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克这个国家是什么社会,地理环境怎样,对全球变暖是什么态度?

2024-05-09 06:52

1. 乌拉克这个国家是什么社会,地理环境怎样,对全球变暖是什么态度?

是乌拉圭吧?!

        乌拉圭概况 
 
    国名:乌拉圭东岸共和国(Oriental Republic of Uruguay, República Oriental del Uruguay) 

    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由宽度相等的五道白色宽条和四道蓝色宽条相间相连构成,旗面左上角为白色正方形,内有一轮“五月的太阳”。乌拉圭历史上曾同阿根廷组成一个国家,所以两国国旗都有蓝、白色和“五月的太阳”;九道宽条代表当时组成共和国的九个政治区域;太阳放射八道直线和八道波状光芒,它象征国家的独立。  

    国徽:呈椭圆形。椭圆面上有四组图案;左上角为一副天平,象征正义;右上角为多岩石的要塞,象征首都蒙得维的亚;左下角为奔驰的骏马,象征自由;右下角为一头牛,象征财富和畜牧业。椭圆形两侧以橄榄枝和月桂枝装饰,象征和平与胜利;上端是“五月的太阳”。  

    独立日:8月25日(1825年) 

    国庆日:8月25日(1825年) 

    国家政要: 总统塔瓦雷·巴斯克斯(Tabare Vazquez) ,2004年11月当选,2005年3月就职。 

    自然地理:全境面积17.7万平方公里。位于南美洲东南部,乌拉圭河与拉普拉塔河的东岸,北邻巴西,西界阿根廷,东南濒大西洋。海岸线长约660公里。境内地势平坦,平均海拔116米。南部是起伏的平原;北部和东部有少数低山分布;西南部土地肥沃;东南部多斜坡草地。大库奇利亚山脉由南向东北延伸至巴西边境,海拔450—600米。乌拉圭河为乌与阿根廷的界河。内格罗河发源于巴西高原,流经国境中部,注入乌拉圭河,全长800多公里。位于内格罗河上的内罗格水库,是南美最大的人工湖之一(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属温带气候,乌拉圭因其形似宝石而又盛产紫晶石,被誉为“钻石之国”。1至3月为夏季,气温17至28℃,7至9月为冬季,气温6至14℃。年降水量由南至北从950毫米递增到1250毫米。 


    人口:338万(2002年),其中白人占90%以上,印欧混血种人占8%。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居民中56%的人信奉天主教。 

    首都:蒙得维的亚(Montevideo),人口138万(2000年6月),平均气温16℃。 

    行政区划:全国共分19个省。 

    历史:早期的乌拉圭河东岸地区居住着查鲁亚印第安人。1516年初被西班牙探险队发现。1680年后一直是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者争夺的对象。1726年,西班牙殖民者建立蒙得维的亚,乌拉圭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1776年西班牙将该地区并入拉普拉塔总督辖区。 
 
1811年民族英雄何塞·阿蒂加斯领导人民进行独立战争,并于1815年控制了全境。1816年葡萄牙再次入侵,并于1821年7月将乌并入巴西。1825年8月25日,胡安·安东尼奥·拉瓦列哈等一批爱国者收复了蒙得维的亚城,宣告乌拉圭独立,并将8月25日定为国庆日。20世纪上半叶,乌经济稳定、社会安宁。1973年发生军事政变。1984年7月,军政府决定还政于民。由于它位于乌拉圭河的东岸,故国名定为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同年11月红党候选人胡利奥·玛丽亚·桑吉内蒂当选总统,恢复民主宪制。2004年11月,左派政党联盟总统候选人巴斯克斯在大选中获胜,成为乌历史上首位左派总统。

    宪法:1830年7月18日颁布第一部宪法,后多次修改。1951年的宪法废除了总统制,建立国务会议制(最高行政权力机构)。1966年修宪,恢复总统制。1973年军人政变后停止实施宪法。1985年民选政府上台后即予恢复。目前实施的是1996年修改并经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宪法规定乌实行民主共和制,三权分立。设总统和副总统各一名。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副总统为当然参议员,兼任国会主席和参议长。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和各省省长均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统不能连任,但可隔届再次参选。议会分参、众两院。
 
    经济:盛产大理石、紫水晶石、玛瑙、乳白石等。已探明有铁、锰等矿藏。林业和渔业资源丰富,盛产黄鱼、鱿鱼和鳕鱼。乌拉圭是一个传统农牧业国家。工业不发达,以农牧产品加工业为主。经济依赖出口,主要出口产品有肉类、羊毛、水产品、皮革和稻米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乌实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推进传统产业的同时更注重非传统产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地区经济一体化。受阿根廷、巴西经济复苏的影响,乌经济于2003年出现复苏并在2004年有所增长。旅游业较发达。境外游客主要来自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智利等周边国家。埃斯特角和首都蒙得维的亚是主要旅游地。

    新闻出版:2000年共有报刊374种,其中日报31种。主要报纸有:《国家报》,1918年创刊;《晨报》1917年创刊;以及《共和国报》、《观察家报》和《最新消息报》等。全国有各类电台284家,电视台60家,有线电视台120家。 

     外交:奉行和平与开放、尊重别国主权、不干涉内政和不诉诸武力的外交政策。主张多元外交,外交关系不受政治制度的限制,在自决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保持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强调外交指导方针是维护国家利益,注重经济外交。 

    与中国关系: 1988年2月3日,乌拉圭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03年中国同乌拉圭贸易总额为2.03亿美元。2005年5月,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对乌拉圭进行友好访问。
 中国甘肃与乌拉圭佛罗里达建立省际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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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乌拉圭谈判的主要成果?

