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公积金在哪取

2024-05-05 12:28

1. 苏州园区公积金在哪取

园区公积金中心 :苏华路国际大厦3楼 这个是园区公积金的中心
公交车26路、47路、28路、108路、818路、178路“国际大厦(星汉街)”车站下
 
公交车307路、园区一号、68路“国际大厦(苏绣路)”车站下
另有几个分处,也可就近办理:
基层网点交通路线:
 
         唯亭办事处位于唯亭镇葑亭大道西、跨阳路南苏杭时代广场三楼(唯亭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所),公交车19路,87路,116路,119路,161路,261路、262路“高浜新村”车站下。
         娄葑办事处位于娄葑镇东振路59号(娄葑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所),26路,307路“独墅苑”站下,或110路,112路,202路,550路,“园区一中”车站下。
         胜浦办事处位于胜浦镇兴浦路15号(胜浦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所二楼)。乘坐公交车27路在“吴淞商业广场”车站下,219路在“金苑新村”车站下。

苏州园区公积金在哪取

2. 苏州园区公积金如何提取

提取流程:
1、用人单位为参保员工缴清社会保险(公积金)并完成人员减少手续;

2、参保员工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报中心审核;
3、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划转至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内。    
参保员工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
2、《T2:苏州工业园区外地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回乡务农提取公积金存量个人账户申请表(双面)》 
园区官网没有规定办理时间与办理时限,可以询问管理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参保员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且住房公积金基金未转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普通专户结存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本息:
(一)离退休;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丧失劳动能力;
(四)出国定居;
(五)外地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统筹区域;
(六)苏州市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到苏州大市以外统筹区域;
(七)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出后购房;
(八)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九)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
(十)其他特殊原因。
参考资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回乡务农一次提取公积金

3. 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程序为:一、职工申请。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单位核实。三、公积金中心审批。四、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4. 苏州园区公积金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满足购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提取、职工患重病提取等其他情况的苏州园区居民可持相关材料前往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办理网点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5. 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苏州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

6. 苏州园区公积金怎么提取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br〉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br〉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br〉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br〉提取条件〈br〉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br〉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br〉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br〉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br〉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br〉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br〉这是属于异地提取公积金,住建部给出了提取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异地提取的条件。〈br〉【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br〉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r〉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br〉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br〉

7. 苏州园区公积金到哪取?需要什么手续?

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一次性提取流程
用人单位为会员缴清公积金款项并办理会员减少手续
会员(申请人)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申请表》或《公积金会员死亡个人帐户存款一次性提取(继承)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报“中心”
“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会员个人帐户存款一次性提取手续
会员或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公积金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积金会员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园区公积金会员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申请表》(表J1)或《园区公积金会员死亡个人帐户存款一次性提取(继承)申请表》(表J2)(会员死亡提供)一式二份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
属“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出国定居”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出国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务农”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园区非苏州市户籍会员回乡务农证明表》一份
属“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退出工作(劳动)岗位证明原件
属“会员死亡”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3、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会员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继承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继承人与死亡会员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苏州园区公积金到哪取?需要什么手续?

8. 苏州园区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