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生两年社会抚养费可以退还一部分吗

2024-05-08 05:00

1. 才生两年社会抚养费可以退还一部分吗

计生办通知罚款不够的依据在哪里?口头通知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您可以要求计生办出具具体缴纳标准和缴纳依据,否则不予缴纳。
1.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 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 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 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 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 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才生两年社会抚养费可以退还一部分吗

2. 2013年交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吗?

现在全面放开二胎,以前征收的二胎以上的社会抚养费用应该退还给公民。征收并不是罚没,那部分社会抚养费用是属于公民的钱,政府当时征收应只是保管,而不应没收公民的财产。社会抚养费,应用于抚养孩子,不应被挪作他用,现在政策放开,就应返还。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违法躲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现在放开了就不用交,而那些遵纪守法的,就要辛苦交了血汗钱,这不是鼓励大家都做老赖吗?法律公平性何存?返还二胎内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是国家负责任的体验。
关于返还的方法,现在做以下探讨:
方案1、退还现金。由于历年来征收的抚养费金额数量巨大,一下子全部返还,政府的资金压力会很大,估计比较难接受;
方案2、用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以公民实际生活中的抵扣税款,例如:个人所得税,购房、购车税等。此方案的执行上比较困难;
方案3、国家给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孩子设立一个公民账号,把征收的金额打进此账号,金额用于孩子日后的教育、医疗等支出;这个有可行性。
方案4、把易经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转入缴纳人的个人社保账户。这对国家的压力不大,还可以减缓养老金的压力;
方案5、国家设置社会抚养费基金。所有社会抚养费划入此基金,给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分配等额的基金值。例如:基金是1元1股的,已缴纳10000元抚养费的就分配1万股,该基金有赎回冻结期,例如:国家规定是2015放开二胎的,你2013年出生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冻结2年,2年内不参与基金分红并且不得赎回;假如是2012年超生的,则冻结3年,3年内不参与基金分红并且不得赎回,以此类推。赎回应设保护期,即在解冻起的一星期内,应设保值赎回,每股金额不小于1元,保证抚养费本金不会少。
政府可以依旧对三胎以上的征收大额的社会抚养费,其费用也是划入社会抚养费基金,对于三胎以上的社会抚养费,政府应在放开三胎政策的时候按类似期限解冻;如果一直都不放开,那么应设置30年后,可以强行解冻,让缴纳人赎回。对于那些缴纳了费用,但却不幸夭折的,政府应在公民申请的时候全额返还。

我们鼓励公民守法,对于以前那些因拖欠社会抚养费而导致的法院执行费、滞纳金等不应退还。

把社会抚养费退还给公民啊,养个孩子不容易,政府不应昧了这部分的钱,把这些钱退还给那些家庭,不应让他们心存怨愤,让他们更好养育孩子。

3. 2013年超生的小孩还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从来没有政策规定说2013年超生子女的行为不需要再缴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该当事人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再比如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3年超生的小孩还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4. 2011年超生的孩子还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当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超生”属于违反《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5. 孩子的社会抚养费能退吗

这个问题,口头通知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您可以要求计生办出具具体缴纳标准和缴纳依据,否则不予缴纳。1.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2.计征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男女双方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或者实际收入低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计征基数:
(1)当事人拒绝提供或隐瞒实际收入的,按照税务、工商、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物价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关部门核定的收入计征;
(2)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征;
(3)城市居民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县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4)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实际收入无法核实或企图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现居住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资计征。

孩子的社会抚养费能退吗

6. 2013年交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吗?

亲您好,任何情况下,社会抚养费都不退还。

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 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 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 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 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 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摘要】
2013年交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吗?【提问】
亲您好,任何情况下,社会抚养费都不退还。

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育人员,在前项规定的二至六倍标准中按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的,按照当地人均收入的四 至六倍征收;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 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 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均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5)违法生育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应先按照已知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由已知一方当 事人负责缴纳。此后查实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于原计征基数的,应当撤销原征收决定,依据其实际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 新作出征收决定并补征差额部分。

(6)在人口计生部门发现之前,违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只对另一方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死亡的免予征收。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回答】

7. 我去年缴了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来吗

什么叫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罚款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因超生加重了未来的社会负担而在最开始做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性质应该属于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既然是预缴的行政收费,那么当收费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时,就应该有相应的返还程序。”如今,政策允许全面放开二胎,以前征收二胎超生的社会抚养费用应该退还给公民。如果是按占用公共资源的经济补偿,按18岁成年计算,将前面占用的资源部分按比例扣除,例如孩子在政策前提前2年出生,扣除比例是2/18*100=11%,应该将89%的已交抚养费退还给公民。另一方面,配合政府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是公民敬畏法律的尊严,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一直赖着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却可以享受新政策免交或少交社会抚养费,这对我们这部分依法缴纳的不公平,我们要求享受公平的待遇。如果新政对未执行部分的处罚是从轻的,例如广东对于单独超生的未处理的,处以2%的征收决定,那么对那些全额缴交的公民,应该退还98%的抚养费,这才是公正的。政府鼓励公民尊法守法,绝不应该在行为上伤透那些主动守法公民的心,否则政府就是鼓励公民做老赖了,拖着不交就能得益,这对绝对是为政府日后的施政埋地雷的。

我去年缴了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来吗

8. 2016年以前超生的还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国家和各地方在2016年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在此之前生育二孩或二孩以上子女的,只要没有事先办理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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