你要问的是乌拉圭回合吧??
在货物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的谈判。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对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即加权平均税率从6.3%减为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税目占其全部税目的93%,占全部额的84%,其中承诺减让到零的关税税目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长到32%,涉及的额从20%增长为44%;15%以上的高峰税率比例由23%下降为12%,涉及额为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从关税约束水平方面分析,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目由78%上升为99%,涉及的额由94%增长为99%。   发展中成员品的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15.3%减为12.3%。从约束关税范围上分析,发展中成员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为71%,涉及的额由13%增长为61%。大部分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全面约束了关税,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韩国、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约束关税的比例在90%左右。   品关税的实施期为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完成。   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减让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的实施期。   对于发达成员,从减让幅度上看,发达成员总体关税的削减幅度在37%左右,发展中成员平均减让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括《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94),它是对原来的《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谅解和减让表的《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第二组括两项主要协议,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纳入到正常的规则管辖之下。第三组括《技术性》、《海关估价》、《装运前检疫》、《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与有关的措施》等7项协议,第四组括《保障措施》、《》、《补贴与反补贴》三项补救措施协议。
在服务方面
  过去关税与总协定只涉及货物领域,服务不属于关税与总协定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并于世界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在12个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审计、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软件服务的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电信、电传和邮件有关的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括批发在内的商业分销服务;不同层次的教育服务;保护环境的服务;括保险与银行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GATS》将服务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跨境交付和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律师咨询、电信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医疗;三是以商业存在(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形式提供服务,例如建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括演出、讲学和行医等。   《GATS》的一般义务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不同的是,服务的最惠国待遇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具体部门的开放相联系,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这种将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承诺的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GATS》一个十分重要特点。《GATS》还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第一,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发展要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的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的开放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时可以设置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领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关税与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体制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进展。
在与有关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与货物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它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不产生效力。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取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逐步建立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范围的扩大和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还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关税与总协定便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中。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关于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括对冒牌货的协议》(英文缩写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协议强调对反竞争行为和歪曲的控制;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3. 除国际贸易以外,在一国比较优势基础上获取比较利益的方式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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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体制下的“绿色壁垒”

作者:陈晨 点击量:609 发布日期:2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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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摘要]在WTO协定对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制的情况下,技术壁垒[①]已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中,绿色壁垒以其涉及环保技术和法规的发展水平、隐蔽性强等特点,尤为发达国家所青睐,成为发展中国家不容忽视的一大贸易障碍。本文从界定绿色壁垒的概念入手,对绿色壁垒的特征、识别、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和消除它的各种途径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绿色壁垒;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ISO 14000;“绿化”WTO

前 言

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许多传统的贸易壁垒在WTO体制下已受到很大的抑制。然而,本来旨在保护环境的环保措施却被一些国家用来阻碍正常的国际贸易,因而演变成为一种贸易壁垒。由于它以保护环境的面目出现,不同于传统的贸易壁垒,所以又被人们称为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常常与正常的环保措施交织在一起,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正逐渐成为世界贸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的一大障碍。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便深受其害。例如,我国的许多传统的优势出口产品正由于绿色壁垒的不断扩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打击。其中,纺织品、农产品、陶瓷等产品受到的影响最大。由于进口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对纺织品的染料指标、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等环保标准的提高,这些产品的国际市场正面临着严重萎缩的危机。

客观上讲,提高这些环保标准有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其本身无可厚非,但不少进口国执行环保措施的做法却往往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扭曲了国家间公平的市场竞争,构成绿色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蒙受巨大损失。据统计,仅在1997年至1999年的3 年间,我国出口商品因遭遇绿色壁垒而受限的商品价值就高达300亿美元[②]。对此,我们不能坐以待毙。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运用WTO体制下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今后可能发生的此类争端中争取主动。因此,为了趋利避害,有必要对绿色壁垒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这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绿色壁垒的定义与形式

(一)绿色壁垒的定义

“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又称环境壁垒,是随着国际贸易中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尽管这一概念频频在学术文章中出现,但学者们对它的界定却见仁见智,不尽相同。下面笔者仅举两条学者们给绿色壁垒所下的具体定义,以期对这一概念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条定义[③]是:“绿色壁垒,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国通过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复杂的卫生检疫制度或采用绿色环保标志、绿色包装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按照该定义,绿色壁垒是一国在贸易中采取的,“客观上”导致了他国的某些出口产品因不达环保要求而被拒之门外的环保措施,至于采取这些措施的真正目的,在所不论。但是,“从进口国实施绿色壁垒的动机来分析,绿色壁垒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正当的绿色壁垒是进口国为保护环境而在贸易领域规定的“严格的”环境标准或措施;不正当的绿色壁垒则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提高环境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

另一条定义[④]是: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对外国商品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或制定比本国商品更高的环保标准,即推行双重标准,从而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它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构成了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很显然,绿色壁垒的这一定义比前项定义无论在内涵还是外沿上均要窄一些,它实际上与前者中不正当的绿色壁垒是一回事。

应该说,对一个事物的理解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学者们往往出于研究的需要,或选用广义的解释,或选用狭义的解释。但笔者认为,为了使所讨论的问题具有可比性,在提到某一事物时,应当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概念。就绿色壁垒而言,采用狭义的定义更为合适。因为:

