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是什么?

2024-05-17 03:33

1. 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进一步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利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平台,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强化政策执行,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如果夫妇双方离婚,其中一方在离婚后3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离婚前家庭总套数计算。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集中管理,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慎管理,引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节奏和速度,防止发放过快。指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加大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还贷比例的核查。防范信贷、消费、经营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是什么?

2. 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进一步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利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平台,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强化政策执行,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如果夫妇双方离婚,其中一方在离婚后3年内购买了商品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离婚前家庭总套数计算。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集中管理,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慎管理,引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节奏和速度,防止发放过快。指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加大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还贷比例的核查。防范信贷、消费、经营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

一是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二是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三是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2005年5月收征管;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五是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

4. 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哪些?

双向调控: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各方人士给出了多种解读,但大致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
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
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但前者将会日益弱化,后两种手段会逐渐突出。

扩展资料:
宏观调控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调控,调控的领域自然是整个市场经济。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
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
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
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
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宏观调控

5. 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具体的最新政策

  1、双向调控
  对于“双向调控”的具体思路,各方人士给出了多种解读,但大致不外乎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楼市调控政策将呈现出“差别化”的特征,热点城市的投资投机需求将继续被抑制,非热点城市的调控则会相对放松;其二,继续强调保障房工作,强化共有产权房在保障房领域的市场地位,通过“双轨制”解决城镇化后顾之忧;其三,在长效调控机制尚未出台之前,以限购为主的行政化手段与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仍会并存,但前者将会日益弱化,后两种手段会逐渐突出。
  综观楼市调控政策,“双向调控”确实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在这个基本思路的指导下,中国楼市逐渐进入“新常态”。
  2、新型城镇化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可能会给房地产业带来3个新变化:其一,房地产市场将会出现分化,从过去的总体上涨到未来有的地方上涨,有的地方平衡,有的地方可能出现一段时间内的低迷甚至是负增长;其二,新房市场的增速将会下降,二手房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其三,商务办公、产业地产、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非传统房地产,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有鉴于此,她大胆预测,新规划将会带来60%的新增住房需求。
  3、房企再融资解冻
  房企再融资瓶颈被突破,将直接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升房企盈利能力。不过,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直言,整体而言,优先股、再融资等政策的试行主要集中在优质企业,大部分中小地产尚难很快实现。长远来看,房企再融资仍将是结构性开闸,这意味着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大。
  4、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等于给不动产上了户口,有利于对不动产目前的存量和潜在供应有清晰把握。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瞄准房地产市场调控,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房屋登记。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是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整合,不涉及房地产市场整体供求,即使登记会引起少数抛房现象,也不会撼动当前市场基本面。
  5、其它相关政策
  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依照最新房产政策,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 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最新房产政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具体的最新政策

6. 中国出台的所有房地产调控政策

  2009.12.9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两年恢复到五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2009.12.14 国务院颁布“国四条”,明确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

  四项调控措施

  一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使用效率。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二要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住房按揭贷款风险。

  三要加强市场监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完善土地招拍挂和商品房预售等制度。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四要继续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称,将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2009.12.17 中国五部委联合发文称,收紧土地受让政策,开发商须首付一半且一年内缴全款。

  中国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通知,明确土地受让人拿地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开发商拿地后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009.12.23 中国财政部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不足五年按全额徵收营业税。

  财政部称,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徵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0.1.10 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中国国务院称,对二套房不再区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执行40%首付;明确要求央行及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加强监控跨境投融资活动,防境外“热钱”冲击中国市场。

  2010.1.21 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3.10 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国十九条内容

  第一条:保障房和自住性中小套用地不低于70%。

  第二条: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第三条: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第四条: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

  第五条: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第六条: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

  第七条: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

  第八条:不能把保障房用地改成商品房用地。

  第九条: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

  第十条: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是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2010.3.12 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调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3.22 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城市,要严控向大套型住房建设供地。

  2010.3.23 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2010.4.2 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4.7 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0.4.11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银监会表示,银行不应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幅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北京部分银行已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升至60%。

  2010.4.14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6日
  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   90平以上首套房首付不少于30%‎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4月16日
  今年住房用地供地计划公布 保障房用地同比翻番
  国土资源部15日公布的2010年住房用地供地计划表明,在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中,保障性住房用地为24000 多公顷,与去年相比增加一倍多。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占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的71%,与去年实际供地相比增加79%;廉租房用地占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的 29%,与去年实际供地相比增加472%。
  4月19日
  国务院加码遏制高房价:高房价地区三套房可停贷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4月20日
  住建部明令禁止开发商以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定金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月20日
  购房实名制实施 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4月20日
  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公开房源价格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010.5.19.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等进行了明确。

  2010.6.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的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购房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一个家庭只要购买了一套房,再买房就叫二套房了。在通知中,还正式提出可认定为二套房的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是: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的登记系统中已有一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7. 国家对房地产产业有那些宏观调控政策?

