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三角债问题

2024-05-05 07:53

1. 如何解决三角债问题

债权债务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不管是人与人之间、人与企业之间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可能很多债权债务关系都是交叉重叠的,这样就构成了三角债务。那么三角债纠纷如何解决?下面就由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什么是三角债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的俗称,是相关债务人之间拖欠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欠乙的债,乙欠丙的债,丙又欠甲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起诉谁。      法律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如何预防欠款纠纷      欠款预防机制应当贯串始终,而不应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企业可以做到:      1、掌握合同起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预置利己条款;      2、争取担保,欠款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3、尽量采取先款后货方式或者先定金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必须采用先货后款方式的,应当固定和保存交接手续;      4、有证据证实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时,应当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5、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与变动,为诉前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三、三角债纠纷如何解决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      1、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      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三角债纠纷如何解决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三角债纠纷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也可以申请诉前的财产保全等方式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如何解决三角债问题

2. 如何解决“三角债”?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1、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一、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民法典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二、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3. 如何解决“三角债”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
1、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
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之后会怎么样
(一)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五)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二、担保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如何解决“三角债”

4. 90年代中国清理三角债对中国企业有什么影响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90年代初,它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收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银行信贷总额三分之一的地步。

  “三角债”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此外,“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由于拖欠,流动资金更显不足,在短期信用拆借市场与投资市场上,资金价格则易受黑市操纵;由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面临被拖欠的问题,其利润也就难以实现。结果,本来比较清晰的效益好的企业与效益差的企业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就整个经济而言,会反映成亏损面进一步扩大。令人奇怪的是,即使政府通过注入资金而干预“三角债”,有时并不能使“三角债” 缩小(比如1991年的中国),而有时却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1992年6月至12月的中国经济)。 

“三角债”是指甲方是乙方的债权人,而乙方是丙方的债权人,丙方没有还给乙方钱,乙方也就没有钱还给甲方,一旦丙方出现财务危机,乙方和甲方也会跟着陷入财务困难,赊销是形成三角债的主要原因之一。所谓赊销是指产业链中,上家允许将产品交给下游,下游则在限时内或变现后,再将货款交还给上家。当下游把货款给了上游企业时才完成销售,但也常会出现完成不了销售的情况,下游企业在货物变现后仍不还给上游企业,造成上游企业的严重损失。由于赊销和“三角债”的存在,环环相扣的产业链变成了一损俱损的债务链,只要一环断裂,接下来的就是整个产业链的崩溃,甚至导致一国的经济萧条,这就是“三角债”之所以成为中国总理案头的重中之中的原因。其实,“三角债”并不是中国特有的,许多国家都存在,特别是转轨中的国家。俄罗斯的“三角债”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经济发展。2001年过期债务已经高达35万亿卢布。 

本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商品交易中的基本规则,但是,当交货与交钱过程相对分离时,“信用”关系就出现了。信用关系是一种由买卖双方承认并接受的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后面,钱与货的到手时间与空间上有一定的距离,或者是一方交了钱,但要以后才能得到货,或者是一方交了货,要在以后才能得到钱。显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与钱货到手,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里有了完全不同的性质,这里有一个时间与空间分离的发展过程。当交钱一方还没有得到货时,他相信卖货一方一定会遵守交货的信用,交了钱一定会取到货;同样,在一方已经交货还没有得到钱时,交货的一方也确信,虽然已经将货给了买者还没有得到钱,但受货一方一定会守信用,将钱付出的。但在现时生活中,并非如此,一方面,有可能收货人手中没有钱,而无法按时支付货币,另一方面,有可能收货人手中有钱,但不愿意支付货款,而挪做他用。无论怎样“三角债”都是违背“欠债还钱”的原则的,都是欠债不还的表现。在企业投资自主权不断扩大的今天,企业信用关系也不断地发展起来了。但由于企业从微观经济效益出发,欠债有理、欠债有利,欠债能够出效益的错误观念不断滋长,因而导致“三角债”席卷全国。 

  长期以来,“三角债”成了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企业的老板饱受其煎熬,称“三角债”为“毒品“,欲罢不能。“三角债”迫使他们一年中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追债,三分之一的时间,躲避追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破坏。同时“三角债”也导致了一些企业的经理人的腐败和堕落。 

消灭“三角债”的直接手段是缩小赊销和铺货(产品推销的一种形式,指将产品在短时间内铺向市场,以求市场覆盖率。常在新产品推广期采用,由于新产品尚待接受市场考验,销售商不愿意冒风险,故常采取赊销方式)的范围。消灭“三角债”的根本原因是建立有效的信用机制,这一方面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中最重的东西不是硬件,即买卖场所。而是那些无形的东西、那些软件,即交易规则、契约和信用原则。它们才是市场经济的真正价值所在,是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的关键。 