首先,从绿色壁垒的字面含义来看,其中心语应落在“壁垒”,即“贸易壁垒”上,而“绿色”是定语,意味着与环境相关,合起来就是指一种与环保有关的贸易壁垒。所以,贸易壁垒的性质决定了绿色壁垒的根本性质。至于何为贸易壁垒的性质,我们应在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WTO(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寻求答案。

GATT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条约文件”[⑤],它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产生,核心目标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1995年成立的WTO继承和发展了GATT,仍然秉持着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其首要解决的依旧是“市场准入”问题。我们现在所称的“壁垒”一词,就是由为解决“市场准入”问题而排除的关卡和障碍(barrier)翻译而来的[⑥]。既然如此,也许有人要对“壁垒”一词作比较中性的广义理解,把客观上凡是阻碍了商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障碍均包含在内。在WTO 框架下,关税虽通过协商不断降低,但仍是国家对跨国贸易进行干预的合法手段。WTO所要消除的贸易壁垒,是各成员方实施的“扭曲”国际间正常贸易的措施,它并不禁止成员方为实现维护国家安全、平衡国际收支、保护环境等目的,采取合理的措施限制其对外贸易。所以对绿色壁垒这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宜作狭义解释。

其次,多数学者使用的大都是绿色壁垒的狭义概念。如李小年在《WTO法律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一书中写道:“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但同时也必须防止借口环境保护为自由贸易设置绿色壁垒”。[⑦]李慧明、卜欣欣在《绿色国际贸易与绿色国际贸易壁垒》一文中在区别绿色壁垒与绿色国际贸易时,也采用了绿色壁垒的狭义概念。[⑧]

所以,本文中的“绿色壁垒”也采用狭义的解释。至于具体应如何定义绿色壁垒,可以进一步探讨。有的学者采用列举式的定义方法(如前文中第二条定义的定义方法),即通过列举绿色壁垒的主要形式给绿色壁垒下一个定义。下面本文将对绿色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一简要论述,并借此分析一下列举式定义法的利与弊。

(二)绿色壁垒的形式

从目前看来,绿色壁垒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对所有商品不分来源地“一视同仁”地制定超出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高标准;二是在不同外国的商品之间或本国与外国的商品之间制定双重标准;三是以环保为由,要求进口商品遵守国内与贸易有关的各种环保法律法规及条令,但又不事先通知国外出口商所应遵循的具体要求,从而给国外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设置障碍。

从表面上看,第一种形式的贸易壁垒虽然似乎不具歧视性,一国政府敞开国门,欢迎那些符合环境标准的商品进入,但实际上却因“门槛”过高,把大多数外来商品都拒之门外。这种形式的绿色壁垒常被发达国家采用。因为它们已完成工业化的过程,环境污染的加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强烈要求,已促使其环保水平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并有完备的环境法规体系作保障;经济实力的雄厚又为其不断发展和采纳更先进的环保技术提供了资金支持,使其有能力在环保方面始终保持领先。除了它们,其他国家在贸易领域的环境标准通常还达不到能够设置绿色壁垒的程度。第二种形式的贸易壁垒由于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违反了WTO中的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因而在实践中较易判断。第三种形式的贸易壁垒最具隐蔽性,与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背道而驰,构成了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回顾前文中对绿色壁垒的第二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该定义只列举了绿色壁垒的两种主要形式,是很不全面的。事实上,即使我们把绿色壁垒现有的所有形式都在定义中列举出来,也难以保证该定义于日后不会“过时”。所以,采用这种列举法下定义,虽然有能直观描述事物的优点,但其不够全面和开放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英美学者们实用主义的作法,即不给绿色壁垒下一个条框分明的定义,而只分析绿色壁垒的特征,凡是符合其特征的贸易壁垒都可称作绿色壁垒。

二 绿色壁垒的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较之其他非关税壁垒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歧视性和隐蔽性的特征。

(一)表面上的合理性

所谓表面上的合理性,是指“任何绿色贸易壁垒都标榜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因而极易蛊惑大众心理”[⑨]。为维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在贸易中制定环境标准和采取环保措施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假借保护环境之名,行设置贸易壁垒之实,采取不适当地提高环保标准等方式阻碍甚至禁止别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即使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质上也是政府对跨国贸易的不当干预,是对国际间正常贸易秩序的破坏。

例如在“美国海虾和海龟案”(编号为WT/DS58)中,美国虽然声称其修正《濒危物种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 1973)增加609条款的目的,是为推动其他国家采用一种名为TED的防止误捕海龟装置(Turtle Excluder Device),以相应提高保护海龟的力度,但WTO的上诉机构注意到,依据美国实施609条款的方式,即使是通过美国所允许的方式捕到的虾,只要它们来自于没有要求使用TED的国家,美国也限制其进口。因此,美国实际上更关心的是有效地迫使WTO其他成员方采用其规定的管理体系,而并非确保海虾出口国使用的捕捞方法不危及迁徙海龟,它这种做法无疑是设置绿色壁垒,所以WTO上诉机构建议其修改。

(二)歧视性

从前面对绿色壁垒形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的歧视性有表面上的歧视,即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也有实质上的歧视,即前述其他两种形式的绿色壁垒所反映出的歧视。无论是何种歧视,都是WTO所不允许的。因为非歧视义务是WTO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保护多边贸易体制中弱者权利的重要方法[⑩]。WTO并非无条件地支持自由贸易,那些融入贸易规则的环境措施和严重影响贸易的环境措施能否在WTO体制下合法存在,关键要看它们是否具有歧视性[11]。所以,歧视性是构成绿色壁垒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隐蔽性

