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增值税价外费用

2024-05-17 16:17

1. 什么叫做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什么叫做增值税价外费用

2. 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2020初级经济法基础:增值税价外费用,这样理解就简单了

3. 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价外费用有哪些?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价外费用有哪些】

增值税价外费用

4. 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另外,消费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5. 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法律分析:个人受法律制裁将遭罚金、入狱甚至于受死。 国家受法经济制裁受经济围困、孤立无援、业务受阻甚至国际打击与破坏,最终可能导致本国经济萧条甚至崩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细则对价外费用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延期付款利息”从“违约金”中分离出来,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这里将“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6. 增值税价外费用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7. 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包括

1.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不是收入的组成部分,当然不包括在内.
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要交给税务机关的,只是代收而已,当然能作为收入征税.
3.代垫运费也不是收入,这个应该好理解,也不能作为收入征税.

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包括

8. 增值税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增值税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意在计税基数不被侵蚀,属于反避税条款。没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的规定,纳税人将会钻空子,将销售额人为拆分为一项或者若干项价外收费项目逃避纳税义务。
纳税人在商业交易中,有部分代收代付行为等,从形式上看属于增值税文件中的价外收费,但是纳税人的意图不在于避税,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必然”,如果全部以“价外收费”的大棒砸下,将会打击正常经营行,形成税法对经营进行了不适当干预,反避税将会造成“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一人漏网”,切不可让反避税导致“血流成河”,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个尾巴在后面,列举部分情况界定为“非”“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