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成立背景

2024-05-10 21:41

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成立背景

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自律守则。实践证明,在场外市场(OTC市场)中,自律管理更是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多年的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包括债券、拆借、票据、外汇、黄金等市场,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市场制度逐步完善,投资者日趋成熟。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2006年全年累计发行债券5.71万亿元,是1997年的180倍,累计成交38.35万亿元,是1997年的1210倍;截至2006年末,市场存量8.84万亿元,是1997年末的21倍,市场参与者6439家,是1997年的402倍。同时,市场参与者范围从市场建立之初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债券品种也已从单一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扩大到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美元债券等多个品种。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自律的需求不断增强,设立代表广大市场参与者利益,具有组织创新、自律、维权和服务等职能的自律组织,已成为市场进一步规范、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其次,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市场管理方式的需要。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提出“要创新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力度”等政府职能转变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要求。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自律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强调要“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重申要加强市场自律,并明确“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央的这一系列政策,为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指明了方向。一般而言,自律组织和市场主管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的主干。在场外市场,市场主管部门一般专职于市场的长远规划、框架设计和制度建设,自律组织则往往在市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规范中担负着更多具体的职责。我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有代表性的市场自律组织缺位。市场自律组织的缺位,不仅不能充分动员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力量进行自律性管理,也使银行间市场失去了提示和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主管部门,在担负着对市场的全面管理职责的同时,不得不承担一些本该由市场自律组织所担负的自律管理职责,无论管理规定,还是自律规则和产品创新,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或推动。主管部门耗费大量精力做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市场监管及基本制度建设等主要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设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实为刻不容缓。成立市场自律组织,将那些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交给自律组织去办,有利于市场自主创新潜力的发挥,有利于市场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和宏观的制度建设和长远规划。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成立背景

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成立意义

尽快成立以市场参与者为主体的自律组织,加强对银行间市场的自律性管理,约束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正当利益,对促进我国银行间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加强市场自律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符合OTC市场规律和特点的自律管理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可以通过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和会员的诚信守法、合规经营,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2)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促进市场和政府的双向沟通,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有力促进市场发展。自律组织既是市场参与者的民意代表,又在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紧密联系市场和政府,在促进二者有效双向沟通方面能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市场自律组织既可向市场宣传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又可向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反映市场情况以及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发挥沟通会员与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的作用。(3)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促进市场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协会可以通过组织会员加强银行间市场业务方面的交流与培训,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市场参与者专业水平的提高。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银行间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可充分激发市场的自主创新性,又可使市场主管部门能集中精力作好市场的长远规划和监督管理,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

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介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介绍

4.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重大事记

2006年7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单位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起筹备会议,会议决定发起筹建协会。银行间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与会指导。2006年8月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6家机构作为发起单位代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2006年8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发起筹备。2006年8月下旬,6家发起单位代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2007年6月上旬,在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协会筹备成立。2007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筹备组成立,时文朝同志任组长。筹备组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等7家单位指派的12名同志组成。协会筹备工作启动。2007年7~8月,协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和两次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通报协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就协会章程、协会职能、财务预算原则、会费标准、协会负责人提名、理事和监事提名等问题广泛听取了市场成员意见。2007年8月8日,经筹备组提名、主要市场成员酝酿沟通所产生的152名会员代表所组成的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共有147个会员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和会费标准,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日,协会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协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后,协会筹备组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协会成立登记。2007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向民政部报请成立登记。 协会筹备组按照有关要求向民政部提出协会成立登记申请。2007年8月24日,民政部批准协会成立登记。2007年9月3日,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行长助理马德伦出席成立大会,协会李礼辉会长陪同周小川行长为协会成立揭牌。2007年10月1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协会主要内部规章制度及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2007年10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要求,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文本。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会员管理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业务范围

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区别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区别答:亲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摘要】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区别【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区别答:亲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回答】

7.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由哪些机构组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由哪些机构组成

8.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涉及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包括: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名单会 长:中国银行行长 李礼辉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李军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副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项俊波副会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张建国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高坚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穆怀朋副会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超副会长: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副会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黄永达副会长: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谢多副会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 吕世蕴副会长: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沈祥荣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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