隐蔽性,即“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藏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成为拒绝进口外国产品的‘尚方宝剑’”[12]。从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众多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来看,被诉方不管是否真的实施了绿色贸易壁垒,均无一例外地援引《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有关条款。由此可见,所有的绿色贸易壁垒都以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的“环保例外权”为其合法“外衣”。此外,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也在总协定第20条的基础上,赋予了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13]。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规定本身并不属于贸易壁垒的范畴,它们的“初衷在于通过控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以及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来减轻其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14];而绿色贸易壁实际上是对这些规则的滥用。

其实,制定环境标准,采取有效的环境措施是每个国家拥有的权利。关于这一点,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上诉机构在首例上诉案——“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编号为WT/DS)的报告中已经明确表达了它的观点:“事实上,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和《贸易与环境协定》中,寻求贸易与环境协调政策的意义已得到明确承认。在确定自己的环境政策(包括环境与贸易的关系)、环境目标、制定和实施环境法规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享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对世界贸易组织来说,这种自主权只是受到需要尊重总协定及其他有关协定的要求的限制。”[15] 换言之,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WTO一揽子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使其环境政策和措施与它所作出的关于自由贸易、歧视待遇的承诺相互协调。因而有学者正确地指出,从理论上讲,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在GATT及WTO的框架内并不必然冲突[16]。

绿色壁垒的上述特点表明,虽然在表面上这种壁垒表现为贸易与环境的冲突,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但实际上它是对正当权利的一种滥用,是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对义务的违反。因此,在相关案例中,只要证明一方的环保标准或措施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GATT和WTO的争端解决机构都会判定其违反了WTO规则,并会建议其作出修改。

三 绿色壁垒的识别

从WTO的DSB解决争端的实践来看,申诉方均指责被诉方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条(普遍的最惠国待遇),而被诉方则无一例外地援引《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主要就是围绕这几个条款进行解释,阐述理由,并作出结论的。因此,运用这些条款,尤其是掌握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这些条款的解释,对于识别绿色壁垒和便于我国在今后相关的贸易纠纷中争取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运用《GATT1994》第1条与第3条识别绿色壁垒

《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和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体现,作为WTO的基本原则,二者同样适用于以环保为由的贸易限制。背离这两项原则,理论上讲便违背了WTO成员方的基本义务,在实际案例中必将导致败诉。美国在“美国海虾海龟案”及“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中的败诉便是最好的证明。

在“美国海虾海龟案”中,美国仅依据捕捞方式的不同,即单方面对未使用TED的海虾出口国实施禁止进口措施;而且给予某些国家(在实施其《濒危物种》609条款的过程中,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以更优惠的待遇,使它们享有比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更为宽裕的过渡期(前者有3年过渡期,后者仅有4个月),以及资金、技术上的援助。这显然构成了对WTO不同成员之间的歧视,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最终导致了美国的败诉。

在“美国修定汽油标准案”中,专家组认定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由于化学成分相同,是相同产品(like products)。但是根据美国国家环保局1993年制定的“汽油规则”(“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美国对这些相同产品,即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适用了不同的质量标准。这种差别待遇是否违反了《GATT1994》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呢?专家组认为,对《GATT1994》第3条第4款中“不低于优惠待遇”(treat no less favorable)一词,应理解为“与国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为进口产品提供了有效的平等机会”。经过审查,按照美国的“汽油规则”,进口汽油不能适用单独基线而必须符合固定基线的要求,实际上使进口汽油享受的待遇低于国产汽油的待遇。所以美国这种提高进口汽油环境标准的作法,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达到了变相限制外国汽油进口以保护本国汽油市场的目的,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最终导致美国的败诉。

(二)运用《GATT1994》第20条识别绿色壁垒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引言部分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它之后,列有10个具体款项。其中(b)款和(g)款分别规定如下:(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17]。这一条款继承自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一般认为系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而规定的。但GATT在争端解决中的立场和实践使得环保人士指责它是环境保护的障碍[18]。因为,GATT的专家组出于更为重视自由贸易的立场,对第20条各款所作的解释非常狭隘,导致GATT缔约方援引该条的各种情况的主张通常被否定[19]。这样一来,事实上抛开了第20条的引言部分,忽视了它的作用及其与第20条中各款之间的关系。

GATT专家组的这种极为谨慎的立场在WTO处理第一起争端“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时,仍为WTO专家组所坚持。如WTO专家组援引GATT专家组在“鲱鱼和鲑鱼”争端中的报告,把第20条(g)款中的“有关”解释为“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天然资源,显然狭于“有关”的字面含义。其审查的“措施”也仅定为汽油规则中的基线方法,于是得出“汽油规则规定的基线方法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g)款”的结论,使对第20条的适用仅停留在适用各款的阶段,引言部分无法涉及。

直到该案进入上诉阶段,这种状况才有了明显改变。

仍以第20条的(g)款为例,上诉机构对其作出了比以往所有专家组报告都更为宽泛的解释,认定“措施”是指汽油规则而非仅指那些歧视性条款,进而认为汽油规则是“为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相关措施”,符合(g)款的规定。从而把调查推向深入,进一步评定汽油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部分的要求。于是,引言部分终于有了“用武之地”,它与该条中的各款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以理顺。

在此案中,上诉机构的结论是,只是由于汽油规则规定基线方法的具体条款不符合总协定第20条引言的要求,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和“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这些条款才违背了作为一个整体的第20条。所以,我们应认识到第20条各款作为非歧视原则的例外,其前提是第20条的引言。这一点也可从上诉机构在“美国海虾和海龟案”的报告的论述中得到明确:“引言所使用的语言很清楚地表明(《GATT1994》)第20条的各项例外是一种‘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例外’(a limited and conditional exception)”[20]。

