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24-05-16 03:08

1.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广泛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已经形成体系完备、运行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德国的社会保障的核心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丹麦和德国同一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国针对职工,丹麦针对全部人口,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政府发布法令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即1601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1984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经过3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全体国民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资料来源: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如下:1、平等模式。这一方法是在上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即农民在退休之前,每个农民缴纳一笔收费,待其退休后,政府支付他们同等的一笔退休金。但在此种形式下,政府存在过度支付的风险;2、额外奖励模式。上世纪70年代,农民的退休年龄从65岁压低到了55岁,等于农民提前放弃了土地生产,同时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因此,政府会额外付给农民一笔养老金。这种模式仍然依赖于政府不少的财力投入,相对于第一种模式而言,政府的负担并未减轻;3、收入支付模式。进入上世纪90年代,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及其他妻子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所以需要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战后 , 德国对农业的发展不太重视 , 但出于民众对食品安全广泛关注的考虑 , 确保社会稳定 , 保障农产品能自给自足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 德国政府从上世纪 50 年代加大了对农业的保护与发展的支持力度 , 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农业生产。建立完善的农民养老保险体制是其中的优惠政策之一。 当时, 德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 , 迫切需要实施农民养老金政策。而传统的农民养老模式是由农民子女来负担他们退休后的生活 , 政府不提供任何养老保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观念的转变 , 当孩子长大之后 , 子女更愿去城里谋生 , 不愿意接替父亲的衣钵 —— 在农村务农 , 或者有的年轻人根本不愿意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所以 , 政府急需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 来解决农民养老问题。 经过探索 ,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三种模式 : 一是平等模式。这一模式是在上世纪 50 年代发展起来的。即农衡扮民在退休之前 , 每个农民缴纳一笔费用 , 待其退休之后 , 政府支付他们同等的一笔退休金。但在这种模式下 , 政府存在过度支付的风险。 二是额外奖励模式。上世纪 70 年代 , 农民的退休年龄从 65 岁降低到了 55 岁 , 等于农民提前放弃了土地生产 , 同时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 , 因此 , 政府会额外付给农民一笔养老金。这种模式仍然依赖于政府大量的财力投入 , 相对于第一种模式而言 , 政府的负担并未减轻。 三是收入支付模式。进入上世纪 90 年代 , 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 , 是根据农民和他妻子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 , 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但是 , 此种模式仍有弊端 : 第一 , 农民的家庭收入不好确定。第二 , 农民死亡 , 其妻子仍然享受政府原本给她丈夫的福利待遇 , 造成政府的养老金支付成本并没有降低芦拦迟下来。 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 “ 付多少 , 用多少 ” 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 , 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 , 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陪李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 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因此 , 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 , 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 , 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目前 , 德国仍在寻求一种更为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4. 德国采用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广泛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已经形成体系完备、运行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德国的社会保障的核心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丹麦和德国同一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国针对职工,丹麦针对全部人口,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拥有世界历史最悠久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始于1883年俾斯麦的社会保障法。德国政府依法提供广泛的健康保险计划,特定民众如终身职员、自营业者、高收入雇员可选择退出该计划,并另投保私人保险,而在2009年以前,此类特定民众得选择不加入任何保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2005年,德国医疗卫生体系支出中,政府及个人分别负担77%及23%,医疗支出约占国民生产总额11%;德国男性及女性预期寿命分别为77岁及82岁,居世界第20位;德国婴儿死亡率较低,约千分之四。2010年,主要死因为心血管疾病,占41%,其次为恶性肿瘤,占26%。2008年时,约有82,000人感染艾滋病,自1982年起已经有26,000人因艾滋病而死亡。: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国民保险保障模式,又称全民普惠型社会保障体系,以“全民普惠”为核心,政府直接分配福利。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处理,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体员工无需缴纳社保费。主要基于马克思的理论,即社会产品总额在个人分配前应扣除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通过国家宪法被定义为国家制度。公民享有的担保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保障,通过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而获得。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资金来源由全社会公共资金免费提供。由于国家已经提前预留和扣除了社保费,个人不再缴纳社保费。安全的对象是所有公民。宪法规定,凡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为一切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和管理。

