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2024-05-16 11:19

1. 物权与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债权是“债务”的对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享有的可以请求他方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接受其履行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存在的一种重要法律形态。债权具有以下三项权能:
(1)给付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
(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保护请求权,但在此场合仍对债务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领权。
一、民法典第15条适用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2. 一债权与物权相比有哪些特征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2)债权为请求权;(3)债权具有期限性;(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5)债权本身不具有排他性。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对世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等。

3. 物权区别于债权的特征在哪些方面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
一、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2、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如下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物权区别于债权的特征在哪些方面

4. 一债权与物权相比有哪些特征

 一债权与物权相比有哪些特征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依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3.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虽然债属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受到威胁。为加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了某些修正,扩张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由第三人来承担损害后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认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4.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5.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络:  1.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 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 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3.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型别,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络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额抵押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主要型别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主要性质  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问买基金跟买债权相比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  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相比,存在以下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  (2)风险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对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可支配资产总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这就犯了"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禁忌,当其所投资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资本金有可能化为乌有;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资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投于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把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本金得到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比基金要小。  (3)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收益比债券高。以美国投资基金为例,国际投资者基金等25种基金1976~1981年5年间的收益增长率,平均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纪增长投资者基金为465%,最低的普利特伦德基金为243%;而1996年国内发行的二种5年期 *** 债券,利率分别只有13.06%和8.8%。  (4)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俱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物件的选择。  (5)价格取向不同。在巨集观政治、经济环境一致的情况下,基金的价格主要决定于资产净值;而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利率;股票的价格则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巨大。  (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特征是什么  质权相比于抵押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转移物的占有,并以占有为公示要件。还有只有动产才能进行出质,不动产是无法获得质权的,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权利生效要件。
   
  物权与债权的相同点  物权与债权的相同点是都是财产权,由民法调整,都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涉及到对权利的处分,都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什么是债权,债权与所有权比较有何特征?  你好!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其与所有权的区别在于:  1、债反映的是财产流转的动态关系,所有权反映的是财产所有与支配的静态关系;  2、债的主体是特定的,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3、债是请求权,而所有权是支配权;  等等  .
  《民法》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特征是什么?   你好 
   是一回事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  债务  人或债务人提供的  第三人  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担保物权具有哪些特征?  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与债权的效力相比,物权的效力规定有何特殊性?  (1)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1)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之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之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权人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物权的实行既不依赖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同时也不依赖他人的财力,仅凭物权人自己对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
   

5.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2)债权为请求权;(3)债权具有期限性;(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5)债权本身不具有排他性。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对世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等。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6.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7.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权利,直观地体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直接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间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现根本不涉及物的情况。这种客体方面的差异最终决定了物权和债权在性质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异。
2.支配权与请求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
作为请求权,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这由此也让我们直观地感受到,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同时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债权需要担保,而且通常都会选择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物权的义务主体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的义务。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债权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既然物权是绝对权,这也意味着物权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具有相对效力。
4.排他性与兼容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许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共有关系上,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但有些物权是可以并存的,如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债权的兼容性则意味着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物权的排他性实际上是为了满足物权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个物归属于几个人所有的话,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对物进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处分。但是一个物上存在几个债权时,问题并不突出,因为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卖的法律关系中,两个合同可以同时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三个民事主体中的一个,而这又取决于出卖人(债务人)的履行意愿。
5.优先性与平等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优于债权,这主要是指在企业破产时,有物权担保的债权要优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2)在各个物权之间也存在优先的次序关系,如登记在先的抵押权要优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数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的不同债权之间是不存在优先次序的,即使是产生在先的债权也不能优于产生在后的债权。如甲与乙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第二天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乙的债权并不优于丙的债权,二者没有优劣之分。
6.无期性与期限性
物权人的物权不受制于时间的限制,可以一直享有下去,当然这仅仅是针对所有权而言的,对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有期限的。而债权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我们的《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7.法定性与任意性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如我们无法创设不动产质押的物权类型,也无法约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而只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范围内行使抵押权。而债权则具有任意性,就合同而言,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以及签订什么样内容的合同完全由民事主体自由决定。相反,债权具有任意性,不仅债的类型可以任意设定(比如大量的无名合同),债的内容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任意设定。
8.公示性与隐秘性
物权公示的方式,从公示的成本和可识别性的角度,法律一般要求动产采取占有的方式,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式。这些方式的目的都是让外部的第三人可以知晓物权的权利状况。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相反,债权由于效力具有相对性,与第三人无关,所以债的发生与内容都不需要让第三人知晓;不仅如此,第三人也无权利知晓。比如合同之债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往往构成核心的商业秘密,如果第三人通过不当手段知晓的或者不法利用,还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除了有上述的区别以外,还会发生以下的联系:
1.二者都共同属于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应。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债权和物权被侵害通常都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
2.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债权通常是物权的变动原因,我们通过债权来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所以,债权通常是物权变动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权是债权变化的结果和目的。这也让我们清楚了,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即基于债权的变动,如赠与、买卖和互易。所以,我们讨论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会牵涉债权(合同),如讨论抵押权时,通常都会涉及到抵押合同。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8.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权--物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权能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