所以说,上诉机构对环保的态度比以往GATT的专家组和WTO的专家组都更为积极。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遵循先例”原则,但它在调整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的矛盾中似乎遵循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只要环保例外措施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便可以应用[21]。因而我们在适用总协定第20条识别绿色贸易壁垒时,一定要从整体上把握该项条款,并结合WTO的已有案例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20条“一般例外”都可作为我们识别绿色贸易壁垒的标准。但在争端解决的个案中,这些标准并不见得必须全都要用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取舍,关键在于问题是否已经说清。在“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中,专家组就因对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20条“一般例外”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而未对《GATT1994》的第1条进行审查[22]。

四 绿色壁垒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

绿色壁垒作为一种单方面设置的贸易障碍,它的存在是对国际间正常贸易秩序的威胁,因而各国都有义务为消除它做出努力,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对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提出的挑战。

但是由于绿色壁垒多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所以分析绿色壁垒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对于我国更具现实意义,下面本文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一)绿色壁垒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

如果说绿色壁垒给所有国家带来的挑战,更多得意味着一种责任感,那么它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则更多得意味着一种压力。具体而言,主要是迫使发展中国家尽快提高其贸易领域中的环境标准。

因为目前,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一般集中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发达国家在这些产业上的优势已逐渐失去,究其原因,在于二者生产这些同类产品的成本有很大差距。其中,因在贸易领域中适用的环境标准不同而造成的环境成本上的显著差距,已倍受双方瞩目。发达国家虽不甘心其利益的丧失,但由于国内民众和环境组织的压力,难以降低已有的环境标准;而发展中国家则因为害怕丧失比较优势,迟迟不愿提高其环境标准(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其环境标准的提高,还受制于许多客观困难)。于是,某些发达国家就通过寻求设置进口壁垒,来抵销这些产业国际竞争力下降带来的损失。

绿色壁垒,由于以保护环境这一易被社会认同的借口为掩护,能针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环保指标不高的弱点,有效阻挡其大量优势产品的进入,成功保护本国同类产业,因而在传统贸易壁垒走向没落(fall)的情况下,成为发达国家的通常选择。虽然它并不符合WTO的规定,受害方可以要求协商解决或最终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这通常耗时耗力,造成的损失也相当可观。所以,无形中就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迫使其尽快提高贸易领域内的环保标准。

对此,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对发达国家产生诸多抱怨,但是它们这些标准的急待提高,其实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那就是现在任由国家粗放发展经济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一方面,全球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另一方面,保护环境已成为各国的共同义务,为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的做法要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甚至承担国际责任。发展中国家已经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在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后才关注环境保护,而必须在意识条件和物质条件都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提前进入环保时代。

所以客观上说,绿色壁垒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因为它确实暴露了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弱点,并以类似单方面制裁的方式迫使其正视这些弱点作出积极行动。但必须明确的是,我们绝不能据此认为绿色壁垒的存在是合理的。因为贸易手段毕竟不是实现环保目标的最佳工具[23],贸易制裁也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利器(trade restriction is a blunt instrument),它虽然在短期内似乎提供了一个容易得诱人的方法,使那些使用者欣然采纳,但长期看来,如果一国试图用贸易限制改变他国在环境方面的作法,不仅有害于国际关系和合作活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寻求合作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努力正好相反的[24]。

(二)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措施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谓压力与动力同在(因为以积极的态度视之,压力也是一种动力)。然而,只有迎接了挑战,才可谈得上获取机遇。虽然笔者在前文中只强调了提高环境标准这一项挑战,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要想真正扭转在与贸易相关的环保领域的劣势,需要主动采取很多措施。

1转变观念,争取主动

环境标准的提高,是世界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标志。现在认为是过高的环境标准,今后可能是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环境标准。因此,从历史进程的必然性来看,任何国家都难以置身事外,不能忽视贸易中的环境保护。

为求一时之发展,放宽环保要求的做法,虽在短期内可能提高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但也极易被他国以不符合环保标准为由拒之于国门之外;更重要的是牺牲了本国乃至全人类的环境利益。毕竟地球只有一个,不论是发达国家造成的污染还是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污染,最终的承受者都是人类自身。所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虽然过去对地球环境破坏最多的是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切不可与之相攀比,继续走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应该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防污、治污并进的新路,因为发达国家的历史教训已经表明,为恢复环境所付出的代价,要几十倍于先前因忽视甚至破坏环境所取得的那一点儿利益。

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能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在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的产业发展和产品贸易日益受到限制、与之相关的世界市场也将随之萎缩甚至消失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与其被动,不如主动地转变观念,以可持续发展为立足点改革和发展经济,唯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站稳脚跟,不被“绿色贸易潮流”[25]所淘汰。

2积极营造和利用外部环境

目前,在WTO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占有绝对的数量优势,只要对这种优势善加利用,就可能使WTO新一轮谈判的成果更多地体现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同时,发展中国家还应主动参与到其他的国际贸易和环境事务中,如协商制定或加入各种国际环境公约、参与ISO 14000、协商制定统一的国际环境标志等等。[26]只有这样,才能为自身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发展中国家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应善加利用。由绿色壁垒引发的贸易争端,如今大多通过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从WTO解决争端的实践来看,WTO是“解决绿色壁垒争议的值得信赖的裁判场所”[27]。所以,熟悉WTO中各项协议的相关规定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程序,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 “苦练内功”,与国际接轨

