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篇关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外文文献

2024-05-13 16:50

1. 急求一篇关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外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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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Measur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Order No.6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May 15, 2002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on the basis of "Law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ommercial Banking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ich aim to strengthen market discipline of commercial banks, standardiz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effectively safeguard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and promote safe, sound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Article 2 These rules are to be applied to commercial banks that are established lega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wholly foreign funded banks, joint venture banks and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Article 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which are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le abiding by these rules, commercial banks can disclose more information than what has been required by these rules at their own discretion. 
In addition to these rules, list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lso conform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published by regulatory body of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rticle 4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proceeded consistent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uniform domestic accounting rules and relevant rules of the PBC. 
Article 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in a standardized fashion, while ensuring authenticity, accuracy, integrity and comparability. 
Article 6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subject to auditing by accounting firms that are certified to be engaged i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Article 7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to supervise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pter II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rticle 8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information on risk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ig events of the year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9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statements should include accounting report, annex and notes to this report and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Article 10 Accounting report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clude balance sheet, statement of income (profit and loss account), statement of owner's equity and other additional charts. 
Article 11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consistence between the basis of preparation and the basic preconditions of accounting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Article 12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xplain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important policy of accounting and accounting estimates, includ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year, reporting currency, accounting basis and valuation principles; Type and scope of loans; Accounting rules for investment; Scope and method of provisions against asset losses;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income recognition; Valuation method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Conversion method for foreign currency business and accounting report; Preparation method for consolidated accounting report; Valuation and depreciation method for fixed assets; Valuation method and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intangible assets;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long-term deferred expenses; Accounting practice for income tax. 
Article 1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crucial changes of accounting policy and estimates, contingent items and post-balance sheet items, transfer and sale of important assets. 
Article 1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annex and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total volum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refer to those with trading volume exceeding 30 million yuan or 1% of total net assets of the commercial bank. 
Article 1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detailed breakdown of key categories in the accounting report, including: 
(1) Due from banks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2) Interbank lending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3) Outstanding balance of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the breakdown of credibility loans, committed loans, collateralized loans and pledged loans. 
(4) Non-performing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resulted from the risk-based loan classification. 
(5) Provisions for loan losse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new provisions, returned provisions and write-offs in the accounting year. General provisions,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special provisi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eparately. 
(6)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receivables. 
(7) Investment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instruments. 
(8) Interbank borrowing in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9) Calculation,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payables. 
(10) Year-end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other details of off-balance sheet categories, including bank acceptance bills, external guarante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financing purpos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non-financing purposes, loan commitments, letters of credit (spot), letters of credit (forward), financial futures, financial options, etc. 
(11) Other key categories. 
Article 1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status of capital adequacy, including total value of risk assets, amount and structure of net capital, 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nd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rticle 17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auditing report provided by the appointed accounting firms. 
Article 18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cover the general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gen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profit and other eve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mpact on financial posi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Article 19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risks and risk management details: 
(1) Credi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status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credit exposure, credit quality and earnings, including business operations that generate credit risks, policy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division of labor i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ocedure and methods of classification of asset risks, distribu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credit risks, maturity analysis of over-due loans, restructuring of loans and return of assets. 
(2) Liquidity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elevant parameters that can represent their status of liquidity, analyze factors affecting liquidity and indicate their strategy of liquidity management. 
(3) Marke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changes of interest rates and exchange rate on the market, analyzing impacts of such changes on profitability and financial positions of the bank and indicating their strategy of market risk management. 
(4) Operation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flaws and mistakes of internal procedures, staff and system or by external shocks and indicate the integrity, ration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5) Other risks. Other risks that may bring severe negative impact to the bank. 
Article 20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informa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1) Shareholders' meeting during the year. 
(2)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3)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4) Members of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their profiles. 
(5) Layout of branches and function departments. 
Article 21 Chronicle of ev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year should at lea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ents: 
(1) Names of the ten biggest shareholders and changes during the year. 
(2)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registered capital, splitting up and merger. 
(3) Other important information that is necessary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know. 
Article 22 Information of foreign bank branches is to be collected and disclosed by the primary reporting branch. 
Foreign bank branches don't need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that is only mandated and required for disclosure by institutions with legal person status. 
Foreign bank branches should 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disclose the summary of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ir head offices. 
Article 23 Commercial banks need not disclose information of unimportant categories. However, if the omission or misreporting of certain categories or information may change or affect the assessment or judge of the information user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regarded the categories as key information categories and disclose them. 

Chapter III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ticle 2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repare in Chinese their annual reports with all the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nd publish them within 4 month after the end of each accounting year. If they are not able to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on time due to special factors, they should apply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delay of disclosure at least 15 days in advance. 
Article 2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submit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rior to disclosure. 
Article 2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sure that their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could obtain the annual reports on a timely basi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ut their annual reports in their major operation venue, so as to ensure such reports are readily available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read and check. The PBC encourage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main contents of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ublic through media. 
Article 27 Boards of directors in commercial bank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f there is no board of directors in the bank, the president (head) of the bank should assume such a responsibility. 
Boards of directors and presidents (heads)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integrity of the 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tak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ommitments. 
Article 28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ir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inancial statements with false information or concealing important facts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 Rules on Punishment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Accounting firms and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alse auditing report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im Measures o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Business by Accounting Firms". 

