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2024-05-10 01:44

1. 哪些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下列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公司上市需要哪些前提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退市后股民的股票怎么办
退市后股民的股票处理方法如下:
1、新三板交易,上市公司退出A股市场,重新申请在新三板市场上市的,股东可以在新三板市场进行股票交易;
2、按持股比例清算;
3、卖壳再上市,如果上市公司能让其他有实力的公司注资重新上市,股东持有的股票也可以交易,因为退市只是暂时锁定一年。
一、退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退市的后果如下:
1、破产;
2、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3、重新上市;
4、进行交易。
总之,退市后可能会破产,可以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但是清偿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普通投资者一般排在最后。
三、公司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上市
公司上市需满足的条件有: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哪些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2. 哪些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 :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 债务 ,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

3.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什么条件报批

1、确定收购意向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包括双方的早期接触和基本意向的实现。在达到基本收购意向后,双方必须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好准备。2、收购方需要内部达成收购决议。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妥善安排收购工作。如果收购方是公司,则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权收购形成决议。该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进行收购的基本文件。如果收购方是个人,则个人可以直接表达其意图。3、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召开会议。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大会决定也是收购和合同的基本文件。4、调查被收购目标公司,了解其基本经营情况。5、收购协议的所有问题都必须立即生效,并且不受收购协议的核心。一旦签购协议的制定和签署是收购协议的核心。对于股东变更、法人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问题,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延长支付时间,并在上述程序完成后预留部分存款。《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什么条件报批

4. 哪些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5. 有哪些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存在以下情况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类型
1、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中小上市条件是什么
中小企业上市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3、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哪些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6.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头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收购上市公司条件是什么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体制的依赖,其股权结构不合乎产业政策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政策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

7.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有什么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要约收购程序及其规则
1.持股5%报告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股票更换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二、协议收购程序
1.订立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2.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更换股票和收购结束报告同要约收购。
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如股份被收购者一人全部持有,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有什么规则

8.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流程

一、确定收购意向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
二、收购方需要内部达成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召开会议。
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四、对被收购目标公司开展调查,了解要其的基本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
五、签订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问题。
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拉长支付时间,预留部分保证金待上述程序办理完毕时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