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024-05-06 01:55

1.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第十条 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第十一条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第十三条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 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学校周边区域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网吧。
  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六条 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或者将现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教育部门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重点条款

第十三条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第三十三条除下列情形外,在7时至18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一)法定节假日;(二)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第五十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

3.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五条 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三)负责编制教职员工学生安全行为指引;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第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建筑设施、设备。第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第九条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周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

  检查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第十三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周边区域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设置、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电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第十六条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国土或者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

4.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三)负责编制教职员工学生安全行为指引;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第七条 住房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工程质量安全;

  (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建筑设施、设备。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定期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周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

  检查监督。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第十三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周边区域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设置、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压电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第十六条 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划和自然资源或者水务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5.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目的

6.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学习心得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安全工作更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倡导“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今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正如王定华司长所说:“安全不保,何谈教育、何谈发展、何谈幸福”。那么如何管理好学校的安全工作呢?下面谈谈我个人的一些见解。首先学校领导要懂得安全政策,重视安全问题。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学校是不合格的学校,一个不具备安全意识的领导是不称职的领导。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是否落实,关键在于领导,领导起着主要的作用。所以学校领导首先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特别是校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首要的工作来抓。其次全体教师对安全问题齐抓共管。学校要抓好安全工作,光有领导高度重视还不够,还要动员全体老师的力量,来共同抓好安全工作,这就需要学校安全管理必须有一个十分清晰的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我认为,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和安全员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和执行、处理、记录、考核等学生、班级的安全工作。最后学校要处理好“安全”和“教学”的关系。要以“教学”为中心,“安全”为前提,只有学校不出现安全问题,才能更好地抓好教学工作,“生命不保,谈何教育。”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抓安全工作也是为教学工作服务的。如果学校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学校领导及相关教师就很难稳定下来,就要忙于处理事宜,也会给其他教师带来负面影响,所以从这一点看应该说“安全第一、教学第二”。通过学习,使我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了解,认识到学校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是不能掉以轻心的,必须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学习心得

8.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