5. 德国养老金制度

#社保 #第三支柱 #个人账户养老金      今天我们来看一看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情况。
      德国养老第三支柱养一、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简介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以1891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的《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为标志,德国正式开始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改革和发展,德国养老金计划 日趋复杂多样.目前大致分为四支柱:零支柱、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 第三支柱。
零支柱      德国于2003年开始引入零支柱,即为65岁及以上人口和残疾人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受益人无须缴费,但收入须低于一定水平才有资格 领取:零支柱需要以收入调查为基础,与社会救助相似,区别在于社会 救助的对象是贫困线以下人口。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主要由四个不同的养老金计划构成,分别覆盖不同人群。强制性养老保险计划(GRV)覆盖所有德国受雇人员 (白领雇员以及包括矿工在内的蓝领雇员)、一部分自雇人员(包括强 制参加和自愿参加)以及其他自愿参加的人群。强制参加GRV的自雇人员主要包括手工业者、自雇类教师、演讲师、保育员、护理员、助产 士、零售店主、演员和_版业人员以及其他一些自雇人员。未被强制要 求参加GRV的自雇人员以及家庭主妇等,资金来源包括雇员和雇主缴费以及联邦预算补贴’农 民养老保险计划主要覆盖农民,目前实行现收现付制,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公务员养老金计划覆盖公务员,目前实行现收现付制(正在 转向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税收收入。专业人士养老金计划主要覆盖法官、律师和医生等,主要实行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      关于养老金领取条件,目前法定退休年龄(无论男女)为65岁, 连续缴费至少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从2012年的 65岁增加到2029年的67岁(2024年之前每年增加1个月2024年之 后每年增加2个月)。若缴费满35年,可在63-65岁(2029年为67 岁)之间办理提前退休,但养老金给付水平要相应下调,即每提刖退 休一个月,月养老金下调0.3%,但最高不得超过14.4%。推迟利65岁(2029年为67岁)以后退休,养老金给付水平则要上调。即_推迟退休1个月,月养老金上调0.5%。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主要是指职业养老金计划,传统上是自愿型的。职业养老金计目前主要有五种类型:直接承诺、直接保险、专门养老基金、养老基金、支持基金。      直接承诺,是指雇主仅承诺在雇员退休后向其支付养老金,但一般没有专门的养老金资产,雇主将从企业其他资产(如流动资金)中支 付养老金。      直接保险,是指雇主代表雇员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或人寿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雇员享有该合同的保险权益,在退休时可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保险金。      专门养老基金,是指专为一个或多个雇主提供养老金服务的特别保 险公司,可以是互助保险协会,也可以是合股保险公司,多由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提供商设立。      养老基金,是以合股公司或互助养老基金协会形式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单一公司、金融服务提供商、雇主协会和工会发起的行业养老金计划设立。它是在2001年里斯特(Riester)改革后开始设立的。      支持基金,是以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会形式(后两者不太常见)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单一公司设立一只支持基金,也可由数家公司设立一只联合支持基金。雇员对发起支持基金的前主拥有宜 接的养老金权益。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计划,属于自愿型基金积累制。也称为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具体包括银行储蓄计划、个人养老保险合同和投资基金储蓄计划三种形式,分别由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提供. 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人群。二、德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德国的第三支住养老金是个人养老金计划,属于自愿型积累制基金,又称为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包括银行储蓄计划、个人养老保险合同和投资基金储蓄计划3种形式,分别由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提供。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人群。个人存入账户的 本金及利息归储户个人所有。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形式多样,可以是传统 的寿险,也可以是银行和基金储蓄计划,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的方式鼓励第三支柱的发展。目前,个人缴费最少为年收入的4%才可享受国家补贴。基本补贴是每人154欧元,另外还可享受子女补贴(每人300欧元);存入第三支柱的个人收入,免税金额最高为2100欧元。      与吕库普养老金和里斯特养老金不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保险计划在缴费阶段无法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但是,其也因此成为方式最灵活的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的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采 用非延退纳税政策,缴费阶段的缴费具有纳税义务,但在领取阶段却只对收益部分征税,具体的征收比例按个人领取养老金起始年龄的不同有 所区分,即越晚领取纳税比例越小。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领取方式灵活,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或分次领取。如果保险期限超过12年,且在60岁以后领取,那么收益部分的1/2按照个 人所得税税率征税。 如果提前终止合同,那么收益部分全额按照25%的补偿税率征税。三、德国养老第三支柱的经验      德国养老保险的三支柱模式由强制参加的法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构成,但三支柱比例失衡问题较为突出。作为第一支柱的法定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金的支付中占比过大,作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在保障公民老年生活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2001年,德国养老保险改革引入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账户或企业养老金,以减轻税费负担,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从单一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向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转变。2004年的改革使德国从现收现付制向确定缴费体系转变,在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主动采取了一些调整和改革措施适应社会 经济的新发展,为降低养老金支付压力、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发挥了巨 大作用。

德国养老金制度

6. 德国养老制度

法律分析:国养老金体系具有高度福利性,主要体现在高替代率方面。一直以来,德国的替代率保持在70%。德国的职工退休后,每月还可以领到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保时间的长短和原先工资的高低。比如,一个退休职工有40年的投保时间,平均每月就可以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63%的养老金;有45年的投保时间,平均每月就可以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的约70%的养老金。德国福利主要包括失业救济、退休金、伤残抚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遗嘱抚恤金。当被保险人满足工龄要求并达到标准退休年龄,或因残疾无法工作时,可获得养老金。若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以继续领取60%的养老金,配偶及子女可享有遗嘱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7. 德国养老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为国民提供养老保障的国家,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尽管相对滞后,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积累,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正处于试点和逐步完善阶段,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使农村居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一、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状况早在1886年德国就已经建立了针对农业从业雇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将农场主(农民)包含在内。因为当时独立从业的农场主在退出农业经营时可以从其继承人那得到一定的补偿,被认为不需要设立法定的社会保障。1951年德国颁布了《农民养老保障法》,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初见端倪。1957年《农民老年救济法》颁布,明确规定对将农场交给继承人的年老农场主给予现金补贴,并规定所有农民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德国养老制度

