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2024-05-17 08:10

1.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2.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法律分析: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3.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我国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津贴制度:
    
    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
     一、津贴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家知道,人们的生产活动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多数是在正常劳动条件下进行,但也有很多工作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的。例如,井下、高空作业,在有毒有害气体或高温环境中工作以及野外工作等等。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其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用的支出要大于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职工。他们的这种额外支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而基本工资制度和其它的工资形式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而,必须采用津贴的形式。这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弥补职工的额外支出,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津贴同其它工资形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象标准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
    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工作岗位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体质,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津贴是企业内部分配的重要手段。在逐步建立的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除了某些涉及全局而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的津贴、补贴以外,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范围内,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实行津贴制度,及时而准确地对他们的额外支出给予合理补偿。从而更好地体现津贴的特点,以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2.津贴是国家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之一。国家通过制定某些必须由国家建立的津贴、补贴,可以调节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职工的工资关系。例如,国家通过制定林区津贴、井下津贴、海岛津贴、艰苦台站津贴等,起到了照顾在林区、井下、海岛、艰苦台站工作的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艰苦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宏观调节的作用。
     二、津贴的种类 
    津贴的名目很多,从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按津贴的性质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岗位性津贴 
    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
     (二)地区性津贴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
     (三)保证生活性津贴 
    保证生活性津贴是指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等。这类补贴具体种类不多,主要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属于执行范围的,即可照章执行。有些企业根据需要,在内部也建立了少量这类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
     三、津贴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一)建立津贴制度的原则 
    企业在建立津贴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符合以下目的,即津贴必须是对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采取的特殊办法。不符合这一目的,就不应建立津贴。其次,企业建立津贴制度,要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要做到六个有利:即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鼓励职工到艰苦条件下劳动;有利于鼓励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有利于促进职工提高专业技能;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合作;有利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另外,在确定津贴的范围、种类以及标准时,还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如果在工资标准上已经对劳动条件差别等因素考虑了并适当体现了的,一般就不宜再建立有关津贴,以免重复享受,即使有必要建立,标准也不能定得过高。
     (二)津贴制度的建立 
    企业在建立津贴时,要做好三项工作:
    1.确定建立津贴的条件。凡是要求建立津贴的单位或工种,必须对有关的条件和环境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有的还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测定,如有毒有害成份的含量等。就是说,建立每一项津贴,都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科学的根据。
    2.规定津贴的种类和实行的范围。要对相近工种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比,全面权衡,再决定津贴的种类,并确定哪些工种、岗位可纳入实行津贴的范围。否则,就会出现该享受的享受不上,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以致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在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等问题上要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执行时便于对号入座,一般不宜留有伸缩和变通的余地,以免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3.制定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津贴标准有两种制定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另一种是按绝对额制定。这两种制定方法,适应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和为保障职工生活的`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比较适宜;其它性质的津贴,按绝对数制定比较恰当。在确定津贴标准时,除了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繁重程度;二是在特殊条件下劳动对职工身体的危害程度;三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生活费用支出增加的程度。另外,还曾考虑劳动保护设施情况、工作时间的长短等不同情况。一般来说,特殊条件下劳动强度越大,对身体危害越严重,生活费用越高以及劳动保护设施越差的工种或岗位,规定津贴标准应适当高一些;反之,则应低一些。
     (三)津贴制度的管理 
    津贴制度是整个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加强津贴制度的管理,对于搞好企业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企业在加强津贴制度管理上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并搞好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出一整套加强津贴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合理的支付办法,定期检查各种津贴、补贴的支出情况,防止津贴、补贴的不合理支出。二是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自定的津贴制度。津贴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可以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过去,由于津贴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津贴的灵活性和持点体现不出来,往往是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津贴制度却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进一不扩大了内部分配自主权,可以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总额内,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自己制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制度,使之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三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地区、部门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不能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任意提高津贴标准。否则,将影响津贴的积极作用,还会不合理地增大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影响职工内部和左邻右舍的关系。因此,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国家、地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认真贯彻国家、地区有关津贴的政策,严格按照统一的津贴制度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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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4.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您好亲亲,很荣幸为您解答哦~[开心]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亲亲您好有毒有害补贴发放标准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各个地区标准都不一样。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450元、350元和260元。【摘要】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提问】
您好亲亲,很荣幸为您解答哦~[开心]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亲亲您好有毒有害补贴发放标准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各个地区标准都不一样。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450元、350元和260元。【回答】
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工作人员应该: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毒有害作业的一般规定:作业人员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已交底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下班后应以温水、肥皂洗脸、漱口或洗澡,换下的工作服应放在固定位置,不应与非工作服混放。有毒有害物品的装卸搬运要求:应使用装卸、搬运的机械以及专用工具,如钓具、夹具等,作业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检查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合格。作业后施工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及时清洗、消毒。搬运时禁止肩扛、背负、双手抱揽,应做到轻拿轻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注意事项凡是使用或有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人员,在使用前必须明确告之这些物品的危害性和预防受到伤害的措施。凡是使用和接触的人员必须使用能对皮肤、眼睛、呼吸道、消化道起到防护作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尽可能避免没必要的接触这些物品。有毒作业场所必须进行有毒气体定期测定,其采样点、采样频率、采样时机、采样方法必须按GB13733-92规定进行。现场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要储存在安全可靠的容器内(一般应使用原储存容器),每班工作结束时要送回负责人指定的储存地点。【回答】
还有问题吗?亲亲,可以具体讲讲吗?或者有什么想聊的吗?[微笑][微笑]【回答】