首先,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这支队伍的研究方向必须是多元化的,涉及国际贸易、法律和环境保护等诸方面。只有这样,才

除国际贸易以外,在一国比较优势基础上获取比较利益的方式还有哪些

4. 有关美国、日本、欧洲的投资环境

美 国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1696.3亿美元,同比增长34.3%。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1249.5亿美元,同比增长35.1%;自美国进口446.8亿美元,同比增长31.9%。中方顺差802.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家具及灯具、玩具、鞋、钢铁制品、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配件、服装、皮革制品及箱包、其他纺织制品、光学照相设备等,自美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光学医疗设备、油籽饲料、航空器、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棉花、木浆、杂项化学品、钢铁、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2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5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美国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9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8.8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美国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9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美国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883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0.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美国对华投资项目3925个,合同金额121.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美国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45265个,合同金额986.1亿美元,实际投入480.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贸易法律体系涵盖关税及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法律、贸易救济法律、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立法,以及为实施诸多对外贸易协定制定的国内立法等。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贸易法律体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有效的法院判例,这些判 
 
10 0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例是对成文法的具体实施或有效补充。国会通过的成文法见于《法律汇编》,且大部分已收编于美国法典第19编中,而判例则载于各法律报告中。 
以下几部法律形成了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性立法。经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是关于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并就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就非关税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保障措施及301调查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批准了东京回合谈判成果,将有关贸易救济、海关估价、政府采购、产品标准等成果纳入了美国的贸易法体系。《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强了行政部门的贸易谈判权以及对不公平贸易采取措施的权力,并全面修订了当时存在的诸多贸易法律,包括反补贴反倾销的法律、《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等。 
另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2002年贸易法》、《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以及《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行政说明》(199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93)、《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以及《1962年贸易拓展法》等。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的外资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立法: 
(1)投资申报审查方面的立法 
该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以及《1950国防生产法》(通常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等。 
(2)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 
美国对能源、矿产、渔业等方面的外国投资设有限制。如《1954年原子能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等。 
(3)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 
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达38个。同时,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中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 
(二)贸易管理制度 
 
10 1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除古巴外,美国对所有WTO成员方给予最惠国税率待遇。美国2003年加权平均关税水平为1.5%, 2004年为1.6%。某些产品如烟草、花生及奶制品、糖和部分鞋类产品受到高达50%~350%的关税保护。2004 年美国工业品平均税率约为4%。在目前正在进行的WTO新一轮谈判中,美国提议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工业品的关税,并对农产品关税进行实质性削减。 
(2)美国关税制度 
美国关税制度采用的是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制定的《美国关税协调表》。大多数美国关税税率为从价税,但某些进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品,需缴纳从量税。另外,也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对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 
美国关税协调表中的关税分两栏列出,一栏包括最惠国待遇税率(美国称其为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税率)及特别优惠税率,另一栏列出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税率的国家应适用的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来对进口产品及其规模进行管理和调节,但对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如农产品,美国还采用关税配额的方式。在纺织品贸易方面, 2005年1月1日美国已如期取消纺织品配额限制。在政府采购方面,未被WTO《政府采购协定》所涵盖的部分,由《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来约束。其次,出于环保、国家安全、支付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诸多国内立法授权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此类法律包括《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支付平衡)等。最后,在美国的商业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产品标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控制 
 
10 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出于保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的充足供应等目的,美国政府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根据出口产品以及政策目的之不同,出口控制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具体实施。 
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对短缺物资和两用产品颁发出口许可证,其所依据的法律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以及《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负责管理国防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为《武器出口控制法》。 
财政部负责以出口许可的方式对那些出口受到美国贸易经济制裁的国家、公司及个人的物品进行管理,其所依据的法律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敌国贸易法》、《联合国参与法》以及现行的反恐措施。 
(2)出口促进 
美国的出口促进主要表现在出口融资、对外贸易区的免税待遇、出口退税、对外国销售公司的部分境外收入免征所得税以及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等方面。 
① 出口融资 
美国进出口银行是出口信贷的官方机构。该银行通过一系列贷款、担保和保险计划,向出口商和海外购买商提供融资。2004财政年度,进出口银行预算可提供约116亿美元支持出口。 
② 对外贸易区 
对外贸易区根据《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设立,对进入对外贸易区的外国货物和国产货物免征关税、仓储税或消费税。对外贸易区分一般贸易区和单独贸易区。 
③ 退税 
《1930年关税法》第313条创立了退税制度。在该退税体制之下,对进口货物或原材料所收取的关税或其他税费应在其出口时获得退税。 
④ 贸易调整援助 
目前美国的贸易调整援助涵盖工人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农民贸易调整援助计 
 
10 3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划和企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所依据的法律是《1974年贸易法》经《2002年贸易法》A部修订后的内容。《2002年贸易法》将这三项援助计划延至2007年9月30日。根据修订后的法律,2003年至2007年除允许将部分健康保险费作为抵税额以及对50岁以上工人的特别工资差额补助外,每一财政年度还可提供2000万美元用于培训符合条件的工人。另外,每一财政年度可使用1600万美元援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援助农民的预算更高达9000万美元。 
4、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关税制度 
除了基本的最惠国税率以外,某些国家还根据与美国签署的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享受更优惠的关税安排。另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根据美国单方面设立的关税优惠方案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1)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 
2004年,美国完成了与澳大利亚和摩洛哥的谈判,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数量增至12个;另外,美国也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5个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成员。这些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分别按照所属协定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待遇。为执行这些贸易协定,美国国会出台了相应法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等。 
(2)关税优惠方案 
除互惠性的安排外,美国还建立了一些单方面的关税优惠方案,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其中,历史最悠久的是1976年出台的普惠制方案。根据该方案,135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650种产品对美出口享有免税待遇。2004年,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增加为普惠制受惠国,智利、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安提瓜岛及巴布达岛、巴巴多斯岛、巴林等国因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加入欧盟或普惠制毕业等原因不再享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类似的优惠安排还包括《2000年非洲增长和机会法》,对源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的产品实行免税待遇,《安第斯贸易优惠法》以及《加勒比盆地方案》等。 
 
