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基本要求

2024-05-06 21:00

1. 医疗废物管理基本要求

1、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当事人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分别报告分管领导。2、总务科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尽快对现场进行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5、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在48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上述机构。8、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1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9、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10、如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11、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科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基本要求

2. 医疗废物管理基本要求

法律分析:1、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当事人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分别报告分管领导。2、总务科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医院感染管理科和总务科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及时组织人员尽快对现场进行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5、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在48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将结果报上述机构。8、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1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9、如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10、如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11、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科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 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

4. 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特点,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一、实行分类收集,明确收集容器要求以及需要进行特殊处置的操作程序和规则;二、明确规定收集时间、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内容的操作规范;三、内部运送及内外部交接、转移的管理措施;四、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达到卫生标准的保证措施;五、设施设备和工具达到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保证措施;六、防范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和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七、记录、评价、监测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八、与外部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内部报告规范。

5.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处罚等等。
一、护士辞职了执业证怎么办
辞职后找到新单位,可变更到新单位。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二、职业病诊断异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书后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该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鉴定书的15日内,向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三、伪造健康证能不能查出来
不能作假,违反国家规定,作假可以查出来。办理程序体检地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此项工作的,其出具的体检单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签发健康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规定,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哪些

6. 医疗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我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是有严格规定的。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7.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包括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2、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3、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4、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5、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6、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包括

8.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每月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次。
    二、医疗废物如有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应紧急采取处理措施,用含氯消毒剂消毒。
    三、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按规定放置在指定的地点。
    四、医疗废物出入应当每天有登记,送出去有接收记录,应用联单转运。
    五、发生特殊传染病所产生的排泄物、污染物等,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定期不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的培训,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每半年培训一次。
    七、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
    八、医疗废物中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九、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 



第二个版本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和处置单位同意收集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2.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使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坏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5.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
6.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集中处置。
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9.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10.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疫工作,以防感染疾病。
为切实落实本制度,特设专人管理。
监管:
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