5. 关于有毒有害气体操作工津贴的问题?

人社部印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明确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450元、350元和260元。

一些地区所执行的发放标准比规定略高,或直接按月发放,比如,湖北宜昌市卫计委于2014年发文,将津贴标准由每月100元至110元提高到154元。

但也有个别地区补贴仍低于国家标准,比如,南京二类卫生防疫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该标准制定于1993年,几乎20多年未变。【摘要】
关于有毒有害气体操作工津贴的问题?【提问】
人社部印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明确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450元、350元和260元。

一些地区所执行的发放标准比规定略高,或直接按月发放,比如,湖北宜昌市卫计委于2014年发文,将津贴标准由每月100元至110元提高到154元。

但也有个别地区补贴仍低于国家标准,比如,南京二类卫生防疫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该标准制定于1993年,几乎20多年未变。【回答】

关于有毒有害气体操作工津贴的问题?

6. 有毒有害岗位的津贴制度

我国劳动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津贴制度:津贴制度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辅助工资形式。一、津贴的性质、特点和作用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知道,人们的生产活动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多数是在正常劳动条件下进行,但也有很多工作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的。例如,井下、高空作业,在有毒有害气体或高温环境中工作以及野外工作等等。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其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用的支出要大于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职工。他们的这种额外支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而基本工资制度和其它的工资形式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而,必须采用津贴的形式。这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弥补职工的额外支出,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是很有必要的。津贴同其它工资形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象标准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工作岗位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增强职工的体质,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1.津贴是企业内部分配的重要手段。在逐步建立的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除了某些涉及全局而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的津贴、补贴以外,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范围内,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实行津贴制度,及时而准确地对他们的额外支出给予合理补偿。从而更好地体现津贴的特点,以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调节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2.津贴是国家对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之一。国家通过制定某些必须由国家建立的津贴、补贴,可以调节不同地区、行业之间职工的工资关系。例如,国家通过制定林区津贴、井下津贴、海岛津贴、艰苦台站津贴等,起到了照顾在林区、井下、海岛、艰苦台站工作的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艰苦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宏观调节的作用。二、津贴的种类津贴的名目很多,从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按津贴的性质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一)岗位性津贴岗位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劳动条件岗位劳动的额外消耗而建立的津贴。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另外还有有毒有害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特重体力劳动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津贴、邮电外勤津贴等,都属于岗位性津贴。(二)地区性津贴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林区津贴,是为了照顾林区森林工业职工的生活,鼓励职工在林区安心工作,发展林业生产而建立的津贴,并根据林区的具体条件和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另外还有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寒山区津贴、海岛津贴等。这类津贴一般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所在地区如属这些津贴的执行范围,即可照章执行。(三)保证生活性津贴保证生活性津贴是指为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等等。这类补贴具体种类不多,主要是由国家或地区、部门建立的。企业属于执行范围的,即可照章执行。有些企业根据需要,在内部也建立了少量这类补贴,如房租、水电补贴等。三、津贴制度的制定和管理(一)建立津贴制度的原则企业在建立津贴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符合以下目的,即津贴必须是对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而采取的特殊办法。不符合这一目的,就不应建立津贴。其次,企业建立津贴制度,要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要做到六个有利:即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鼓励职工到艰苦条件下劳动;有利于鼓励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有利于促进职工提高专业技能;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合作;有利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另外,在确定津贴的范围、种类以及标准时,还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如果在工资标准上已经对劳动条件差别等因素考虑了并适当体现了的,一般就不宜再建立有关津贴,以免重复享受,即使有必要建立,标准也不能定得过高。