10 4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5、其他相关制度 
(1)海关制度 
自2002年颁布了安全措施以来,美国进口手续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规定要求运往美国的货物在启程前应向美国当局传输有关的电子信息;美国已与一些外国海港达成协议以审查运往美国的集装箱所载货物。另外,《2002年生物反恐法》要求大多数食品制造和处理企业进行注册,并且所有前往美国的运送食品船只应提前通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2)贸易救济措施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对进口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进口品进行调整的保障措施,以及运用337条款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对出口的贸易救济主要体现在301系列条款的应用上。 
现行的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4章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四小章,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19编中。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201-204条款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授权可以在进口物品并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使用。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条款的扩展应用表现为超级301条款以及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条款。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3)政治经济安全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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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政治经济安全的考虑,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只要符合有关立法的规定,美国政府都可以进行限制或管理。此类立法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该法于1977年通过,授权总统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或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冻结外国人在美国的资产,实行贸易禁运,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应变方式;《与敌国贸易法》,该法的部分授权由布什总统于2004年9月10日下令得以延续1年,即延至2005年9月14日;《毒品控制贸易法》;《1985年国际安全和开发合作法》;《禁止与古巴交易法》等诸多立法。 
(三)投资管理制度 
美国对投资基本上不设限制,但在以下一些相对敏感行业中,存在一些具体的规定。 
1、航空 
根据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美国藉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申请由美国交通部审批。 
2、通讯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的规定,如果外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美国通讯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或者该公司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外国藉董事,美国政府将拒绝向该公司签发在美国营业的许可证。 
3、海运 
对于经营美国沿海和内河航运业务的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被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美国船公司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其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美国法律追究。 
4、原子能 
美国《联邦原子能法》对外国人涉足原子能生产有严格限制。 
5、金融 
金融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受到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调整,由于各种法律规定不 
 
10 6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一,显得较为复杂。总的来说,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会受到严格控制。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对外贸易以及征收关税的权力。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将很多职能授权给相关行政部门,同时,行政部门与国会主要相关委员会以及私营部门咨询团体在工作上又保持密切联系。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收关税,具体由财政部和海关执行;二是进出口管理和服务,具体由美国商务部、农业部和海关等机构执行;三是对外贸易谈判,主要由总统下辖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 
1、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国会拥有征税以及管理对外贸易的权力,因此,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并修订关税措施及有关贸易措施均需依据国会的具体立法或在国会特别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国会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角色基本上分为贸易立法权和监督权两方面。为确保行政部门执行贸易法律适当,国会要求行政部门定期与其磋商。国会还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每年提交众多报告来评估美国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以使国会了解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 
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涉及对外贸易管理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有十余个,其中众议院的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的财经委员会的作用显著。 
2、政府行政部门 
(1)美国贸易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的前身是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设立的特别贸易代表,1980年改为现名。美国贸易代表是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总统的主要贸易顾问、对外谈判代表和贸易问题发言人,具体负责促进与协调美国的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实施与其他国家在上述领域的谈判。通过几次立法,其责任和重要性不断提升。 
 
10 7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另外,在《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国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任以下机构或会议的代表:由总统建立的国际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各种机构,以国际贸易为主题的所有经济峰会或其他的国际会议。对于根据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以及337和301条款等可诉的不公平贸易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负责确定并协调机构资源。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被认为是WTO下的所有问题的谈判负有主要职责。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03年6月进行了机构调整。中国事务处和日本事务处被撤销,并入北亚事务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设有三位大使级的副代表。 
(2)商务部 
商务部是美国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及出口促进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实施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和法规,执行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政策;监督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为美国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 
商务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国际贸易管理局和产业安全局。国际贸易管理局主要负责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行贸易统计,收集关税税率信息;监督市场准入和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议的履行情况,消除国外市场准入壁垒;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产业安全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和诠释有关美国军民两用产品、软件与技术的出口控制政策,并颁发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3)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联邦机构,其前身为1916年国会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贸易法》将其改名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该机构在贸易问题上有广泛的调查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判定美国的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格或受补贴的进口遭到实质性损害;对例如侵害知识产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对策(总统有权否决);对由于进口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的产业部门,向总统建议对其进行救济等。 
(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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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税,并执行多达400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402条,海关划归新成立的国土安全局,但之前法律授予财政部的海关征税职能仍然由财政部掌管。 
(5)协调机构 
① 贸易政策的协调机构 
美国各政府部门和国会之间主要通过三个不同级别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外贸政策的制定工作,他们分别是: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小组以及国家经济委员会。前两个机构由贸易谈判代表担任主席。 
1993年克林顿总统成立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协调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由副总统、国务卿、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等机构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和评估贸易政策审议小组提交的贸易政策问题备忘录和具有特殊性或有争议的贸易政策问题。 
② 投资政策的协调部门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1975年创建的,负责美国投资政策的实施,如根据《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等。 
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申报的并购案材料应包括并购人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概况,拟收购的资产情况以及将来的计划等。外国投资委员会收到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通过该项并购交易,如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审查,则还可以有45天的调查时间。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惟一标准就是并购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该项并购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委员会就会提请美国总统审查该并购案,总统将在15天内做出是否禁止该项并购交易的决定。 
3、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 
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最初由《1974年贸易法》第135条规定,并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扩充,形成目前由美国贸易代表管理的三级私营部门咨询体系。层次最高的为贸易政策及谈判顾问委员会,这些代表均由总统任命。中间一层由代表工业、农业、服务等部门经济的政策咨询委员会构成。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则组成了该体系的基础层,负责对涉及具体 
 
