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24-05-15 19:06

1. 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所需保护、传承和利用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开展马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纪念、展示等有关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第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推荐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公民可以自荐作为传承人人选。第十条 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专家组成的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资源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共享。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异议。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情况,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代表性项目名录公布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 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研究工作,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境内下列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及其附属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第三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文化、公安、工商、规划、城建、土地、海关、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级部门的关系,审议和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和指导县(市)、区文化(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检查、监督、管理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经营、拣选、考古发掘(抢救性);
  (四)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修复、重大维修及文物保护科研工作;
  (五)组织实施文物的调查勘探、征集、鉴定、申报工作;
  (六)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在地下文物分布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第六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检查、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三)协助文物勘探、考古单位保护管理勘探、考古发掘工地;
  (四)检查、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文物的调查、征集、申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条 乡、镇文化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当地文物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制止私自发掘地下埋藏文物和私自经营文物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保护当地文物安全,发现文物有损毁危险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八条 各级公安、工商、规划、城建、土地、海关、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 文物的保护管理、调查研究、保养维修、清理发掘、陈列宣传、征集拣选、收购、奖励等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基建支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上述经费应视财力可能逐年有所增加。
  城市园林内文物的维修经费列入城市维护费,划拨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有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风景区,应将部分收入划拨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其主要用途是: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保养、维修。
  鼓励社会团体和海内外有识之士,捐资抢救保护文物。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十条 本市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一般性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
  (一)作为宗教活动和宗教职业人员聚居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宗教团体负责;
  (二)烈士陵园、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和无级别文物古迹,由文化(文物)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负责。
  上述负责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确定责任人,接受文化(文物)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3. 马鞍山风景区的革命遗址

 马鞍山的主峰上有五个在岩石上凿出的石坑和石洞,制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是守山人员为了抵抗山下敌人的攻击,用来掩藏身体的。掩体内可容纳2-3 人,有射击孔,人在里面非常安全。东峰上的两个掩体,下面对着陡峭的天梯,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在马鞍山抗日保卫战中,王凤麟副团长就是在这些掩体中指挥作战,将日军师团参谋长山田大佐击毙的。英雄碾在马鞍山东峰的腰部有一处平地,在平地的中央有一盘石碾,该碾除石滚外,碾盘和地座是一块整体的石头凿制而成,碾盘直径1.5米,高0.7米建于清朝咸丰年间,是在山上居住的人员用来碾压粮食的器物。战争年代,八路军和军属用石碾轧米及轧制火药。1942年石碾被日军飞机炸坏,1999年重新修复。战斗指挥所在马鞍山主峰的顶端有一处岩洞,洞高2.5米,宽2米,深1.5米,此处视野开阔,居高临下,在马鞍山抗日保卫战中,是王凤麟副团长的指挥所。

马鞍山风景区的革命遗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