8. 德国的养老制度

#社保 #第三支柱 #个人账户养老金      今天我们来看一看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情况。
      德国养老第三支柱养一、德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简介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以1891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的《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为标志,德国正式开始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改革和发展,德国养老金计划 日趋复杂多样.目前大致分为四支柱:零支柱、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 第三支柱。
零支柱      德国于2003年开始引入零支柱,即为65岁及以上人口和残疾人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受益人无须缴费,但收入须低于一定水平才有资格 领取:零支柱需要以收入调查为基础,与社会救助相似,区别在于社会 救助的对象是贫困线以下人口。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主要由四个不同的养老金计划构成,分别覆盖不同人群。强制性养老保险计划(GRV)覆盖所有德国受雇人员 (白领雇员以及包括矿工在内的蓝领雇员)、一部分自雇人员(包括强 制参加和自愿参加)以及其他自愿参加的人群。强制参加GRV的自雇人员主要包括手工业者、自雇类教师、演讲师、保育员、护理员、助产 士、零售店主、演员和_版业人员以及其他一些自雇人员。未被强制要 求参加GRV的自雇人员以及家庭主妇等,资金来源包括雇员和雇主缴费以及联邦预算补贴’农 民养老保险计划主要覆盖农民,目前实行现收现付制,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公务员养老金计划覆盖公务员,目前实行现收现付制(正在 转向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税收收入。专业人士养老金计划主要覆盖法官、律师和医生等,主要实行基金积累制,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      关于养老金领取条件,目前法定退休年龄(无论男女)为65岁, 连续缴费至少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从2012年的 65岁增加到2029年的67岁(2024年之前每年增加1个月2024年之 后每年增加2个月)。若缴费满35年,可在63-65岁(2029年为67 岁)之间办理提前退休,但养老金给付水平要相应下调,即每提刖退 休一个月,月养老金下调0.3%,但最高不得超过14.4%。推迟利65岁(2029年为67岁)以后退休,养老金给付水平则要上调。即_推迟退休1个月,月养老金上调0.5%。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主要是指职业养老金计划,传统上是自愿型的。职业养老金计目前主要有五种类型:直接承诺、直接保险、专门养老基金、养老基金、支持基金。      直接承诺,是指雇主仅承诺在雇员退休后向其支付养老金,但一般没有专门的养老金资产,雇主将从企业其他资产(如流动资金)中支 付养老金。      直接保险,是指雇主代表雇员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养老或人寿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雇员享有该合同的保险权益,在退休时可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保险金。      专门养老基金,是指专为一个或多个雇主提供养老金服务的特别保 险公司,可以是互助保险协会,也可以是合股保险公司,多由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提供商设立。      养老基金,是以合股公司或互助养老基金协会形式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单一公司、金融服务提供商、雇主协会和工会发起的行业养老金计划设立。它是在2001年里斯特(Riester)改革后开始设立的。      支持基金,是以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会形式(后两者不太常见)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单一公司设立一只支持基金,也可由数家公司设立一只联合支持基金。雇员对发起支持基金的前主拥有宜 接的养老金权益。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计划,属于自愿型基金积累制。也称为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具体包括银行储蓄计划、个人养老保险合同和投资基金储蓄计划三种形式,分别由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提供. 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人群。二、德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德国的第三支住养老金是个人养老金计划,属于自愿型积累制基金,又称为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包括银行储蓄计划、个人养老保险合同和投资基金储蓄计划3种形式,分别由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基金提供。适用于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人群。个人存入账户的 本金及利息归储户个人所有。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形式多样,可以是传统 的寿险,也可以是银行和基金储蓄计划,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的方式鼓励第三支柱的发展。目前,个人缴费最少为年收入的4%才可享受国家补贴。基本补贴是每人154欧元,另外还可享受子女补贴(每人300欧元);存入第三支柱的个人收入,免税金额最高为2100欧元。      与吕库普养老金和里斯特养老金不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保险计划在缴费阶段无法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但是,其也因此成为方式最灵活的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的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采 用非延退纳税政策,缴费阶段的缴费具有纳税义务,但在领取阶段却只对收益部分征税,具体的征收比例按个人领取养老金起始年龄的不同有 所区分,即越晚领取纳税比例越小。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领取方式灵活,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或分次领取。如果保险期限超过12年,且在60岁以后领取,那么收益部分的1/2按照个 人所得税税率征税。 如果提前终止合同,那么收益部分全额按照25%的补偿税率征税。三、德国养老第三支柱的经验      德国养老保险的三支柱模式由强制参加的法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构成,但三支柱比例失衡问题较为突出。作为第一支柱的法定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金的支付中占比过大,作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在保障公民老年生活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2001年,德国养老保险改革引入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账户或企业养老金,以减轻税费负担,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从单一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向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转变。2004年的改革使德国从现收现付制向确定缴费体系转变,在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主动采取了一些调整和改革措施适应社会 经济的新发展,为降低养老金支付压力、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发挥了巨 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