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 集资的案件怎样判决的`/

2024-05-09 00:52

1. 关于非法 集资的案件怎样判决的`/

 关于非法 集资的案件怎样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简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物件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物件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物件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释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法〔2011〕262号2011年8月18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阶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吾尔自治区高阶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式的必经程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玉山法院对非法集资丁华龙案件如何判决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非法持枪,中国的法律怎样判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渭南市关于非法集资该向那里报案  建议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诉案件未判决的在案件网上怎样找到?  如果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那么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之前,在网上可能可以找到相关的案件报道。如果只是普通案件,通常而言,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相应的案件情况未必能在网上找到,毕竟目前法院系统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将案件情况释出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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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关于非法集资该向那里报案"、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案件判决后发现是非法集资,诉讼费退不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多个民事判决的借条还能算作是非法集资吗?  
   如果数量巨大,无力偿还的话,会涉及非法集资   
  离婚案件中债务是怎样判决的  一般婚内产生的债务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实践中,以下几种债务属於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3、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7、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如有什么婚姻法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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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非法集资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的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结合实际的犯罪情况来进行判刑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对非法集资款进行没收,并在判刑处理完毕后,根据收缴的情况向受害人和集资人进行返还,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集资的证明文件来进行确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一、涉案财产与涉案财物有什么区别
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非法集资的判决是怎样的?

对非法集资的判决与你们这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是相关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非法集资的判决是怎样的?

4. 非法集资案件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何为同一事实?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会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理财等方面。集资人一旦发生资金断链,债权人起诉集资人追回借款。该债权人的出借行为和集资人的非法集资行为即同一事实行为,需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
  
  二、执行阶段 
  
 在并非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如你非法集资你的,我给你提供卫生服务、出售办公用品等商品发生法律纠纷时均不需要先刑后民。
  
 但是,这几个不同的案件执行与审理不同,其他案件的执行需按下列顺序、方式进行执行。
  
 【防骗技能】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阮道明律师】

5. 非法集资的案件怎么处理


非法集资的案件怎么处理

6. 关于非法集资罪怎么判

非法集资罪 是一类罪名,主要包括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 罪和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判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 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如何判决

“非法集资案件”按照《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处罚。法院会依据本案涉案金额和具体案情,按照法定条款作出判决。
《刑法》基本规定如下: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如何判决

8. 非法集资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我国刑法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罪的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老百姓理解的非法集资罪,刑法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事实上,在经济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活动,还有其他多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1月4日起实施,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解释》定义了非法集资行为,列举了10种非法集资行为的类型,明确了相关行为定罪和量刑的标准,甚至还规定了一些类似“安全港”的豁免规则,不但有助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也有助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开展。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多年来,尽管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一直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但收效甚微。非法集资活动在中国现实生活中一直层出不穷,鉴于现行《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解释》试图通过明确定义非法集资活动、规定相关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等方法,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打击的力度和精确度。同时,如果《解释》能够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也可为合法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保障。
《解释》一共9条,分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第1和第2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情节(第3条)、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第4条)和量刑情节(第5条)、股权公开转让活动的定罪(第6条)、擅自发行基金份额活动的定罪(第7条)、相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罪(第8条)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第9条)。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1.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适用。
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甚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文件和本司法解释的标题中也都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使用,但通观《刑法》,实际上并没有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习惯上经常用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2.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
既然《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的罪名,那为什么需要将上述7个罪名都放入“非法集资”的名下,并用一个司法解释来统一解释呢?显然是因为这些罪名都具有某些共同的特性,放在一起可以对这些共性进行统一解释,节约立法成本,也方便对这些罪名的理解和适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这些罪名共性的认识是《解释》应当主要解决的问题。《解释》开篇就用了两个条款来规定这个问题,可见也非常重视。
《解释》第1条从两个角度定义了非法集资活动。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过,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者往往采用各种花样翻新的手段,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手法隐蔽,且可能涉及诸多专业性知识,很难识别。因此,通过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甄别分类、并结合具体发生领域和行为特征,《解释》第2条列举了10种应以“吸收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人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3.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规定了两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三类行为如何定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解释》第3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界定了所谓“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包括非法吸收存款的金额、涉及的存款对象的数量、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几个标准,并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而设定了不同的标准。
(2)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解释》第4条专门规定了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要件为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其他非法集资罪名的核心因素,但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只能通过客观表现予以认定或者推定。该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进行认定的7种情况,对于指导办案很有意义。《解释》第5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以及如何计算上述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应当扣除)。
(3)公开转让股权的定罪。《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4)擅自发行基金份额的定罪。《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非法集资活动中的虚假广告行为的定罪。《解释》第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虚假宣传的,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该条并进一步规定了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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