中央到地方  1、房地产市场过热   2003年以来房价一路飙升,全国各大中城市房价上涨多呈提速态势。图1表明2003-2005年房地产泡沫在加速形成。而部分城市更是超出人们预期,如2006年上海地区商品房住宅均价已达到7038元/平方米,房价收入比为11.35:1,严重超出了国际公认的发展中国家3-6倍的标准。 图1:2002-2006年第三季度全国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2、宏观调控仍待完善  面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发展态势,政府自2003年就开始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力图通过宏观调控扭转这一局面。房地产宏观调控在短期内成效凸显,各项指标在调控后有不同程度的减速增长或回落。但根据历次宏观调控政策的经验,一般很难长期持续发挥作用。2006年初,房地产市场在距离2005年宏观调控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出现价格反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一季度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5%,北京、深圳等尤为明显;2006年前三个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0.2%,增速超过30%的城市有12个;2006年1-2月,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银行信贷占到了贷款增长的50%左右,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与房地产相关的贷款也占到贷款总额度的20%-30%。信贷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27%的资金,比2005年增长了8个百分点。而2007年1月的数据显示,在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国六条”调控的一度萧条后,2006年房地产市场并未如预期降温。2006年12月,全国70个大城市新建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了5.4%,涨幅比上月高0.2个百分点,北京地区涨幅高达10.4%。   二、对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存在问题的探析  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我国宏观经济背景和既定市场体制下展开的,面临着诸多的考验。   1、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尚未解决的现状影响房地产宏观调控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审批手续繁琐,供应量较少,地根紧缩带动了土地价格的上涨,造成房价随之水涨船高。目前,土地成本约是商品房成本的1/3-1/4,成为房价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2、房地产市场在经济走势整体偏热环境下难以降温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实施了扩张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随着广义货币年增长率的不断提高和利率的不断下降,投资成本的降低致使投资数量和规模的不断膨胀。投资增长过速,体现在固定资产的增速过高。我国GDP增长自1998年开始,维持在7%-10%。而同期的固定资产增速则维持在20%-30%。在经济高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不断扩大的宏观环境下,房地产投资冲动难以抑制,房地产价格也由于土地交易价格上涨而形成向下刚性。另外,前几年,我国水泥、钢铁业投资过度形成的产能过剩短期内难以消化,近几年中推动了房地产业投资增速的不断增加。   3、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受城市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困扰  我国居民收入增加速度不敌贫富分化速度。我国基尼系数已高达0.46以上,超出了国际中等贫富差距程度0.3-0.4的标准,处于高度警戒状态。中间层收入下降趋势明显,经济增长的成果过快过多地流向了富人。一方面,房价过高造成中低收入者买房难,住房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以2005年在上海买一套100万的房子为例,以25年作为还贷期,年利率为5.508%计算,如果首付为30万,按揭为70万,则25年时间大约要还近130万元,每年需要还贷5.2万。另一方面,富人通过此手段进一步聚敛财富,扩大了贫富差距,囤积居奇的行为又不断推高房价和人们的预期,加剧了市场的动荡。据建设部调查,2004年北京市商品住宅投机性购房比例已经达到17%,在投机性购房中48%为空置待涨性购房。2005年及2006年虽然采取了诸多措施,但空置率仍然高居不下。而全国范围内看,2005年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已经达到了26%,严重超过了国际警戒10%的标准。且截至2006年7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已达1.2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4.4%。其中空置商品住宅同比增长10.8%。数据表明了房屋空置率再次抬高。   4、城镇化运动过程中房地产合理供需预期被放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化运动将全面推进,城镇对住房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大学生就业、农民工进城等都是城市化进程中推动房价上涨合理因素。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发展速度近10年内平均达到1.36%,若要达到发达国家75%的水平需要二十多年时间。据预测,我国人口数量到2030年可能达到16亿的高峰。届时城镇人口可达12亿。2006年我国城镇人口5.77亿,到2030年,将净增城镇人口6.23亿按照“十一五”规划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将达到3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每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就要达到7.79亿平方米。如果按最近公布的全国城镇人均住宅面积26.11的标准计算,也要达到6.78亿平方米。供不应求下房价小幅上涨尚属合理,但引发了各方对房价上涨非合理性预期,供需矛盾进一步被放大。首先,城镇化运动加剧了房地产商谋取暴利的心理预期,导致部分地区投资结构失衡。经济适用房投资建设少,高端楼盘和商用楼盘开发过度,不但造成高档住宅拉动下房价的向下刚性;还使经济适用房由于相对稀缺形成需求支撑下的价格上涨,给真正需要房子的住户造成了很大的购房困难。其次,引发了投机者交易获利预期,为出现泡沫埋下祸根。另外,形成了非理性预期住房需求。据研究报告显示,目前不需要房但是由于房价上涨预期而提前买房的需求已经占到房地产总需求的11.3%。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各方对需求和利润的过高期望。   