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29 Commercial banks with total assets below RMB 1 billion or with total deposits below RMB 500 million are exempted from the compuls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wev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encourages such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30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rules. 
Article 31 These rule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and are to be applied to all commercial banks except city commercial banks. 
Cit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dopt these rules gradually from January 1, 2003 to January 1, 2006.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2002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 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 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 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 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 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 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 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 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 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 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 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 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 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 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 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 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 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 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 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 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 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此类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 
城市商业银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办法。

急求一篇关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外文文献

2. 急求一篇关于企业筹资风险管理相关论文,要中英文翻译的。谢谢

[1]马志红;浅议电力企业筹资风险管理[J].农电管理,2009,(11):42-43.  
摘要:建立科学的筹资风险管理体系,供电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风险,提高收益企业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从外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企业内部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活动。资金是企 
[2]陈明晓;企业筹资风险管理[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06):131-132.  
摘要:本文对企业筹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3]宗秀松浅议企业筹资风险管理[J].会计之友,2004,(11):84-85.  
摘要:如何控制筹资风险,是摆在经营者和财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着重阐述了企业筹资风险管理的必要性、筹资风险的识别方法及筹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4]中南国际企业筹资风险管理[J].国际商务研究,1994,(03):56-60.  
摘要: 国际企业除利用其内部积累来发展外,还可以采用国际股份、国际债券、国际信贷、国际租赁等筹资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其所需的资金。国际企业在资金来源上,一般是内部积累占主要地位,其次为负债经营,最后才是发行股票筹资,因为内部积累中的折旧和负债中的利息支出都属于正项开支,可以减少纳税、降低资金成本率。国际企业最理想的筹资模式是同时实观以下几个目标:(1)使经过外汇风险调整后的外部资金的成本率最低;(2)使整个国际企业的税务负担最轻;(3)使整个国际企业的综合加权成本率最低; 
[5]陈浪南,罗淑琴股份制企业筹资风险管理[J].财会月刊,1993,(11):26-27+25.  
摘要: 筹资风险管理是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股份制企业的筹资风险主要有债务风险和股东权益风险;对于外向型股份制企业来说,其筹资风险还可能来源于外汇市场汇率的变动。一、债务风险管理(一)债务风险的内涵债务风险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增加的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企业债务通常包括公司债、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由于融资租赁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和债务的还本付息相同,故也称作租赁负债。随着债务、融资租赁在股份制企业资本构成中所占比重的提高,企业必须支付的固定费用——利息也逐渐增加。利息是企业现金流的 
[6]郝佳丽.企业筹资风险管理研究[D].导师:余春宏.:山西财经大学,2010
摘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成熟和国际化,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必须认清面临的各种风险,正确理解风险的存在,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识别、防范、化解和规避风险,才能避免运营中不可预见的损失,达到预期的经营发展目标。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很多企业选择不断扩张经营,向多元化发展,筹资活动日益增加。正确认识筹资风险,并加以防范和控制,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长期以来,传统财务理论将企业筹资风险定义为“由于负债而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学者在研究筹资风险时,只关注债务风险,甚至默认为筹资风险就是债务风险。这种理论导致企业管理者只重视负债筹资风险而忽视了权益筹资风险。事实上,企业筹资风险既包括负债筹资风险,又包括权益筹资风险,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处理不当都会引起严重后果。负债筹资的成本虽然比较低,但必须考虑能否按期还本付息的问题,筹资风险相对较大。权益筹资虽然不存在到期还本付息的问题,但企业对权益资金所有者,即普通股股东一般每年都要进行分红,理论上来讲,其筹资成本又比较大。所以在实际的筹资过程中,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筹资风险和筹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一种最佳的资本结构,实现长期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本文从筹资风险的基本理论出发,对筹资风险管理中所涉及的关于风险、财务风险、筹资风险的定义,分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概括和阐述,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说明了自己的见解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企业筹资风险的产生的外生因素和内生因素作了深入、全面的分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筹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的利弊分别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分析;对负债筹资风险和权益筹资风险从资金成本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对筹资风险的防控,从技术方面和制度方面提出了措施,最后以曙光公司长期筹资方案为例,说明了企业如何在不同的筹资方案中进行选择。 本文对筹资风险管理的研究以负债筹资风险管理为主,结合了对权益筹资风险管理的比较分析,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现状,试图弥补传统筹资风险理论的缺陷,为企业进行筹资风险的科学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力图使企业筹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 跪求一篇2千字左右的金融风险管理论文!