受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正面临外需下降、内需疲软、通胀形势严峻、企业利润压缩等多重压力,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在多重压力的背景下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上世纪90年代初曾严重困扰中国企业的三角债问题卷土重来,在部分行业和中小企业形成了新“三角债”问题,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上世纪90年代的三角债主要以国有大企业之间的政策性拖欠为主,而目前的新“三角债”则以经营性拖欠为主,各种类型的企业均有涉及,且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受三角债影响更为严重,并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企业盈利下降、亏损严重、亏损金额不断增加,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呈不断上升趋势,资金回笼难度越来越大,资金回笼周期不断延长,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相互拖欠现象较为普遍等。根据Wind的数据,2008年至今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出现持续性地大幅增长,从2008年年初的1.28万亿增加到2012年7月的7.83万亿,增长幅度达512%。2012年7月全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达32.80天,比上年同期的28.86天增加3.94天,同比增幅达10.2%。 

  此外,新“三角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途径与程度与上世纪90年代的老“三角债”不同。当时,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作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承担了大量三角债偿付人的职责,因此“老三角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银行系统内部。而近几年伴随着“金融脱媒”的不断发展,直接融资比重大幅提高,新“三角债”也对债券市场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三角债”导致部分行业信用风险有所增加。钢铁、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由于受到行业产能过剩、价格下跌、投资亏损等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风险不断增加,容易产生经营性的新“三角债”。例如,钢铁等主要通过企业联保的形式进行融资的行业,一旦联保中的一家企业出现破产或还款困难,就会牵连到其他联保企业承担债务责任,从而形成行业内新“三角债”的横向蔓延。从美国近三十年的违约情况来看,钢铁、机械、煤炭、电力等行业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在经济下行期违约率相对较高。在我国,新“三角债”问题的出现,将导致上述行业的企业违约相关性的提高。违约相关性作为度量信用风险的主要参数之一,其升高将导致上述行业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加。 

  第二,新“三角债”或将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加剧。与中小企业相比,大企业受新“三角债”影响有限,一方面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更为严格和稳健;另一方面,其贸易往来的对手方较多,应收账款来源相对分散,即使出现坏账也不会造成大规模的损失。而中小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所采用的信贷销售模式比大企业更加激进,往往对客户采取低首付的销售方式,这样当下游需求出现问题时,客户回款相应减慢,企业面临的回款压力和坏账损失大幅增加,再加上中小企业本身对资金很敏感,这样就会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最终使得新“三角债”沿着产业链向上游不断传递。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这种信用状况的变化使其融资愈发困难。 

  第三,新“三角债”问题的蔓延,对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钢铁、机械、煤炭、电力行业在债券市场比重较高,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其重要融资场所。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债券融资用来解决“三角债”问题。对此,发债主体应当及时对相关情况作出信息披露,防止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的发生。 

  总体而言,部分行业和中小企业受到新“三角债”一定冲击,信用风险有所增加,但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债券市场的总体影响有限。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国内外经济形势面对多重压力情况下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结构性矛盾和制度性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此轮新“三角债”进一步蔓延的风险仍需密切关注。

5. 解决三角债的办法

债权债务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不管是人与人之间、人与企业之间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可能很多债权债务关系都是交叉重叠的,这样就构成了三角债务。那么三角债纠纷如何解决?下面就由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什么是三角债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的俗称,是相关债务人之间拖欠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欠乙的债,乙欠丙的债,丙又欠甲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起诉谁。      法律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如何预防欠款纠纷      欠款预防机制应当贯串始终,而不应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企业可以做到:      1、掌握合同起草权,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预置利己条款;      2、争取担保,欠款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或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3、尽量采取先款后货方式或者先定金后发货的交易方式,必须采用先货后款方式的,应当固定和保存交接手续;      4、有证据证实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时,应当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5、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与变动,为诉前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三、三角债纠纷如何解决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      1、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      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三角债纠纷如何解决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三角债纠纷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也可以申请诉前的财产保全等方式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解决三角债的办法

6. 三角债怎么处理

所谓的三角债务,它主要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者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一种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一种连锁债务关系。那么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
二、三角债务如何转移有效      债权债务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首先是要搞清楚各自应承担的数额,然后变更债权、债务人,如甲欠乙的钱,乙欠丙的钱,乙可以把对甲的债权转给丙,乙就可以从容退出三角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三角债务的有效转移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循双方的有关约定相关规,并且第三者有知情权,避免引发纠纷。同时,债权债务转移证明要约定双方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并很好的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三角债务法院如何处理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7. 为什么会出现“三角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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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三角债”现象?

8. 三角债怎么解决?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的俗称,是相关债务人之间拖欠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欠乙的债,乙欠丙的债,丙又欠甲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起诉谁呢?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举例说,你有一笔债权,到期后你的债务人A一直不还,但是你知道债务人A在外面还有一笔债权,债务人B欠了债务人A的钱,那笔钱也到期了,但是A没有向B主张,那么你就可以起诉B,代为求偿,要求B直接把钱还给你,但是你要求的B还的钱不能超过A欠你的钱的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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