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劳动法规定

2024-05-05 10:09

1. 新民法典关于劳动法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民法典关于劳动法规定

2. 民法典关于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变过去劳动制度存在的弊端,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劳动者选择职业,保障择业的主动权。
3、有利于劳动者增强竞争意识,促进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全面提高素质。 
4、在劳动合同中写入了劳动者的权利,其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3. 民法典关于劳动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是,哪些自然人属于劳动者,哪些用工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呢?《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上述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就业,并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一规定完全契合了《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单位破产、解散的时间以什么为准?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认定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关系着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结点确定。但是,在劳动法律当中无法找到对应答案。《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不但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解散情形,同时对不同解散情形的时间结点也做了明确,例如,单位提前解散的,以“权利机构作出决议解散”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关于劳动法的规定

4. 民法典中关于劳动的规定

劳动关系因从属性劳动的特征使其与民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但是劳动关系本身存在平等关系的特征,为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民法提供了空间。纵观《民法典》条文,不乏与劳动关系存在诸多关联之处,它的颁布和实施将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较大影响。

  1 明确性骚扰的行为界定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性骚扰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何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预防和制止,上述法律并未涉及,主要见诸地方性规范和司法裁判的经验总结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3类应当采取的合理措施,即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这些措施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工作条件的重要内容,也是致力于公平就业和反对性别歧视的重要体现。

 2 促进劳动者在职务行为中的忠实勤勉义务。劳动者职务侵权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就已经得到明确,并与《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在采纳了这一雇主替代责任的同时,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这种变化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对职业道德的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3 强化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职务侵权的条件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改变了《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由于劳务派遣协议对雇主义务的划分存在着不确定性,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无法统一定性。因此,使用“相应的责任”包括了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从“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的责任”,改变了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较轻的局面,打破了原先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强化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雇主的地位平等性。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4 缩短因重大误解对离职协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离职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曾做出明确规定,双方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民通意见》和《合同法》,这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在此基础上维持了2017年《民法总则》增加的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协议的3个月期间这一特殊因素。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得到了极大缩短,有利于尽快消除因撤销权带给劳资双方法律利益的不确定状态,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特别是劳动者应当及时行使权利,稳定彼此的法律关系。

 5 确认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别。《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转让给用人单位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一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当然有权请求支付报酬。而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提供的劳动属于自雇劳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主体,这两种要素不可能结成社会关系,请求支付报酬自然缺乏依据。这种以自雇劳动为典型特征的合伙关系与以受雇劳动为典型特征的劳动关系有着根本区别。《民法典》的这一条文确认了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别,也体现了劳动法理论和民法理论的共通之处。

5. 民法典对劳动争议的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正确认识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不会因《民法典》的出台而被废止
三、劳动者维权的程序不会有变化
四、继续沿用“年满十六周岁”的法定劳动年龄
五、进一步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六、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
七、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八、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九、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对劳动争议的新规定

6. 新民法典关于劳动法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 民法典的劳动法

法律分析:《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以上内容来看,似乎没有涉及到劳动用工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民法典的劳动法

8. 民法典关于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以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变过去劳动制度存在的弊端,对劳动者来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2、有利于劳动者选择职业,保障择业的主动权。
3、有利于劳动者增强竞争意识,促进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全面提高素质。 
4、在劳动合同中写入了劳动者的权利,其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