浅析金融创新条件
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摘 要]当前中国金融创新业务领域向纵深推进,金融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理财业务成创新亮点。正
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
管、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国际间的合作,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为金融创新提供良
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促进当前金融创新。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风险管理
  长期以来,在成熟的市场监管、众多的金融产品的庇
护下,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似乎离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
遥远。不管是1997年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还是1994年
开始的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先后经历的“拉美型”危机,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只是隔岸观火。2008年美国
华尔街金融风暴使美国、欧洲、日本等国金融体系纷纷受
到重创,冰岛、巴基斯坦几乎国家破产。透过金融危机可
以发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对金融创新风险的谨
慎管理十分必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金融创新活跃程
度不断加深的时代,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是国内外经济金
融形势变化对中国金融行业提出的新挑战,也是大转折
时期中国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可以说金融创
新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风险管理则是金融
创新的“护身符”,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
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
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金
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
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
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
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当前中国金融业
已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加大了金融创新的力度,创新业
务发展迅速,金融创新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理财业务成创新亮点
2007年以来,居民投资意愿持续走强,受市场需求的
推动,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的竞争趋于白热化,理财
创新的速度和频率更是史无前例。根据《上海证券报》统
计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4月末,共有22家中、外资银行
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中外资银行共推出21
期26款代客境外理财产品。2007年5月份,银监会下发
通知,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扩大至与
银监会签有备忘录的境外股票市场。多家商业银行随即
快速反应,在较短时间内研发推出了新一代QDII产品。
针对火爆的股票市场,工行、建行、中行、招行等根据客户
需求研发了各式各样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
(二)创新业务领域向纵深推进
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使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伸展
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从过去的
存、贷、汇“老三样”,拓展到了个人理财、资产证券化、衍生
产品、电子银行、银行卡等多个领域。
当前世界各国金融业普遍呈现出业务多元化的趋
势。全球有5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业务,30多个
国家允许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组
建金融集团、设立基金公司以及探索设立保险公司,尝试
着银行资金的跨业流动。2005年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开
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建行研究报告显示,银
行理财产品期限结构已从1个月、半年,发展到3年、6年
以及更长期限不等;投资领域也从单一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展到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产品、货币基金、信托计划
等;挂钩指数从利率、汇率,发展到股票、石油、黄金等资
源类指数;银行理财产品创新视野由国内延伸到国外,由
以高端客户为重点到逐步倾斜至普通客户,由以一般金
融产品为依托到重点借力于衍生金融产品。
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2006年年报显示,截至2006
年底,我国已有69家中外资银行获得了衍生品的交易资
格;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交易规模达122
万亿元;银行卡发卡量增加至11.7亿张。在综合经营方
面,工行、建行、交行发起设立工银瑞信、建信和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公司,这3家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净值,已从2005年的300亿元增至2007年的600亿元。
(三)金融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人
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前3
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166043亿元,同比增长11.5%,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6元,扣除价格因素,
实际增长13.2%,增幅高于上年同期3.2个百分点。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个人财富积累,为商业银行开展
财富管理提供了广阔空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始
提供针对特定客户“量身定做”的财务规划、投资分析和
私人银行等个性化服务。除了推行面向高端客户的私人
银行业务外,突出的表现就是小企业贷款的推广。2006
年,我国主要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不少
地区的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已经达到50%以上。
(四)金融机构同质化
由于金融机构在业务形式和组织机构上的不断创
新,使得银行与保险、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
的职能分工界限逐渐变得越来越不清楚,各国的金融机
构正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方向发展。
(五)金融创新还需努力克服同质化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真正自觉性的创新活动仍然很不
充分,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存在较大不足,行业内照搬复制
式的“创新”占了很大比重,金融创新产品中,超过半数是
外资银行的专利注册。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
金融风险是指在资金的融通和货币的经营过程中,
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从而
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性,它与金融活
动相伴相生。金融风险管理则是指公司在资金的筹集和
使用过程中,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进行辨识、度
量、预测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和分散金融风
险,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
理方法。
(一)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是相互正向博弈的关系
风险管理的需求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
又反过来促进金融风险管理更加完善,两者之间是一种
正向的博弈关系。金融风险的日益增大,金融风险管理
显得越重要,人们对金融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就越迫切。
随着人们避险需求的日益扩大,各种新的金融风险管理
工具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如金融期货、金融期
权、金融互换及远期利率协议等。但金融创新是金融业
为逃避监管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使原有的监管失效,金融
当局便制定出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约束金融业的行
为,而约束的结果是更为高级的金融创新形态出现。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任何收益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创新产品交易是一
种零和游戏,不能消除风险,只是将风险和收益在不同偏
好客户之间重新分配,一方的收益则是另一方的损失,其盈
亏之和为零。金融创新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
上却是将风险从风险回避者转移到风险偏好者,以新的方
式重新组合,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并未因此而减少。
三、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我们知道金融创新无法消除整体风险,而只是分散
和转移了个别风险,而且在当前的金融创新活动中还产
生了新的金融风险,这对金融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挑战,在
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风险将更加复杂,治理或者规避将更
加的困难。具体表现如下:
(一)金融创新带来的资产证券化加剧了金融风险
证券化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
准化,也为投资者防范风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然
而,证券化仍容易产生许多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能够证
券化的资产首先是质量良好的资产,尽管它可以利用时
间差将不良资产置换出去,但它也必须冒信誉受损的风
险。对于货币当局,证券化也为其提出了许多挑战。首
先,它使货币当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直接控制能力减弱,
这必然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的效力。其次,证券化所产
生的许多证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常常成为货币的代用
品。这就打破了货币当局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形成一
种货币竞争的局面。同时,货币当局难以对货币给出明
确的界定,这也削弱了它控制货币的能力。
(二)投机市场的存在加大了风险破坏性
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金融市场的安全提供
工具,但与避险相对应的还有大量投机行为的存在。因
为如果没有投机者,避险者就无法将风险转移出去。衍
生产品市场的出现,为客户提供了进行投机和避险的场
所。而衍生产品具有的高流动性和杠杆作用,使得这个
市场具有极大的波动性和破坏性。因为一旦投机失败成
为大多数进入者的结局,则不仅避险功能无从谈起,而且
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和破坏性更是常规的金融业务所
无法比拟的。
(三)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
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
竞争,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缩小。激烈的竞争迫使各金
融机构不得不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又导致金融机构经
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自
由化进程加深后,外资可能大量流入,这对一国的汇率及
银行的流动性造成影响,此外,一些金融创新工具能把本
该属于本国的经营或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输出影响全球
资本市场,这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美国的次货危
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之大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主要来自市场基础不完善以
及使用不当和监管失控
在开放经济中,只要经济、尤其是金融市场价格存在
不均衡现象,就可能被国际游资利用。国际游资往往是
洞悉并顺应了市场向均衡方向演变的趋势,才投机成功。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果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产品创新过
渡,超过了本国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遭受国
际游资袭击的可能性就会增高。“市场中留有投机的空
间是政府的错误”,索罗斯的这句话不无道理。相对而
言,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风暴、华尔
街金融风暴等一系列风险事件都证明了内因是危机产生
的直接根源,而国际游资利用创新金融工具冲击是外因,
只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发展金融创新产品
市场应充分考虑本国的市场基础条件,宏观经济管理部
门应该经常检查本国经济是否存在不均衡,并主动调节。
四、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当前金融创新
从某种角度来看,此次华尔街金融风暴给世界范围
内方兴未艾的金融创新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但我们
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在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而畏之如虎、敬而远之。因此,在促进金融创
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
(一)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良
好的外部环境
从监管理念上,引领创新与稳定的协调发展。从国
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创新作为金融
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监管当局应鼓励而不是限制的。
为促进金融创新,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管制,但放松管
制决不是放弃监管。在某些方面的金融监管应该是进一
步加强,如打击违规行为、完善监管手段等。因此,监管
既要维护金融稳定,又要鼓励金融创新,重要的是把握好
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区别违规与创新,找准监管
切入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创新———监管———创
新”的良性互动、螺旋式上升的正常态势。
从监管法规上,在完善健全监管法律框架的基础上,
提高法规的前瞻性。金融监管法规的制定要有更大的包
容性,制定的程序要有公开性,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要
求,也要兼顾被监管对象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
新提供一定的空间。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
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
创新等方向发展。尽快推进目前的法规清理工作:一是
应尽快修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适应银行创新业务的
实际需要。对银行业竞争中互相攀比打“擦边球”现象,
规避法规的创新业务行为,应迅速地完善法规。二是要
及时废止或修改过时的法规,特别是涉及同业的交叉业
务,如个人理财、代理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要有针对性
地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
(二)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
首先,必须对金融创新利弊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要
有足够的思想准备。透过此次影响之大的美国次贷危机
发现,金融创新中类似衍生产品的创新工具确实存在着
事前不为人知的巨大杀伤力。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
风险日益增大,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必须确立
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观念。其次,金融机构要统一制定有
效的、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在
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预测评估指标体系,
对风险进行科学度量。此外,金融机构在创新新产品,推
出新业务时首先要遵循谨慎决策的原则,切勿盲目从事,
急于求成。
(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一个国
家仅靠本国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已不足以维护经济稳定
和对付金融风险,而需要各有关国家在防范、遏制经济、
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比如中国可以与国外政府
签订相关合作监管的协议,还可以参与国际监管组织并
且参照其标准制定中国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规则,
从而达到全面有效监管的目的。
(四)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
金融创新的路径大致有三条,即金融产品、机构和制
度创新。由此要防止金融风险向危机的过渡还须做到:
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应该以优质资产来衍生出新
产品,不良资产始终只能作为补充。同时,处于创新初级
阶段的我国,更不能追求过于复杂的金融技术,而先要创
新出各种债权和股权类基础产品,避免好高骛远的发展。
从金融机构创新来看,核心问题是要关注混业经营
的风险。混业经营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我们只能遵循渐
近式的改革,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作为金融业的微
观主体,所追求的依然是成为主营业务突出、专业优势明
显的金融服务机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全能银行。
从金融制度创新来看,最重要的就是监管制度和创
新激励约束制度。政府对创新的激励约束政策,要关注
经济周期性风险。产品创新本质上是对未来前景的看
好,如经济背景逆转,则可能出现创新失败,美国房地产
市场低迷与次级债危机的关联,就是很好的例子。针对
我国来说,就是在需要控制市场流动性时,不要鼓励推出
增加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参考文献]
[1]杨涛.所有金融危机背后都有金融创新影子[N].
上海证券报.2007-12-06.
[2]楼文龙.金融创新的背景与主要趋势[J].中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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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金融创新
[J].中国金融,2006(13).
[4]张晓琴,冯莉.论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管理[J].商
业研究,2005(2).
[5]程克群.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J].商业
时代,2005(12).
[6]施维书,陈刚.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J].特区经
济,2005(3).
[7]尹龙.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演进
[J].金融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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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急求一篇关于银行召开风险分析会的相关信息文章

