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是什么

2024-05-19 07:57

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是什么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
(Exclsioclase),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我们知道保险合同的最大特征就在于是“附和合同”,附合合同也称附意合同,定式合同。这种合同往往是在合同双方力量严重不对等时才出现。经常作法是一方准备好标准合同条款,而另一方在“订不订由你”的基础上表示接受的合同。这种合同表面上虽然也是双方自愿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如一方垄断市场,或实力雄厚,有国家行政权力支持等等,另一方不得不在既定的条件下接受合同,所以自由度是有限制的。保险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合合同性质。主要是因为保险行业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一般公众对于保险业务知之甚少,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只能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二)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新发展的一种合同类型。格式合同的出现决非偶然,根据传统的合同理论,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一个反复磋商的过程,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合同方才能成立。但是,随着企业生产能力和规模越来越大,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规模化、批量化,交易频繁而且内容重复;另一方面随着垄断的出现,某些产品或服务由一家或几家大的企业控制,人们只能与之交易,合同的订立几乎无讨价还价可言,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格式合同被逐渐普遍运用。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这样,大量的采用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是有实质区别的,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适用,而免责条款是为了免除或减轻一方的责任;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好的,而免责条款有可能是属于格式条款,也有可能是双方协商而定的。大部分的免责条款都存在与格式合同之中,保险合同大都为格式合同,但是保险合同并非全部采取标准合同形式,因此不能说所有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有些特殊的险种,也采取双方议商的办法签订,与一般经济合同性质相同。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是什么

2. 哪些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3. 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4.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意义

免责条款的意思就是责任免除,简单来说,就是保险不保障的部分。不同的险种乃至不同的产品之间的免责条款都会有各种差别,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根据产品和自身实际情况来考虑。保险合同设有免责条款是为了保护大部分人的投保公平,防止违背社会道德及法律的逆选择风险。

在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法律规定的责任免除:这一部分内容是所有保险公司都要按照法律要求一致裁定并注明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投保2年内自杀;吸毒、酒驾、毒驾等等;
约定免除:每个保险公司每份合同都有区别,譬如某人投保时健康有异常,保险公司与其约定今后该疾病不保,这就是约定免除。

1、寿险的责任免除条款。
寿险是指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大同小异,比如属于道德风险范畴的部分,如故意伤害以及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保险事故肯定是不赔付的;不能与法律精神相违背,2年内自杀不予赔付,是整个保险市场约定俗成的准则,主要是防范投保人逆选择。对于吸毒和酒驾,国家一直是零容忍的,保险公司当然也不会进行赔付了。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导致的死亡情况等不可抗事件,一般也不在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2、健康险的责任免责条款。
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一部分的责任免除与寿险是一致的,主要是防止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重疾险特有的责任免责,如“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感染艾滋病毒或已患艾滋是不予赔付的。
3、意外险的责任免责条款。
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因疾病以及人为因素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意外险的赔付责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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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叫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但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合同中单方面加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
一、签订合同时,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
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明显不公平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间利益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免责条款未提醒当事人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什么叫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6.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有哪些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一、肇事逃逸保险是否赔偿
对于肇事逃逸交强险会赔偿,但是第三者商业险保险不会赔偿,因为肇事逃逸属于免责事由;如果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肇事逃逸属于免责事由的,其他商业保险也不会进行赔偿。但要注意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尽上述义务的,则免责条款无效。
二、免责合同会不会无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会不一定无效。无效的情形有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三、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限制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限制: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4、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具体分类包括哪些

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在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制定免责条款规定强制标准和范围,而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经常会扩大免责条款的运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一般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此条规定并未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确定原则。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费用免责条款所列明的费用通常为间接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但费用免责条款并非绝对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从而取得保险保障。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来免除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约定免责条款应该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是根据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特殊情况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限制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在保险实践中,约定免责条款通常适用于保险费约定支付办法、保险标的真实用途等被保险人所承诺的事项。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具体分类包括哪些

8.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都有哪些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此条规定并未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确定原则。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费用免责条款所列明的费用通常为间接损失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但费用免责条款并非绝对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的形式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从而取得保险保障。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事实来免除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约定免责条款应该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是根据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特殊情况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限制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在保险实践中,约定免责条款通常适用于保险费约定支付办法、保险标的真实用途等被保险人所承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