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4-05-17 04:07

1.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③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④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2.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3)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4)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3. 基金销售适用于什么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购买基金推荐选择金斧子,截至目前,金斧子累计为客户配置的资产规模已超350亿,为超过80万名新时代中产以及高净值投资者提供专业、独立、实时、高效的一站式资产配置服务。金斧子将把握资产配置行业价值“重构”机遇,立志打造全国领先的研究与科技驱动型全生命周期资产配置服务平台。

基金销售适用于什么原则

4. 在基金销售的宣传中,对于任何品种的基金,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保证获得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_第三十二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 判断并说明理由

错误的

公司型基金是由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借用公司董事会形式决定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风格,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保管的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基金在其设立后即独立于设立人。基金投资中若干重大问题,包括选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决定基金的投资风格、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事项均由基金董事会来负责。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 判断并说明理由

6. 下列关于公司型基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为:D选项
答案解析:
公司型基金的融资渠道,在需要扩大规模、增加资产时,公司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故;D项说法错误

7.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由于分级基金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必须先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即将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础份额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将基础份额拆分为子基金份额后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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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是什么呢?

8.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有哪些?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①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②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③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④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⑤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⑥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⑦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⑧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⑨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⑩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⑪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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