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中心概况

2024-05-07 22:25

1.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中心概况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于2003年8月 ,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山东省政府指定、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认可的全省(青岛除外,下同)唯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山东省财政厅确定的省内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交易机构,国管局和中直局认定的山东省负责处置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唯一机构,山东省高院指定的涉讼国有资产处置交易唯一机构。在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资控股公司等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中心近两年来得以健康快速发展,目前已建立了覆盖全省,辐射全国,连接全球的交易网络。在济南、烟台等六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据国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统计:2009年中心成交额、增值率在全国省级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中位居第一。中心今年交易额、增值率又较2009年同期分别增长224.53%和194.87%。中心本着“公平、效率、共赢”的宗旨,着力于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投入、提供配套服务。在服务国有经济的同时,中心开展了民营产权、信托受益权、技术产权、实物资产、金融资产等交易业务和企业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征集重组方、股权质押、典当融资、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配套服务业务。2008年以来,中心先后为济宁供水、潍坊亚星、万华实业、兖矿贵州能化等多家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融资30.79亿元。业务简介截至2008年9月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共完成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232宗,交易额111.83亿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竞价率达到16%。2008年1-9月份,中心成交项目43宗,评估值10.09亿元,成交金额19.46亿元,国有资产增值9.37亿元,增值率达93%,竞价率达到了30%,指标在全国均居于前列。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中心概况

2.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介绍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东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集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于一体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

3.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组织机构

设有综合部、财务结算部、交易部、业务发展部、投资银行部、会员管理部、股权托管部、信息技术部等8个部门。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组织机构

4.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已成交的项目怎么查询

1、网上查询: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2、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权属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3、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开发商),就可以查看到你们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摘要】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已成交的项目怎么查询【提问】
能不能行啊【提问】
1、网上查询: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2、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权属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3、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开发商),就可以查看到你们的购房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回答】

5.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第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
  (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
  (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
  (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布。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收取除登记挂牌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
  (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产权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
  (四)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包括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产权不得交易:
  (一)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被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转让的。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第十七条 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出让决议;
  (五)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
  (六)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七)债权方的债务处理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八条 产权购买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申请书;
  (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购买后的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并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准予交易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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