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024-05-05 19:40

1.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
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
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参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类似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团体等,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型,因此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特殊组织,具体的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是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事项进行表决,并交业主委员会执行。
所以业主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执行。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一、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由以下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主自治的物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机构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其就是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不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只需要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就行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Ơ

有的,有案例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Ơ

4.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我认为有权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理由是:
(1)从制度设计的价值上看,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本意义,就是为了使构成群体的业主实施民事活动更加有序化、制度化及效率化,使作为个体的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业主委员会产生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选举,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业主的权益代表。业主委员会并非各个业主的一种简单聚合,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并且长期固定存在。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共权益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应该给予其诉讼的权利。(2)从实体法规定看,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际上肯定了业主委员会具备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其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
(3)业主委员会符合民事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的要求。业主委员会是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合法的地位,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营财产。
(4)虽然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要受业主大会的约束,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法律后果,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6.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宋国强
【要旨】
在有权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
原告诉称:商丘市某小区28号楼为小区会所,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擅自出售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赁给被告商丘市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租赁行为无效,停止损害、赔偿损失(每日274元)。
被告程某辩称:我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该房产不属于业主共有。我将该房产租赁给被告商丘市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评议时,有如下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裁定驳回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业经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备案,应当认为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评析】
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同意合议庭第二种意见,应当继续进行实体审理,理由是:
第一,《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第二,参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业经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备案,应当认为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装信息

7.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有权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8.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

	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