(二)津贴制度的建立企业在建立津贴时,要做好三项工作:1.确定建立津贴的条件。凡是要求建立津贴的单位或工种,必须对有关的条件和环境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有的还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测定,如有毒有害成份的含量等。就是说,建立每一项津贴,都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科学的根据。2.规定津贴的种类和实行的范围。要对相近工种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比,全面权衡,再决定津贴的种类,并确定哪些工种、岗位可纳入实行津贴的范围。否则,就会出现该享受的享受不上,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以致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在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等问题上要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执行时便于对号入座,一般不宜留有伸缩和变通的余地,以免造成执行中的混乱。3.制定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津贴标准有两种制定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另一种是按绝对额制定。这两种制定方法,适应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和为保障职工生活的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比较适宜;其它性质的津贴,按绝对数制定比较恰当。在确定津贴标准时,除了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繁重程度;二是在特殊条件下劳动对职工身体的危害程度;三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生活费用支出增加的程度。另外,还曾考虑劳动保护设施情况、工作时间的长短等不同情况。一般来说,特殊条件下劳动强度越大,对身体危害越严重,生活费用越高以及劳动保护设施越差的工种或岗位,规定津贴标准应适当高一些;反之,则应低一些。(三)津贴制度的管理津贴制度是整个工资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加强津贴制度的管理,对于搞好企业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企业在加强津贴制度管理上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并搞好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出一整套加强津贴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合理的支付办法,定期检查各种津贴、补贴的支出情况,防止津贴、补贴的不合理支出。二是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自定的津贴制度。津贴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可以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过去,由于津贴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津贴的灵活性和持点体现不出来,往往是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津贴制度却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进一不扩大了内部分配自主权,可以在按规定提取的本单位工资基金总额内,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自己制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制度,使之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三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地区、部门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不能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任意提高津贴标准。否则,将影响津贴的积极作用,还会不合理地增大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影响职工内部和左邻右舍的关系。因此,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国家、地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认真贯彻国家、地区有关津贴的政策,严格按照统一的津贴制度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

7.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工作人员是否有特殊津贴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工作人员是否有特殊津贴

8.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条例

广东省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条例没有。看看这个: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0元乙等高度危害1.5元丙等中度危害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三、增资指标你部直属企业中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共7000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1元计算,月核算增资指标为19.64万元。各地区所属化工企业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四、资金来源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分两年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企业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的上缴基数。五、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以用于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也可以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六、提高后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可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安排确定。七、在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岗位津贴而忽视这项工作。你部可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