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2024-05-18 02:38

1. 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一、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1、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民法典,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2、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3、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二、从银行角度看
1、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2、设立其他担保
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3、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
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4、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5、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
以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
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2.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问题有哪些

一、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民法典,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设立其他担保
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
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
以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
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交租赁公司。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约定比例融资款承租人向银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3.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在运营法律上的风险有何区别

一、法律纠纷的主要方面
1、融资租赁主要的法律纠纷案件类型呈多样化,以四类争议为主。目前,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类: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融资租赁物的瑕疵责任、融资租赁中担保责任的认定,上述四类争议数量占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总数的85%。这些案件中的原告多数是作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一般为中小规模的加工制造类企业,如印刷、造纸、玻璃制造等行业。
2、商业保理主要法律纠纷以逐个商业保理判例为单位,主要风险为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其中欺诈风险占比高达46.5%,信用风险占比不高于40%。其中虚假贸易占据33.5%。
二、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影响
1、融资租赁由于融资期限较长(多为24个月或36个月),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2、商业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左右的短期融资,实体经济的进一步下行对商业保理有影响,但由于融资期限短,实体经济下行风险预期可控。
三、涉及诉讼纠纷胜诉率对比
1、融资租赁。根据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长沙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共计77件,法院支持原告(即融资租赁公司)的案件数量为46起,占比为63.6%。
2、商业保理。亚洲保理发布的《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在已经宣判的商业保理案件中未见保理商败诉的情况出现,即保理商胜诉率100%。
四、还款来源安全性分析
1、融资租赁。在一般融资租赁中,融资企业的还款来源于项目的经营收益,而融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生产规模后,是否会产生利润面临市场风险。在售后回祖的融资租赁模式中,不存在扩大生产而产生的经营收益,融资本息全部要依靠企业原有的经营收益负担,实质上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
2、商业保理。商业保理不论是暗保理或明保理,第一还款来源均是融资企业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核心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商业保理受让融资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向融资企业贷款,其实是变相向核心企业放款,融资企业担保。应收账款是指已经产生且无争议的债权,保理公司受让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不会接盘融资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
五、还款意愿分析
1、融资租赁。融资企业受到实体经济的影响或自身的市场风险,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后,融资企业陷入困境,由于融资租赁还可对租赁物可以拍卖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生产厂家承担回购义务,导致融资企业一般还款意愿很差。
2、商业保理。商业保理中的融资企业,即使核心企业向保理公司回款出现逾期,由于融资企业一般均是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均是长期合作关系。融资企业为避免保理公司起诉核心企业而破坏合作关系,也会积极偿还融资本息,还款意愿强烈。综上,商业保理的法律结构简单,保理公司不承担融资企业的市场风险,总体风险可控。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复杂,融资租赁还要承担融资企业的市场风险,总体风险较大。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在运营法律上的风险有何区别

4. 做融资租赁保理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识

按照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展开,并分类整理:1、先了解行业行政法规、区域政策。2、再了解合同法、商法及其他行业相关的司法解释。3、积累财务分析经验。4、学习税收法规及操作细节。5、了解尽职调查,通过担保\PE\VC\信托\财务尽调引申至租赁行业。6、分析研究所在行业的市场、潜力、未来趋势。7、了解周表行业:信托、ABS、基金等等法律交易模式。8、熟练掌握Excel,会算各种形式的租金计算方法。9、学习项目管理理论。10、联系喝酒。11、锻炼实在的品质!12、融资租赁同大多数行业一样,操作层面很简单,但是知其所以然比较复杂了。凡是做到极致都是极为艰难的,需要耗费你的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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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有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相关制度吗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5]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我国有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相关制度吗

6.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1、可以,其实这就是银行所说的租赁保理业务。
2、银行作为保理商,根据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一般租赁公司在起租时,会与承租人签订应收债权确认,作为保理凭据。

7.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即租赁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8.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可以,包含买卖双向,具体看下文。
(1)租赁公司和客户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形成应收租赁款,将其卖给银行,也即银行保理了租赁公司的应收款。——租赁公司都可以做,无需资质要求。
(2)租赁公司买同行业其他租赁公司形成的“应收租赁款”,也即租赁公司保理租赁公司。——需要租赁公司具有投资收益权产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资质,详见租赁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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