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造学会的介绍

2024-05-15 20:50

1. 中国创造学会的介绍

中国创造学会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科委、国家民政部批准、发证,于1994年6月9日在上海正式成立。中国创造学会是我国从事创造学研究、宣传、应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学会理事长万钢教授为全国政协常委、同济大学校长、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 中创会设秘书处、创造教育专业委员会、企业创新专业委员会(筹),上海创造教育培训中心,中创会目前已开展从胎教、幼教、小学、中学、大学、成人至老年人创造力开发系统研究,建立了团体会员、实验基地、创造发明学校(院)、创造工程院(所)、培训中心(基地)近300个,并在近30个省、市、地区成立了创造学会。

中国创造学会的介绍

2. 中国创造学会的组织机构

中创会设秘书处、创造教育专业委员会、企业创新专业委员会(筹),上海创造教育培训中心,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培训中心、学术部、成果转化中心、编辑部。

3. 中国创造学会的理事成员

姓 名 学会职务 单位名称 职务 职称裴 钢 理事长 同济大学 校长 教授、博导万 钢 理事长 同济大学 校长 教授、博导陈成澍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同济大学 原副校长 教授、博导茹得山 副理事长 中国石化管理干部学院 原院长 高级工程师高 庆(女) 副理事长 西南交大 教授、博导许敖敖副理事长 澳门科技大学 校长 教授、博导王玉英(女)副理事长 北京燕山石化集团公司 党委书记 高级经济师陈华远副理事长 三峡电厂 原工委书记 高工项 政 副理事长 上海市闵行中学 校长 高级教师周耀烈 副理事长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经管学院 执行院长 教授唐殿强 副理事长 河北廊坊师范高教所 负责人 教授中国创造学会是我国从事创造学研究、宣传、应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学会理事长万钢教授为全国政协常委、同济大学校长、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中创会设秘书处、创造教育专业委员会、企业创新专业委员会(筹),上海创造教育培训中心,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培训中心、学术部、成果转化中心、编辑部。中创会目前已开展从胎教、幼教、小学、中学、大学、成人至老年人创造力开发系统研究,建立了团体会员、实验基地、创造发明学校(院)、创造工程院(所)、培训中心(基地)近300个,并在近30个省、市、地区成立了创造学会。

中国创造学会的理事成员

4. 中国创造学会的设立奖项

经国家科技部授权,中创会设团体及个人“中国创造学会创造成果奖”已完成五届评选活动,全国有23个团体和116位个人获“创造成果奖”。

5. 中国创造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创造学会(英文名:China Creative Studies Institute, 缩写:CCSI)。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创造学会是由我国从事创造学研究、宣传、应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创造学工作者,促进创造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创造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创造学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全面实现我国小康社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邮编20009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开展对人类在发现、发明、创造、创新、创业活动中的规律性研究与实践,开展企业创新、创造教育的研究与交流活动。2、组织国内外创造学学术讨论、交流、观摩。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与国际同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组织、网络、研究院所,创造性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并宣传我国社会主义创造性成就,优良传统美德,人文科学学术研究成果,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创造学活动在国际上的影响。3、开展创造学的普及与推广活动。组织创造、创新能力开发培训,举办讲座、报告会,组织撰写与出版著作、论文,制作音像、软件等作品。4、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与学会有关的指示、决策,向全体会员宣传并组织落实。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承认中国创造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入会。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本团体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亦可由中国创造学会委托相应的省级学会批准。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是拥护并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具体条件为:(一)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或职务,以及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革新能手、能工巧匠等在各自岗位上有创造、创新成果者。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在条件成熟时,本团体也可吸收学生会员。(二) 单位会员:与本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部门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三) 荣誉会员:凡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四) 名誉会员:凡对本专业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与中国创造学会进行创造学科交流的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所组织的活动,包括国际交流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理事费(收费标准另定);(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学会通知一年内仍不作回答的,视为自动退会,相应会员证作废。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如无正当理由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作为除名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在秘书长兼职时,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为保持学会工作的连续性,并使领导班子充满活力,应注意理事会成员及学会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投资收益;(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按本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理事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椭圆形,体现学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的协作精神。中心与外部轮廓共同构成中国创造学会英文缩写“CCSI”。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4年9月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创造学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创造学会什么时间正式成立?

中国创造学会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科委(现国家科技部)、国家民政部批准、发证,于1994年6月9日在上海正式成立。
近日,由中国创造学会(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第五届“全国大学生创新体验竞赛”结果揭晓,我校参赛队伍在本次竞赛中发挥出色,喜获佳绩:4项作品入围全国总决赛并最终取得全国一等奖(最高奖项)2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同时荣获优秀指导老师奖3项,彰显了我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特色,提升了我校在全国高校中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方面的影响力。

中国创造学会获2015年度中国科协系统综合统计调查工作“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12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绿色技术评价方法及产业政策体系研究”实施方案论证暨项目启动会在同济大学召开。会上,来自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等单位的七位专家听取了项目总体情况及各课题实施方案汇报,经过认真评议,专家组一致同意实施方案通过论证,该项目启动。
开展对人类在发现、发明、创造、创新、创业活动中的规律性研究与实践,开展企业创新、创造教育的研究与交流活动。

组织国内外创造学学术讨论、交流、观摩。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与国际同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组织、网络、研究院所,创造性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并宣传中国社会主义创造性成就,优良传统美德,人文科学学术研究成果,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创造学活动在国际上的影响。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