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区别

2024-05-01 06:54

1.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区别

为了加以区分,有必要进一步对此加以明确,即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上应该增加“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为目的”的表述。

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但这样的合法民事行为在《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了非法,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到《取缔办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在《取缔办法》中地位不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并没有真正反映出行为人吸收资金的非法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也并非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特征;《取缔办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也是如此。《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存款的界定混淆了民间借贷与作为金融业务存款的界限。
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能够用吸收的资金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正是金融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所在。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存款”应该是从资本、货币经营的意义上讲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 “存款”,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否则,就难以避免这样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机械推理的局面——对一个人或单位向十个人借款甚至向一百个人付息借款,按民间借贷处理,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其向更多的人借贷却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区别

2. 合法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不同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如何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
(1)合法的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并且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对于社会上不特定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3.吸收存款的数额
(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在数额上,就达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如果吸收的数额很小,数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不以犯罪论。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除了需要考虑(1)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2)达到吸收存款的户数最低要求;(3)达到吸收存款的数额最低要求之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4)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5)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6)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和联系

您好,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
 
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
 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综上,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本质不同。当事人只有严格区分上述差异,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和联系

4. 如何才可以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方式如下:
1.民间借贷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3.民间借贷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受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一、以诈骗手段集资法律怎么认定
1、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生产经营业务为名义,以高额利益回报为条件,进而筹集公众资金。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是否使用诈骗手段集资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要素。
3、在集资诈骗犯罪中,所讲的生产经营业务是虚拟的,旨在骗取公众信任,所承诺的利益回报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生产经营业务事先确实存在,且利益回报的可能性较大,被告人在此没有欺骗利用被害人。本案中,常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散布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及有高额利益回报的虚假信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最终自愿处分财产并遭受了经济损失。常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中采用诈骗手段的情形。
4、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对非法集资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不是临时占有被害人财产,而是永久性、不可逆转的占有,是一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永久性占有他人财产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即便最终出现了无法归还公众投资的情况,但只要被告人事先没有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并且能够将集资款项用于正当增值业务,也不能视为集资诈骗。本案中,常某在骗取被害人投资后,将该款项用于个人事务,反映出常某不计划再将集资款项返还给被害人,在诈骗行为开始就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可以认定常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什么叫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三)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有哪些区别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有哪些区别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到底有哪些区别

在金融实践中,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大肆招摇撞骗,严重抹黑了合法、正规的民间借贷形象。广大公民应当睁大双眼,认清两者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中央已明确认定,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错失了报案维权的机会。对此,著名律师表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表现呢?法律层面又是如何对其进行界定的呢?作为普通老百姓,如何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民间借贷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三是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

7. 民间借贷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和概念

民间借贷,自然人、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借用自己的人民币、港澳台币等证券。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都起到了一定的融资作用。如何界定两者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吸收存款的贷款人是否具体不同:合法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应向特定人群或人群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向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属于社会不特定群体。对社会上不具体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2、吸收存款金额
(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金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金额也达到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就金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数额上达到上述标准的,符合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是,如果吸收很小,金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以犯罪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间借贷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和概念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到底有什么区别

在金融实践中,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大肆招摇撞骗,严重抹黑了合法、正规的民间借贷形象。广大公民应当睁大双眼,认清两者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中央已明确认定,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错失了报案维权的机会。对此,著名律师表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表现呢?法律层面又是如何对其进行界定的呢?作为普通老百姓,如何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民间借贷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三是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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