银行柜台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     加强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将散见于历年文件中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操作细则等等进行全面梳理、更新和归并,形成一套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完整的业务规章制度体系,以利于全行各方面人员查询和参考。在梳理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编写内控手册,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揭示风险点,力争早日实现“一岗一册”。加强对支行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在推出新业务、出台新规定后,总行及时调查掌握支行的业务开展和业务操作的实际情况,帮助支行正确理解并执行总行的制度规定,并纠正业务管理和操作中的不当之处,以达到风险事前控制的目的。同时,根据调查情况评估新规制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改进会计、储蓄、出纳制度检查办法。分析并在全行通报典型案例,同时也推广先进经验;总行组织支行互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支行发出稽核意见书,指出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向总行报告,总行据此开展后续检查;引导分支行加强日常动态检查,改进检查方式、方法,使制度检查灵活多样,不留“死角”,没有规律可循,真正达到检查效果。    强化支行管理层的职能    该行将逐步开展对支行分管存汇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的评比,督促其寻找差距,鞭策自身,不断增强内控优先和带头执制的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督促分支行管理层加强对基层中国点的管理,特别是重视关键岗位的管理,了解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实施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特别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要求支行管理层及时防范存汇业务操作中出现的控制“盲点”,提出改进意见,并在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建设中不断完善内控“防火墙”。    此外,该行还加强了对支行存汇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的培训。定期举行上岗证培训和后续培训,使柜面人员熟练掌握流程,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最近,该行的中国点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凭借高度警觉的防范意识和过硬的防范技能,严格按相关规定认真、仔细辨别票据、印章的真伪,成功堵截了数起伪造本票、支票、印章等案件

