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各学校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什么时候发放

2024-05-16 16:23

1. 武汉市各学校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什么时候发放

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毕业四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在我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8000元:  1、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并且申请补贴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2、提出申请时间和登记注册时间均应在申请人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  (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摘要】
武汉市各学校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什么时候发放【提问】
一、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毕业四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在我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8000元:  1、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并且申请补贴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2、提出申请时间和登记注册时间均应在申请人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  (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回答】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新业态)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毕业1年内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从事新零售、无接触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现代物流业等新业态,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笔数达到300笔及以上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8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回答】
三、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回答】

武汉市各学校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什么时候发放

2. 武汉求职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求职补贴什么时候发放2022年毕业生详情如下:发放对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七类人员。补贴原则和标准坚持自愿申请、统一申报、属地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每人1104元,不得重复申领。发放程序1、申请。9月15日之前由各院校组织毕业学年“七类人员”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提交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请类别指定材料。2、学校审核公示。10月15日之前,由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院校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毕业生所属院校在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盖章,并汇总填写2022届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汇总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3. 武汉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求职补贴什么时候发放2022年毕业生详情如下:发放对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七类人员。补贴原则和标准坚持自愿申请、统一申报、属地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每人1104元,不得重复申领。发放程序1、申请。9月15日之前由各院校组织毕业学年“七类人员”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提交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请类别指定材料。2、学校审核公示。10月15日之前,由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院校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毕业生所属院校在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件1上盖章,并汇总填写2022届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汇总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武汉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4.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10月10日起,我省正式启动2023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联合提前部署2023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凡是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及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人身份以及特困人员中的2023届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均为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省人社厅表示,结合毕业生求职的时间节点,补贴申请发放于10月10日正式启动。按照属地管理、高效便捷的原则,相关部门及院校在规范审批、多渠道公示的前提下,再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代发、直补到人”的方式,将补贴资金于12月28日前足额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社保卡或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可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微信小程序、安徽政务服务网、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等四个渠道自愿申请,实现“一次不用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进行系统审核校验。对少数信息不准确、网上审核校验不通过的,予以线下人工审核,让毕业生“最多跑一次”。

5. 湖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一)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业地申请,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其中,毕业学年是指自大学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含合伙经营。创业地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当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应由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材料
(一)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湖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高校毕业生应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应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及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6、《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应持申请材料,向创业地(灵活就业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社区应对大学生创业情况(灵活就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签署初审意见(灵活就业应出具证明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审核公示。季度终了后,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中要采取实地核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对审核通过的,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拟补助人员名单和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在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湖北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条件

6. 武汉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2022

武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毕业四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在我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毕业1年内在我市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从事新零售、无接触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现代物流业等新业态的,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经营笔数达到300笔及以上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材料: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1式4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3份,拟留件;3、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原件3份,拟留件。5、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合伙协议/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6、一次性创业申请表。二、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在校大学生以及具有武汉户籍的下列人员,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创业补贴申请的具体人员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6、返乡创业农民工;7、网络商户;8、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9、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 武汉就业补贴

武汉就业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具体如下:1、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领吸纳就业奖补(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形式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吸纳就业奖补(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补贴标准具体如下:1、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实现就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补。就业补贴办理流程具体如下: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营业执照所在区人社部i门提出申请;2、社区人社部门根据企业填报的《武汉市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登记册》,直接通过”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签发证书并生成证号,原则上只做系统登记,不办理纸质《就业创业证》。个人要求办证书的,只需再提供一张免冠两寸彩色证件照片;3、企业吸纳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已由市、区扶贫部门门进行批量比对确认的,区人社部门根据扶贫部门比对结果,直接进行审核公示后,交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企业吸纳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未经过市、区扶贫部门进行批量比对的,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协调市、区扶贫部比对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武汉就业补贴

8. 武汉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2022

武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毕业四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在我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毕业1年内在我市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从事新零售、无接触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现代物流业等新业态的,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经营笔数达到300笔及以上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1式4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3份,拟留件;
3、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
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原件3份,拟留件。
5、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合伙协议/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
6、一次性创业申请表。
二、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在校大学生以及具有武汉户籍的下列人员,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创业补贴申请的具体人员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6、返乡创业农民工;
7、网络商户;
8、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9、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