计划生育哪年开始执行

2024-05-17 16:08

1. 计划生育哪年开始执行

计划生育1982年开始执行。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计划生育哪年开始执行

2. 计划生育哪年开始执行

计划生育1982年开始执行。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且在哪年执行的?

法律分析:马寅初先生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政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 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中国基本国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且在哪年执行的?

4. 至今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多少年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政策,从初始实行时就知道是有代价的。但从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计划生育公开信》开始,该政策已执行35年。其间,人口专家曾于2004年、2009年先后集体谏言,建议中央及早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但并未被采纳。
  1980年的公开信中曾提出,“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政策了。”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人口的新情况,也决定必须要全面放开二孩。中国的人口高峰可能就在2026年或者2028年之间,其实很近,就在10年之后,而全面放开二孩并不能使高峰到来的时间有所延后。
  中国现在的国力国情跟以前完全不一样,30年前实行计划生育时中国的资源缺乏、工作岗位缺乏,当时为控制人口甚至对此实行“一票否决”。
  在很长时间里,普通人对计划生育的理解,事实上等同于独生子女政策。只生一个好,并非一句简单的鼓励性口号,而是除了少数获批者之外,每个中国人必须面对的现实。从80后这代人开始,就习惯了周围同学都是独生子女,偶尔遇到那么几个不是的,说起来家里都是一把辛酸泪。为超生付出的代价,对于许多家庭来说,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面对如今这个喜大普奔的现象,我岛在与大家同乐的时候,还是忍不住对舆论场上一些幼稚的解读泼一瓢冷水。这个消息,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终止。

5.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哪年执行的

计划生育是马寅初提出来的,1971年执行的。因为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进行人口普查,发现当时国内的人口已经很多了,而且自古以来中国人就信奉养儿防老的话,又为了家中能有多几个劳动力,所以就生很多孩子。当时他提出的这个政策简直让全国人民都非常震惊,而且还有人说,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现在的中国人口恐怕会达到26亿。一、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评价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应有这几个立足点:1、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成就巨大,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2、我国人口出生率由有人口学家认为,放开单独家庭生二胎,是中国生育政策调整的一小步,对中国人口增长的影响并不大。二、计划生育为中国带来什么?虽然他的一生有两个老婆八个子女,可马寅初却提出了计划生育,这个故事虽然有点好笑,但我们不能只看问题的一面。处在那个年代,有些事情是无奈地,既要推翻封建制度,但是又要遵从家中长辈的教训。只不过,马寅初深刻地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并将其提出,这对中国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1955年时,他就公开提出中国必须搞计划生育,还写了一本叫做《新人口论》的著作来解释这个理论。只不过这个时候的中国正处在战争中,还没有来得及实施这个理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哪年执行的

6.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应执行多少年

没有人能准确地告诉你“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应执行多少年”。
但根据中国国情,计划生育政策将会长期地执行下去,所不同的是生育政策会随着国家的需要和时代的进程而作出适时地调整。
打个比方说(仅仅是假设),明年开放“三胎”了,或是开放“四胎”了,这也属于生育政策的调整而并非是“计划生育不执行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7.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哪年执行的

您好,计划生育是由马寅初提出来的,从1971年开始实行,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马寅初于1957年提出了“新人口论”,主要内容是:我国应控制人口增长,节制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普遍避孕。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摘要】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哪年执行的【提问】
您好,计划生育是由马寅初提出来的,从1971年开始实行,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马寅初于1957年提出了“新人口论”,主要内容是:我国应控制人口增长,节制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其中最重要的是实行普遍避孕。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回答】
您是有遇到关于超生和计划生育的罚款情况吗【回答】

计划生育是谁提出来的?哪年执行的

8. 第一次计划生育执行时间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
第一次计划生育执行时间是1971年。我国于1971年就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是198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