5. 急求一篇英文的关于银行学或金融学的论文

  现代金融学的发展
  一、金融问题中的不确定性研究
  在21世纪以前的经济学研究中,研究者大多关注的是企业中的投入产出效率问题,由于当时资本市场化程度低,很少有人专门研究与资本决策有关的问题,尽管如此,还是有些研究成果对以后金融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最大的贡献是资金时间价值概念的提出。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不确定性概念的认识,进入30年代以后产生了大量对金融决策问题的研究成果,同时这些成果又积极推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在本文以下部分简要概述与评价了这一时期的重要研究成果。
  (一)不确定性研究在资产定价领域中的应用
  1.证券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在整个金融分析的框架中,不确定性概念的引入是具有重大作用的。最早Kenes(1936)和Hicks(1939)提出了风险补偿的概念,认为由于金融产品中的不确定性的存在,应该对不同金融产品在利率中附加一定的风险补偿。随后,Von Neumann(1947)应用预期效用的概念提出了解决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选择的方法,在此基础上Markowiz(1952)发展起了证券组合理论,他认为投资者选择证券组合时关注的只是未来现金流的均值与方差。他假设投资者的预期效用符合二次分布或者是多项式分布。Markowiz的主要研究结论是在不确定的前提下,最优的投资决策是分散化持有。Tobin(1958)认为投资者出于自身流动性偏好的不同选择收益与风险的均衡。这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的框架。
  在资产定价领域另一著名的理论模型就是资本定价模型(CAPM),Sharp(1994)和Lintner(1995)用公式简明地表述了资产组合的价值与无风险利率以及资产的风险水平之间的关系。Black(1972)推出了即使在不存在无风险资产的情况下,Sharp和CAPM公式仍然成立,只是无风险利率被包括整个市场上所有资产的证券组合的预期收益率代替。与CAPM模型同时代出现的资产定价模型还有Ross(1977)的套利定价模型(APT)和Lucas(1978)典型代理资产定价模型。
  以CAPM为代表的资产定价模型,为资产定价提供了一个简洁的计算方法,并且得到了一些在实证方面的研究的支持(Fama and Macbeth,1973),但是对现实中的一些异常现象仍然缺少有效的解释能力,Brennan(1989)认为CAPM是建立在所有投资者对投资的预期与风险都具有共同的估计与判断,并且所有投资者的效用函数一致的假设基础之上,这一假设与现实不一致,这是导致CAPM对一些现实问题缺少解释力的根本原因。以后正是对这些假设的质疑,推动了信息不对称概念的提出与研究。
  2.市场有效性假说
  市场有效性假说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存在不对称信息与市场摩擦,影响未来平均收益的只是投资风险的不同。在20世纪60年代有大量研究工作者对市场有效性假说进行了检验,Fama(1973)通过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实证检验,认为有效市场假说是成立的,但是很多研究人员发现了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市场有效性假说或者CAPM模型解释不了的异常现象。例如,Basu(1977)发现资产的平均收益除了与CAPM中的β系数有关外,还与资产的价格盈利比率(P/E比率)有关,在相同β系数下,价格盈利比率高的股票(成长型股票)的市场价格好于价格盈利比率低的股票(价值型股票);Benz(1981)发现股票的市场价格还与上市公司的规模有关;Stattman(1980)发现股票的价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P/B比率)也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Fama和French(1993)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因素模型,即在影响资产价格的β因素外,加入了P/E比率和P/B比率因素。
  另外,许多研究人员从时间序角度研究也发现了一些市场有效假说与CAPM解释不了的异常现象,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Pozeff和Kinney(1976)发现的所谓“一月效应”;他们发现在纽约证券市场的指数在一月期间的存在明显低于其他月份的现象;还有就是Cross(1973)和French(1980)发现存在类似的“星期一效应”,以后许多研究人员在世界范围内验证了这两种现象的存在。
  对这些异常现象的解释,有效市场假说显得无能为力,有人曾经试图将“一月效应”解释为到年末税收流出的影响,但是在英国、澳大利亚等税收年度不在12月份的国家,仍然存在“一月效应”就无法解释了。有些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解释这些异常现象,例如,Dreman(1982)将股票价格的P/E比率效应解释为,由投资者总是过高估计具有高成长性股票的成长性,导致市场中具有高P/E比率的股票的价格被高估了,这是导致股票收益率低的原因。
  3.连续时间模型
  在资产定价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证券市场总是在连续过程中,在这一假设前提下,Merton(1969,1971)将CAPM发展为瞬时资本资产定价模型(ICAPM),同样在信息对称、无摩擦的市场中,资产价格的变化符合Ito过程,在这种条件下,资产的价格与投资者的效用偏好无关。在随后的研究中Merton(1973)和Black(1973)应用以上连续时间模型成功地得到了期权定价公式,这一公式后来被大量的实证研究所证实,并且被广泛在实践中应用。
  (二)不确定性研究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金融分析研究的另外一个重要领域是公司财务管理,主要研究公司在投资决策中的有关负债与权益比例选择、公司的红利政策等问题。最早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由Modigliani和Miller(1958)作出,他们的研究显示,在完全市场中(没有市场摩擦与信息不对称存在)公司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比率无关(M-M定理)。类似的研究结论还有,公司的价值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无关。显而易见,这些研究结论与现实中的事实不符。依据M-M定理的结论,公司在利润分配时,由于派发现金红利会有现金流出,公司将更愿意选择股份回购的政策,而不是红利政策,而在现实中,许多公司更愿意选择分红而不是股份回购,这一现象被Black(1976)称为“公司红利的困惑(Dividend Puzzle)”,对此Miller(1977)所能给出的解释是,M-M定理的结论之所以与现实不同在于税收与所谓的破产成本对财务结构的影响,是由于一定的负债可以使公司达到税收减免的作用,另外由于对高负债率公司存在着破产的风险,所以负债率对公司股票价值存在影响,Miller以及其他的学者对这些财务问题做出的解释总体来说都不很令人满意,直到后来引入不对称信息以后,似乎才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取得了突破。
  二、金融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的研究