5、地方执行不力是造成宏观调控成效难以凸显的重要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房地产业开发投资占GDP比重达到9.26%,远远超过国际公认5%的合理水平。而在个别地区,该值更高。如上海,2001年房地产业贡献率已经达到6.4%左右,近些年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迅速增长,其通过相关产业发展共拉动GDP增长已超过20%。 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各地诸侯经济的迹象显著。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手中金融权利收归中央,预算外可以独立支配的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资源,使得地方政府对土地批租、出售的预算外收入产生了严重的依赖。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手中掌有控制权,通过非法过度开发、高价售地以换取任期内经济增长。“招拍挂”成为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好方法。有些地区还大搞“以租代征”,违规占用农田、农宅进行房地产开发。统计结果显示,2006年前5个月,国土资源系统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土地面积高达12241.7公顷,同比上升了近20%。这些违法行为已对国家土地调控产生了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威胁到房地产宏观调控有效性。 房地产开发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利益的驱使下为某些开发商违规行为开绿灯,对不顾中央调控建造别墅、高档住宅的开发商行为视而不见,致使经济实用房、普通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因利润较低而备受冷落。   6、流动性过剩为房地产市场推波助澜  近几年中,我国的流动性不断增加。截至2006年12月,存贷差已经达到11万亿元。银行呆坏账比例前几年持续攀高,资本充足率难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标准。房地产开发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为银行业所青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性较小,因此备受追捧。2006年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99万亿元,是1998年的100多倍。居民由于住房、医疗、就业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内需难以拉动。前几年股市的萧条又使得资金流向难寻。因此,除了存入银行一部分资金则大量涌入楼市。   7、国际环境下人民币升值预期增加房地产宏观调控难度  在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下,房地产作为人民币资产受到追捧。截至2007年4月23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已升至1美元兑7.729元人民币,相比2005年汇改开始的,升值4.7%。这一期间外商投资房地产以及境外机构、个人购买房地产都表现得非常活跃。外资的推波助澜,使得房地产价格上涨又是在所难免。摩根、德意志等一些国外投行已经相继与中国地产企业合资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融资公司,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情况下,外资通过各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热情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抑制。 另外,汇率升值使加息可能性减小。低利率环境又进一步加剧了经济过热态势,汇率利率双重因素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推波助澜,从而使房地产宏观调控也遭受多方压力。  三、相关政策建议  作为地位重要、关联行业多的支柱型产业,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需要切实解决人民的住房需求问题,应进行各方的长期协调和疏导。   1、制定房地产调控的长期目标.以长期目标指导短期实践  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需要在总量上把握供需关系。相关部门应在有效预计城镇化进度、对关联产业带动效应、房地产需求量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供给总量,并作为宏观调控措施制定的依据。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税收政策,并通过税收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   2、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供居民购房有效信息  建立公正合理的房地产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房地产住宅项目的土地供给、交易价格等信息数据全线公开,合理引导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为居民买房和销售提供有效的信息。   3、加强中央控制下对地方宏观调控的指导,既要避免一刀切,又要保证地方政府有效执行  一方面,要指导地方政府制定出适合本地区房地产发展的可行性方案,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另一方面,积极完善土地供给计划制定的依据监督控制地方政府为谋求经济增长而过度审批或无条件收紧地根的行为。要明确土地补偿,拆迁工作的责任利益分配,同时应该积极寻找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新标准。   4、积极吸取成功经验,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体系  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解决房地产问题的案例,如香港从1954年开始实施公共住房制度。其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及多种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等措施,都可以作为我国建设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制度和建立双重市场的有效经验。 总之,在房地产宏观调控这一问题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充分认识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既着眼于房地产市场本身的调节,又从整体形势出发,从根本上改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宏观环境和微观基础,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最终建立系统、长期的宏观调控体系,指导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国家对房地产产业有那些宏观调控政策?

