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4-05-07 02:09

1. 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第四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第五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发展、注重特色、分类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第六条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地区的乡村振兴规划。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科学安排布局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指导。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乡村振兴的有关规划有序推进。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应当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加快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水平,形成以粮食产业、规模种养、高效生态循环农业、食品加工、冷链仓储物流和文化养老休闲旅游互为支撑的乡村振兴产业结构,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利用,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气象监测与生态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撑粮食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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