  正如前文所述,对现实中的一些现象很难单纯用不确定性(风险)来得到满意的解释,正是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引起了人们对金融问题中的不对称信息的关注,加上在20世纪60年代以博弈论为代表的信息经济研究方法的突破,使得许多学者在对金融问题中的不对称信息的研究中取得了很多成果,特别是用不对称信息可以完美地解释许多有关财务结构方面的问题。以下仍然分两部分概述这方面的成果,首先是在财务决策方面的成果,接下来是在资产定价方面的成果。
  (一)不对称信息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红利信号模型
  关于公司红利决策的困惑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除了以上提到的公司更愿意支付红利而不愿意将利润用于股份回购的异常现象之外,Lintner(1957)还发现公司在进行红利决策时,由于受累进税制的影响,更愿意使各年的红利平滑些,所以公司每年的红利波动要远远小于股票价值波动,有关税收减免的理论解释较为理想,并且在以后被许多学者用实证方法证实了这一现象的存在(例如:Fama and Babiak,1968)。但是税收效应并没有很好解释公司为什么更愿意支付红利的困惑。
  最早Miller(1961)注意到红利可能是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号,但是直到Bhattacharya(1979)才应用博弈论方法建立起了红利模型,Bhattaeharya成为第一个将博弈论引入金融分析的学者,Bhattacharya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景与其他普通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管理者通过公司的尽可能高的红利向普通投资者传递信息,如果公司红利水平高意味着公司投资项目的未来前景好,而对于无法支付高额红利的公司将不得不向银行贷款,从而担负过高的财务成本。以后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模型又进行了一个改造(Miller and Rock,1985;John and Williams,1985)。但是仍有学者质疑认为,按照以上模型认为只有在公司需要为新项目向市场融资时,才有积极性支付高水平的红利,但事实上模型的红利支付水平并不受公司是否有新项目的影响。也就是说,上面的信号模型不能很好解释红利的平滑性。为此,Kumar(t988)发展出了一个粗糙信号(Coarse Signaling)模型,其结论认为公司在一定的利润范围内会支付同样水平的红利,直到公司的利润水平超出了这一范围,公司管理者才会调整红利支付水平。红利信号模型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公司为什么愿意支付红利,而不是股票回购。Ofer和Thakor(1987),Barclay和Smith(1988)用逆向选择原理解释了这一现象,他们认为公司更愿意在市场上自己股票被低估时回购股票,所以回购股票行为向市场传达了股票价值被低估的信号,所以会引起股票价值的上涨,从而使公司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而用红利分配利润不存在这一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结构
  正如上文提到的,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的研究在引入不对称信息以前一直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结论。应用博弈论描述公司资本结构的决策过程,大大推动了对公司基本结构决策研究的发展。
  最早Ross(1977)建立了一个公司负债决策的博弈模型,其中公司通过负债率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未来经营前景的信息,由于高负债率可能导致公司破产的风险加大,而一旦公司破产将为公司的经营者带来损失,所以只有公司管理者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收益乐观时才会在资本结构决策时选择贷款,提高负债率。而前景乐观的公司提高负债率的决策是前景悲观的公司所无法模仿的,所以对资本市场来说,高负债率是公司发展前景乐观的信号。随后在Myers(1984)的模型中,认为如果管理者在公司项目发展需要融资时,如果管理者认为目前市场上自己公司股票价值被市场高估了,会选择通过发行股票的直接融资方式,而如果管理者认为公司股票价值被低估了,就会选择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所以说公司增加发行股票向资本市场传递的是公司目前股票价值被高估的信号。Myers认为经营者在面对新项目需要投资时首先选择的是用自身盈利积累完成投资,其次是选择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最后才会选择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这被称之为“融资顺序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 of finance)”。
  在金融分析中应用博弈论的不对称信息理论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就是所谓的代理问题的研究,Jensen和Mecking(1976)指出公司中存在两类代理问题,其一是债权人与股东的代理矛盾,其二是股东与公司管理者的代理矛盾。债权人与股东间的矛盾表现在股东总是扩大公司投资风险,因为项目成功了超额收益全部是股东的,而如果公司经营失败,破产的成本由债权人与股东共同负担。Diamond(1989)通过研究认为,在长期重复博弈条件下,股东的声誉可以在一定程度改善股东和债权人间的矛盾。股东与管理者间的矛盾是由于股东不能有效控制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因而管理者会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可能会损害股东利益。
  在80年代末与90年代,出现了有大量关于代理问题的研究成果,Hart和Moore(1989,1994,1998)研究发现当企业家计划投资新项目而需要向外融资时,与投资者签订贷款合同是最优合同,得到这一结论的关键在于虽然企业家与外部投资者在项目未来进展的各个时期都可以观察到项目的收益情况,但是第三方(例如:法官)无法观察到项目的收益,此时贷款合同是最优融资合同,并且Hart认为由于贷款人在企业家不能偿还贷款时可以控制公司的资产,所以企业家有积极性偿还贷款。
  3.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
  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概念最早是由Manne(1965)提出的,他认为为了有效的配置资源,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存在是必要的,现代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的存在。在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中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收购、兼并、股票的发行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变化等手段。在传统的完全竞争、无摩擦的资本市场假设下,很少考虑公司所有权转移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而事实上每次兼并收购活动都会引起公司股票价值的大幅波动。直到进入80年代以后非对称信息概念的引入,使得人们认识到了公司所有权控制市场对资本市场影响的内在机制。
