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新规,对此你怎么看?

2024-05-08 14:21

1. 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新规,对此你怎么看?

我认为最近一段时间所发布的退市制度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肯定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因为中国股市当中的改革一直在不断的持续当中,在改革的过程当中肯定是要出台各种各样的制度的退市制度其实是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当中的一个短板,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要加强退市制度的建设,才能够在未来获得一个更好的成长机会。
一、 A股市场并不完善其实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我们国家的各项制度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直不断的发展当中的,美国股市以及欧洲股市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熟了,但是我们国家只有几十年的历史,所以在未来的发展当中,各项制度肯定会逐渐的跟进的。
二、退市制度是必要的退市制度对于我们国家来讲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退市制度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当中更多坏的企业也会祸害我们国家的经济退市制度,能够获得一个平稳的发展,能够让更多的企业获得自身的资金,那么整个社会当中的经济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三、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为投资者在购买股票的过程当中,如果购买了一家比较差的公司,那么在未来将会遭受着损失。
退市制度对于我们国家的意义来说是非常重大的,只有退市制度不断的完善,才能够保护每一个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够在这个社会当中让比较差的公司退出资本市场,让更好的公司进入到资本市场获得一个更好的发展,这其实也是为了我们国家宏观的经济政策着想的,只有股市拥有一个健康平稳的发展,才能够让更多的企业获得资金,在资金的加持之下才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

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新规,对此你怎么看?

2. 深市与沪市退市新规不一样吗??

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 退市新规是什么?


退市新规是什么?

4. 针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新增哪些措施

(1)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揭示风险
本次修订,对重大违法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信息披露时点、公告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2)强化投资者损失赔偿要求
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上,明确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妥善安排。
(3)增加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
本次修订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其他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5.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第二章股票交易第五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退”。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退”、“XXB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退”。第六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第七条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第八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第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第十条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合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第十二条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前款所述的证券类资产包括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本所对参与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涨跌幅限制(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适用);(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揭示终止上市风险:“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XX个交易日后(或者于XX年XX月XX日)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第十七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发布股票摘牌公告,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具体事宜作出说明,包括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交易制度等情况。第四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选择:(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二)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对外公告的。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披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或者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方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导致与破产重整程序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等后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选择以下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选择前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选择前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如审议未通过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对其予以摘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二十二条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股份。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二)公司董事会关于退市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提示公告;(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6. 退市新规

退市新规:退市标准方面,在前期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改革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对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
一是新增市值退市,标准为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此外,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
二是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新增组合指标,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三是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四是新增财务造假类指标:过去3年虚增利润、净利润每年平均金额均超当年相应数据的100%,且总额超10亿元;或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过去3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额超净资产50%,且总额超过1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7. 退市新规

一是新增市值退市,标准为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此外,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二是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退市新规

8.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 |退市规则ABC(二)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深交所积极参与由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举办的“2020年世界投资者周”活动,围绕“聚焦创业板注册制 践行理性价值投资”主题,推出系列投资者教育节目,旨在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以普惠投教献礼资本市场30周年。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别推出创业板改革系列解读文章。本文继续为您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1.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吗?主要流程是什么?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8)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