8. 房地产调控政策

我国历史上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一共有五次 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1)1993年至1996年:我国首次对房地产进行调控 1993年,我国首次出现房地产热,房地产开发公司急剧增加,房地产投资迅速增长,以炒地皮、炒钢材、炒项目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出现了严重的房地产泡沫。此时经济出现了严重过热和通货膨胀。 1993年,国务出台了“国十六条”,在1994年又出台了年系列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宅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房地产投资速度明显放缓,房价迅速回落。此时经济也又热转冷,通胀下降,经过3年的努力,经济成功的软着陆,房价得到有效控制。 这次调控使地产业受到重创,“国16条”出来后,大量开发商捐款逃离,海南等地房地产市场远元气大伤,地产业陷入了几年的低谷期。 (2)1998年至2002年: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核心是房改 1997年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房地产市场随之进入低潮。为了拉动内需,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分房,明确提出“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23号文件强调在“逐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建立以“经济适用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1999年开始全面停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随着新的住房制度的落实,巨大的市场需求激活了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开始进入发展新时期。这一时期存在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为房地产再次出现泡沫埋下了隐患。 (3)2003年至2004年:确认房地产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2003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首次明确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且提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要加强信贷支持力度。 18号文件确立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对1998年23号文件确立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升级。并且将23号文件中确立的“经济适用房是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改变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通过对经济适用房的重新定性,意味着政府不再为70%以上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大多数家庭不得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房。1998年出台的23号文件和2003年出台的18号文件对住房供应体系的定性明显不同,说明了政府的态度由害怕住房投资和住房价格上升过快转变为希望地产业的高增长带动整个经济的高增长。2003年出台的18号文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控制房价和投资过热的措施。 (4)2005年至2007年:调控以稳定房价为主要诉求 2005年,房价快速上涨,房价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的焦点。为了抑制投资过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价格,中央政府打出了地产调控组合拳。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八条”,建立政府负责制,将房价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4月,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国八条”,国务院又颁布了“新国八条”,随着又出台了房地产调控操作层面的细化方案。2006年颁布“国六条”和对其进行细化的“九部委十五条”;2007年,土地、信贷、税收等为房地产降温的措施密集出台,从土地管理、房地产秩序、抑制投机(尤其是抑制外商投资房地产)、调整住房结构等多方面出击。 虽然投资开始平稳增长,住房结构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房价越调控越上涨。到2007年下半年,虽然房价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是房价依然不断上扬。 2006年出台的“国六条”将中等收入和高等收入人群一起推向市场,这意味着至2003年以来,保障房惠及的人群范围进一步缩小,供需关系更加紧张,势必推动房价上涨。 (5)2008年至2010年:房地产调控先扬后抑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国内的货币政策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上半年货币政策由“适度从紧”改为“从紧”,下半年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货币政策开始由“从紧”转变为“适度宽松”。2008年,在前期调控政策和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房地产投资迅速减少,国际投资纷纷撤出,房地产市场进入观望状态,成交量日渐,房价也有所下降。然而在房价调控效果刚刚显现时,政策再次出现松动,最终导致前功尽弃。 2009年,在经济刺激计划和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房地产调控出现松动——银行推行优惠利率、降低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率等。2009年年初,房地产行业“试探性抄底”,到年中“放量大涨”,再到年底预期政策出现改变而“恐慌性抢购”。2009年,许多行业深受金融危机打击,但地产业在政策的刺激下逐渐复苏,并且引来爆发式增长的一年。为了遏制房价过快增长,2009年12月以来,中央连续释放房地产调控信号,取消了2008年年底出台的二手房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期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以遏制炒房现象。同年年底,中央出台了“国四条”结束地产刺激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结束宽松的土地政策等。从09年末开始,调控政策开始逐渐加强。 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但由于各部门落实问题和地产市场的复杂性,“国十条”的威力并无完全释放。加上前几次调控政府摇摆不定,购房者对政策调控信心不足,导致市场经过4个多月的僵持观望之后又出现大幅度上涨。 看着历次房地产调控政策,再看看现在的房地产行业,感觉国家发展的真快,相信房地产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