  Crossman和Harl(19803研究了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所谓的“免费搭车问题(Free Rider Problem)”,他们认为当收购方发现一个目标公司的运营效率低下,而决定收购目标公司时,面对外部的标购,原有的股东知道收购者通过收购后公司在新的经营者经营下,效率会提高,所以会自发抵制收购,等待收购价格的升高,直到收购价格升高到在新经营者的经营水平下的合理的价格时,原有股东才会出售手中股票。考虑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搜集信息、组织收购是有成本的,所以采用标购行为实际上为收购方带来了损失。Shleifer和Vishny(1986)认为,如果收购方在标购目标公司以前就已经持有了目标公司的一定股票,可以解决上述“搭车问题”的困惑,收购方可以用自己手中股票的增值弥补收购带来的损失。然而Shleifer和Vishny的结论并没有在实证中得到证实,反而Desai和Kim(1988)的实证结果认为大多数的收购方在标购前并没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研究方面的另外一个困惑就是收购行为往往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上涨,例如:Jennings和Mazzeo(1993)发现收购发生时的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首次出价,大多数高于收购前10天的股票价格的20%。Fishman(1988)将这种现象解释为是由于有潜在竞争者随时会加入收购,较高的出价是为了阻止竞争者加入。
  4.新股发行(IPO)
  在1963年在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组织的一项研究中,首次发现在新股上市后的短期存在着明显的超额回报的现象,以后许多学者在许多国家发现了这一现象,例如:Ibbotson和Ritter(1995)统计得出美国纽约证券市场1960-1992年发行新股的首日的超额回报是15.3%。在许多年中IPO现象成为挑战市场有效性假说的又一个证据。
  对IPO现象最早的解释是由Rock(1986)作出的,Rock认为IPO现象实质是个逆向选择问题,新股上市时市场上存在着两类投资者,一类是具有信息优势的投资者,一类是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只是在新股定价低于其真实价值时才购买,而当定价高于其真实价值时只有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才会参加购买,所以平均来说,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购入了较大比例的被过高定价的股票,为了在市场中留住不具信息优势的投资者,公司在初次发行新股时常常有意低定价。类似Rock对IPO超额回报问题的解释,许多研究人员给出了这一问题的其他合理解释,例如:Allen和Faulhaber(1989)以及Grinblatt和Hwang(1989)将新股发行低定价解释为公司未来前景良好的信号;Hughes和Thakor(1992)认为公司新股发行低定价是为了规避诉讼风险;Ruud(1993)认为新股上市后的短期高回报是由于承销商的价格稳定活动造成的。
  在IPO领域中的另外一个难以解释的现象就是新股上市后长期表现不好。Ritter(1991)研究发现,在1975-1984年间发行的新股在发行后3年间的回报比正常股票的回报至少低15%。以后Loughran(1993,1995)再次证实了这一现象的存在。Shiller(1990)用所谓“主持人效应”解释新股长期回报不好的现象,他认为新股上市的初期承销商出于对自身声誉的考虑会创造短期超额需求的假象,随后随着承销商从市场的退出,导致了新股长期回报不佳的现象。
  (二)不对称信息在资产定价领域中的应用
  Grossman和stiglitz(1980)最早将非合作不对称信息的概念引入资产定价领域的研究中,建立了所谓资产定价的理性预期均衡理论,他们认为资本市场中的每个参与者都从市场价格的变化中获得信息(所谓的学习过程),并且每个参与者的行为不会对市场价格构成影响。在80年代初期这一理论成果主要用于解释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直到Kyle(1985)以及Kyle和Milgrom(1985)研究做市商制度下的价格形成机制的成果出现以后,不对称信息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才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关注,以后在Kyle Milgrom框架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由于在这一框架下的价格决定机制不同于Modigliani Miller的市场均衡机制,是通过研究具体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价格形成机制,所以常常将这部分研究成果称为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Kyle研究了在做市商制度下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在Kyle的模型中,市场由三类参与者构成:风险中性的做市商、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噪音交易者出于自己的流动性需求进入市场交易,信息交易者根据自己的信息交易,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信息交易者选择自己在市场上的交易数量。与Kyle不同之处在于,Milgrom建立的序贯交易模型(Sequential Trade Model)中交易者每次交易的数量都是固定的,即每次都只能买入或卖出一个单位的资产,做市商根据交易指令的类型来设定买卖价差,在均衡条件下,由于有竞争做市商的存在,买入报价是做市商收到卖出指令时关于资产价值的条件期望值,卖出报价是做市商收到买入交易指令时关于资产价值的条件期望值,因而交易者的交易指令将促使做市商调整其买卖报价,这种调整从本质上是一种贝叶斯学习过程。
  Easley和O'Hara(1987)在Milgrom模型的基础上考察了交易规模对做市商价格行为的影响,其结论是做市商的定价策略会依赖指令的规模,数量比较大的指令往往以比较差的价格成交。以后Easley和O'Hara(1992)又考察了交易时间对价格行为的影响,发现交易时间会影响价格,并且交易间隔影响交易价差的大小。
  现代金融理论方法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金融难题得到解释。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至今对许多问题的解释还很难令人满意,例如:对P/E比率和P/B比率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的现象至今还没有合理的解释,对IPO以及基金中的折价现象的研究结果也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另外市场中是否存在信息操纵问题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释,将进一步推动金融理论的发展。

