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街商会的基本简介

2024-05-08 05:21

1.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基本简介

为了搭建驻区机构与政府、驻区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更好地向金融机构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北京市西城区政府的支持下,2003年10月,由各大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共同运作发起成立了北京金融街商会 。目前商会的二百余家会员单位分别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电力等不同行业。商会的主要:一是落实市区两级政府金融产业优惠政策;二是充分整合区域资源,为会员单位提供务实服务;三是策划组织系列交流活动,扩大金融街海内外的影响力;四是搭建驻区机构与政府、驻区机构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发挥商会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促进各会员间的交流合作。商会自成立以来,先后成功的参与组织了中国迄今为止最高规格的国际金融论坛——2004北京国际金融论坛 、外国大使走进金融街、首都金融文化节暨金融博览会、京港金融合作论坛、东亚金融合作论坛、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北京圆桌会、中国银行业100强排行榜发布会、系列金融街 论坛等大型活动,在国内外金融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商会为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提供多种务实服务,还组织金融街区域乒乓球比赛 、摄影比赛 、网球比赛、围棋比赛、篮球比赛、英语演讲大赛等系列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进了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丰富了区域从业人员文化生活。商会从2008年开始,成功举办了多次金融街青年联谊活动,为驻区单身青年提供沟通交往平台,已有不少青年男女从这里开始,成为了朋友和伴侣。此活动也成为最受金融街区域机构欢迎的品牌活动之一。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基本简介

2.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介绍

为了搭建驻区机构与政府、驻区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更好地向金融机构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北京市西城区政府的支持下,2003年10月,由各大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共同运作发起成立了北京金融街商会。目前商会的二百余家会员单位分别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电力等不同行业。

3.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会员名单

北京金融街商会会员单位名录 (截止2015年10月)(排序不分先后)   国家主权投资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金融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一)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北京银行总行、北京农商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杭州银行北京分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昆仑银行国际业务结算中心、中国银行金融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街支行、广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金融街支行(二)财务公司中化集团财务公司、航天科技财务公司、国核财务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供销集团财务公司(三)信托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华鑫国际信托(四)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信达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金融租赁公司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一)证券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宏源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兴证券、首创证券、信达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恒泰证券、北京高华证券、东吴证券北京分公司、华龙证券北京分公司、国海证券北京分公司(二)基金公司华夏基金、泰达宏利基金、建信基金、东方基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华安基金、华商基金、易方达基金、方正富邦基金、南方基金北京分公司、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金融结算中心及要素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专业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综合投资类公司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银河创新资本管理公司、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素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投创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海金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大正财富投资有限公司、黑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资金融机构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德意志银行北京分行、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摩根士丹利银行北京分行、加拿大皇家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北京分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道富银行北京分行、星展银行北京分行、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代表处、美国国际集团北京代表处、法国安盛公司北京代表处、汇丰银行金融街支行服务机构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瑞富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区邮局、国寿会议中心、北京和睦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五月花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北京华融新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苑物业管理公司、北京盛利达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会员名单

4.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第二条 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四、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五、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七、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促进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资格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第十一条入会手续: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入会申请书;(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二、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会员及准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第十三条自愿退会。会员及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十四条凡会员及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取消。第十五条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按照章程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五、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六、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七、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八、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协会的会议;三、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四、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五、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六、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凡会员遇法人、主要负责人及涉及协会工作的人事关系、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第十八条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准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九条罚则:一、会员及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时中止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二、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二、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三、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监事会提出的监事报告;五、审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六、决定章程的修改;七、决定给予违章会员及准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八、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十四名和非会员理事一名组成。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余为选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任理事单位选派,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两名,外资商业银行三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四、审议行业自律、维权等重大要约,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五、审定秘书处拟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各专业工作机构及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等议案;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七、决定有关罚则条款中对会员及准会员的一至三项处分,并就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八、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九、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若干。会长由常任理事单位行长(或董事长)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副会长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委托监事长向会员大会做监事报告;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长行、副会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新任人选后接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银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提名,经专职副会长同意后聘任。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三十五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第三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一、修改章程;二、因违反本章程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协会的解散、终止。第三十八条除第三十六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副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北京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一、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二、协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收入;三、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等;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第四十七条年费的缴纳:会员及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及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第四十八条遇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第四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建立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五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协会的终止程序第五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程序: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第五十三条协会的终止程序: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在北京银监局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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