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

2024-05-12 17:06

1. 哈尔滨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

 哈尔滨城镇低保户待遇标准及申请条件(多少钱)
  办理低保所需证件如下: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这是办理低保的必须条件,至于办低保需要什么证件,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可以向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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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4〕139号),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正式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从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60元/月人提高到51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320元/月人提高到335元/月人。
  (二)从1月1日起至9月30日,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508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从10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年人提高到30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812元/年人提高到2100元/年人。 (三)从1月1日起,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3660元/年人提高到5800元/年人;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年2570元/年人提高到4000元/年人。
  二、提高县(市)(含双城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1月1日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60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将分散供养标准由2570元/年人提高到3800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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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

2. 黑龙江省什么条件可领取城镇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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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申请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办理材料:1、户主书面申请;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居委会审查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4、县民政局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领取低保金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大庆低保申请和领取方法办理地址大庆市委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19号电话:0459-6371417大庆低保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办理费用:免费

3. 黑龙江低保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黑龙江低保申请条件

4. 黑龙江低保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5. 黑龙江低保标准

法律分析: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
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黑龙江低保标准

6.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一、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2015年黑龙江省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
二、黑龙江低保申请条件
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4、农村低保标准由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7. 黑龙江低保户标准是什么

一、黑龙江低保户的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
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
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
二、黑龙江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黑龙江城镇低保标准
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黑龙江低保户标准是什么

8.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2015年黑龙江省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
一、黑龙江低保申请条件
1、凡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六)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4、农村低保标准由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