急求一篇英文的关于银行学或金融学的论文

6. 急求一篇商业银行课程论文

国有商业银行的现代化发展战略
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银行业在五年之后将要全面开放。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制定21世纪的现代发展战略,善于抓住机遇,勇于迎接挑战,奋力加快发展,努力把国有商业银行建成现代化的商业银行。笔者认为,21世纪国有商业银行的现代化战略应包括下述"十化"的内容。
  一、产权股份化
  21世纪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会逐渐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改革,转变为真正的商业银行。真正的商业银行不是执行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而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追求利润的金融企业;然而目前的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繁重的政策性任务。真正商业银行是责任有限的股份公司,而不是特殊类型的政府独资企业;独资企业不可能真正做到政企职能分开。中国加入WTO之后,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转变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其根本出路在于实行股份化改造。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为了保持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化履行必须采取国家资本控制的形式。国家资本可以采取二种不同的控股形式:l、绝对控股,国有股占整个商业银行股本的50%以上。2、相对控股,国有股在整个商业银行总股本中虽然不足50%,由于股权分散,国有股仍然处于控股地位。股份化改造之后的商业银行必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行长(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的职责。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银行的目标和政策,挑选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监督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等。监事会的职责是代表股东大会对银行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行长(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协调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
  二、员工知识化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商业银行的员工必须是知识化的员工。当前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的素质与商业银行的要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必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本"的观念,将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创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竞争择优、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激励人才的机制,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继续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既懂国内业务、又懂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知识、决策能力、指挥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中级、高级管理人才。
  必须切实抓好员工教育包括素质教育、技能教育和终生教育,改进教育方式,坚持多层次和多样性的原则,脱产与不脱产相结合,定向与定量相结合,短期与长期相结合,注重实效。鼓励员工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多个专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鼓励员工在实践中提高技能、创造经验。
  三、市场营销特色化
21世纪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是特色营销,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其内部条件和外部因素慎重选择市场营销战略。根据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和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国有商业银行应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实施特色化营销战略。第一、发展模式特色化,选择与其它商业银行不同的发展模式。在海外实施进攻性战略,通过市场渗透、市场开发、产品开发、服务多样化、增设分支机构、拓展营销网络、收购或兼并当地机构等措施,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在国内实施合理化战略,通过调整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布局,按经济区划设置分行,收缩甚至撤销业务量小、经营亏损、无发展前景的分支机构;扩充业务量大、经营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分支机构;压缩管理费用,以成本优势来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地位与形象。第二、发展重点特色化,市场竞争目标由总体市场占有率转变为细分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第三、市场营销组合差异化,尽量提供有差别的 

  四、管理信息化
  21世纪是信息经济时代,商业银行必须高效地处理和利用信息。(1)建立和健全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柜台业务处理与自动服务系统、跨行业务与清算系统、金融信息与决策支持系统,保证各项决策和业务活动建立在充分的信息支持基础上。(2)以加快信息高速处理为重点,对内部组织机构进行重组,减少管理层次,实行网络化管理,使组织机构更加精简和专业化,调动更加灵活;有效地解决银行内部信息交换瓶颈,提供信息处理效率。(3)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业务创新,加大在产品服务及应用方面创新的力度,并对传统产品的形式、内容赋予更加丰富的表现形式,拓展其表现空间。(4)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及时向客户发布有关政策、利率、汇率的变化、新服务等信息。(5)领导方法科学化,注重银行利益与员工利益的相互平衡关系,改善员工的政治、经济待遇;加强内部沟通,经常向员工征求合理化建设。
  五、经营国际化
  21世纪的商业银行是国际化的银行,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勇敢地迈向国际金融市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除外)的国际业务刚刚起步,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和策略在适当的地区设立海外机构进行跨国经营。利用人民币业务优势,发挥本外币业务联动效应,积极吸引外资银行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同业往来账户,有选择地与外资银行开展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力求成为代理行。在地区战略上,做到四个倾斜:(l)向国际金融中心如纽约、伦敦、巴黎、东京、香港等城市倾斜;(2)向业务往来量大的国家和地区倾斜;(3)向周边贸易国家、世界贸易中心倾斜;(4)向华侨聚居的地区倾斜。亚太地区、欧共体、北美地区、拉美的巴拿马、开曼群岛以及中东的巴林等地可以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而尚处于经济调整阶段的独联体和东欧市场中的大多数国家,虽然对外汇管制较少,但是风险较大,进入这些地区应持谨慎态度。
  六、内控法制化
  21世纪的商业银行是法治化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健全内控机制。内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l)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权限的分离和决策程序);(2)会计规则(对账,控制单,定期试算等);(3)"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4)对资产和投资的实物控制。这些原则概括地描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要点,其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立组织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二)监控环节。(三)职责分离原则。(四)授权有限原则。(五)银行档案。(六)安全保卫措施。(七)会计销账。
  国有商业银行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措施是:第一、坚持稳健的经营方针,健全组织结构。第二、实行合理的职责分离。第三、实行严格的授权与审批制度。第四、健全独立的规范的会计核算体制。第五、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实行利率敏感性管理。第六、建立内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第七、健全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
  七、业绩评价效益化
  21世纪的商业银行应是经营效益良好的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好坏、风险高低是衡量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最重要的标准。外部对商业银行的评价最重要的指标有两项: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业绩评价体系,弱化对增加存款的刚性考核,建立以营运资本收益率为核心的业绩评价体系,着重考核四大目标:营运资本收益率、资产质量(不良贷款率)、流动性和内控制度。考核营运资本收益率不仅要考核账面利润,而且要核查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算是否合规。考核资产质量不仅要考核不良贷款率,而且要着重考核呆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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