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发行的一点问题

2024-05-09 16:38

1. 关于股票发行的一点问题

问题回答起来比较麻烦,我慢慢的打字回答。
第一个,所占股份份额,是由AB出资协商的,当然未必出资多的份额就多因为其他的例如商标,专利等等都可以入股。决定发行多少股票,首先由公司相关部门上交新新项目可行性报告,由董事会批准,经第三方评估,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一个硬性规定是自有资产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个,这个是会计方面的问题,您对有的相关解释理解错了。发行500股,每股一元,资产负债表里右边资产要加500元,这没错,但是所有者权益相应的是1500元而不是1000元,如果是公司发行债券,那公司资产没变,右边加负债,左边加现金。但是发行的是股票,要把发行这一环节所得加在权益里,左边加权益,右边加现金。

关于股票发行的一点问题

2. 己经上市的A股股票在购买数量上都有哪些规定,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39 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 购 股 份 的 补 充 规 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比一下金融债务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3. 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专有义务,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本文拟从买卖的持股比例和时间两个方面为投资者介绍相关知识,希望投资者注意自己的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不得再行买卖等法定义务。
 
 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应暂停交易并公告[/b]
 
 持股比例是投资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的重要指标。《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投资者继续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继续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当投资者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则即构成严重违规行为。
 
 案例1: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 月15 日买入A公司股份574万股,由于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从而合计持有2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8%,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某商厦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G公司A股819万股、B股30.5万股,合计占G公司总股本的5.09%,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二个案例均属于投资者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未能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还继续买入公司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二、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相同,当持股比例为5%-20%(含5%)之间,需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为20%-30%(含20%)之间需编制并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达到30%后如需继续增持的,除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外,应提出全面“要约”,编制并委托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原来持股30%以上的股东若计划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则应在首次增持、增持1%、2%三个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股东无论是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还是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均应遵守有关规定。
 
 案例1:X公司控股股东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2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2.24%,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间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累计达1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中核钛白(002145)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卖出中核钛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二个案例中股东均是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出售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个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减持股份达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每达到1%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买卖时间有限制[/b]
 
 一般普通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受限制,但一旦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东后,就可以认定其行为能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定影响,因此其买卖该公司股票行为在时间上将受到一定制约。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这些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该公司股票买和卖行为必须间隔在6个月以上,否则该股东不能享有其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同时,也构成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公司82. 45%股份,2008年3月11日其在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后,又以16.657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0 股, 城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最后,该公司获得的差价收益40,460元属上市公司所有。
 
 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任何30天内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过1%,否则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案例2:2008年4月29日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该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果上述二个股东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最后,我们再一次提醒投资者,如果你在将来的投资中有可能达到上述限制时,一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规,及时报告、公告,并不得在上述期间再行买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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