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呈现出突发事件发展演变的哪些规律?

2024-05-12 02:26

1.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呈现出突发事件发展演变的哪些规律?

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的得到处理。
快速处理和高效处理是非常关键。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呈现出突发事件发展演变的哪些规律?

2. 812天津港爆炸事故事件在应急管理方面有哪些的经验和教训

近期。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损失极其惨重。教训极为深刻。警...

3. 如何看待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

不论本次事故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危害,78人死亡,78条鲜活的生命一瞬间成为永恒,多么可怕,给多少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据了解,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着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仪表特殊作业(有证人员)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生产装置作业规程不完善;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现场无风向标;现场作业员工不清楚报警设置情况和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等13条重大安全管理缺陷。
也许一条两条缺陷并不会引发此次爆炸的危机,但如此多的“安全隐患”,必然为事故发生埋下伏笔,或许只需要一个“契机”,事故就接踵而至,从而造成重大灾难。
危险化工行业,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必然是大事。因此,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 马虎。即使是存放化工产品的仓库,也必须按规程要求操作。仓库管理制度、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不仅仅是挂在墙上,更要具体落实到责任人。还要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报告的法律和行政义务。仓库管理员必须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产品入库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名称、标志,检查包装,清点数目,细致地做好登记,重点化工产品要实行双人收发制度。化工产品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除要认真核对名称、标志、数目外,还要认真登记提货人,详细记录产品的流向。
化工产品的储存方式、数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存放位置,妥善安排相应的通风、遮阳、防水、防湿、温控条件,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和包装合理确定的堆放垛型和大小,采取合理的间距,要配备足够的合适的消防器材,同时要保证消防器材周边有效距离内无遮挡。同时,要根据需要,增设监控设施和相关自动报警装置,人防技防相结合,实现360度无死角管控。
在保管和装卸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合理选用装卸器具,按规程装卸。对包装不符合作业要求的要妥善处理再行作业。仓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化工产品品种、数量和相关设施,及时清扫整理,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严格限制闲杂人员进库。
要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和废弃物处理措施。当危化工产品仓库遇到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队伍进入救援状态,包括救援情况汇报、现场应急处理、紧急疏散、现场警戒、设备供给、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应急处理指挥人员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呼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确保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的救援,将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如何看待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

4.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怎样认定事故责任

一、案情
    舒某(案外人,一审立案时原告将其列为第三被告,但其后又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而向法院撤回了对舒某的诉讼)未经审批在某地板城违章搭建临时房一排共四间。2005年11月4日,舒某将其中二间租给被告朱某使用,用途为仓库,租期为2005年12月1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租赁期间,被告朱某将其中一间仓库转租给原告单某;因经营快餐店需要,将余下仓库改为厨房。2006年11月,被告周某租赁经营原被告朱某经营的快餐店房屋,包括改建的厨房,并经营快餐店,经营期间,仍悬挂未经年检的业主为被告朱某的快餐店营业执照。2006年12月,被告朱某向原告及被告周某收取当月的租赁费。同月30日中午,因快餐店厨师操作失误而发生火灾,导致该厨房及包括原告单某租用的仓库等四间房屋烧毁。对双方争议的原告损失的数额,原告提供了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此,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朱某连带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5. 什么叫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人员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1、设备修复费用5000—10000元;
2、影响正常生产2小时;
3、造成停电0.5小时。
重大事故:
1、设备修复费用10000元以上;
2、造成设备停产8小时;
3、电力供应中断1小时;
4、造成供气中断8小时。
特大事故:
1、造成供气中断24小时;
2、设备修复费用50万元以上;
3、压力容器、燃气贮罐发生火灾或爆炸。

扩展资料:
一、y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二、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从医学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事故等级
百度百科-事故

什么叫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6. 火灾爆炸事故的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六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  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明,并及时勘查现场。
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第十九条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一条  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达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
    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第二十三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式样附后)。
    《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五章  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二十五条  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第六章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
    (一)直接责任;
    (二)间接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
    (四)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
    (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执行中需要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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