10 9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领域的贸易问题提供具体的技术性信息。中间一层和基础层的代表由美国贸易代表或相关部门领导人任命。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高关税及关税高峰 
美国整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和关税高峰。目前,美国超过平均关税水平三倍以上的高关税税目占总税目的7.5%,关税超过15%的税目占总税目的4.3%。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陶瓷、鞋类和旅行产品等大类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主要产品,对中国产品影响面较大。从鞋和陶瓷产品等具体商品大类看,美国通常对价高产品适用较低税率,而价低产品适用较高税率,目前中国产品在美低端市场所占份额较高,这种关税结构使得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关税升级 
美国关税升级现象较严重。美国对矿产品、贵金属和宝石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0.43%,半成品为1.17%,制成品为6.12%;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7.17%,半成品为9.21%,制成品为10.16%。再以单个税目的产品为例,非零售用聚酰胺-6纺制的未捻单纱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的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税率为32%。上述产品的关税结构明显限制了中国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或制成品的对美出口,给中国出口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 
3、关税配额 
美国为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2004财政年度实行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包括几乎所有的奶制品、糖及含糖产品、花生及部分花生产品、未加工烟叶及加工烟草、金枪鱼,大部分新鲜、冷冻或冷藏的牛肉以及棉花等。对配额外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如脱脂奶粉一项,配额内平均关税水平为2.2%,配额外则为52.6%。 
(二)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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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禁令 
《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自行或根据其他部门或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发起232条款调查,评估相关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破坏威胁,并就此向总统提交报告,由总统决定是否对进口采取调整措施。从1980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已完成了16起232条款调查。 
虽然《1962年贸易拓展法》对确定某种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存在破坏性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不明确,导致总统和美国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相关美国产业申请232条款调查时并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证据,这就大大降低了启动232条款调查的门槛,且难以甄别企业申请232条款调查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安全遭破坏,还是避免进口产品与其竞争。因此,中方希望美国审慎使用上述措施,以免对正常贸易造成影响。 
2、进口配额 
美国根据《乌拉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的纺织品数量配额,但在具体执行方面,美国还存在以下一些限制性措施。 
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了对2004年出口美国但超过2004年配额数的那部分进口纺织品的处理程序,表示将不会允许这部分超配额进口在2005年1月1日配额取消后立即入境,而是每月按2004年配额量的5%进入。此外,还要求所有超配额进口都在规定时刻呈送报关资料,以保证5%的额度在所有产品之间按比例分配,超过5%的部分将被延迟至下一月或之后再被允许通关。延迟产品入境势必增加进口商的仓储费用,阻碍所涉产品的及时供应。 
此外,美国还在缺乏符合双边协定规定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中国纺织品存在非法转口问题,扣减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配额,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纺织品的对美正常出口。事实上,经中方调查,美方所认定的中国纺织品非法转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第三国(地区)企业的转口贸易,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美国进口商串通美国海关人员将中国企业正常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产品转口到美 
 
11 1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国。中方就此与美方进行了多次交涉,但美方仅部分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三)通关环节壁垒 
1、对一些产品不合理的通关要求 
美国海关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进口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或鞋,要求提供的信息远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这些手续不仅繁琐而且费用高昂,对出口商特别是小型出口商构成了贸易壁垒。 
美国海关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保密的加工程序信息。例如,对外表由一种以上材料构成的服装,必须提供相关重量、构成价值和每一部件的表面积,这种做法客观上导致了成本增加。 
另外,美国海关于2003年1月出台规定,凡运往美国的眼镜都必须随货提供“滴珠测试证明”,否则将不得通关。美国海关规定的眼镜范围包括普通眼镜、太阳眼镜,用快件寄送、作为样品的眼镜也不例外。 
2、《生物反恐法》问题 
中方对美国通过2002年6月颁布的《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以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条例》等一系列条例所作的反恐努力表示认同,但对以上措施可能产生降低通关速度、增加企业出口成本以及增大出口市场不确定性等负面影响表示关注。特别在市场不确定性方面,根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进口产品拒绝进入市场报告》,截至2004年底,我国产品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总批次已达1815批次。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3、集装箱安全倡议及24小时规则 
为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集装箱进行恐怖活动,美国海关于2002年1月发起了一项 “集装箱安全倡议”,与外国海关合作反恐。截至2005年2月,已有23个国家或地区45个港口承诺加入该倡议。2003年7月29日,中国也与美国签署原则性宣言,合作范围包括上海、深圳两个集装箱大港。 
为了更好地执行该倡议,美国海关又于2002年10月31日公布了“24小时仓单预报规则” ,并于2003年2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要求船公司或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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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运往美国的装箱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24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通知美国海关有关每个集装箱的详细情况以便海关核查。有些船公司不得不向发货人收取预报仓单附加费以转嫁因此增加的成本,这项措施显然增加了通过海运集装箱出口至美国的成本。中方对美国通过上

5. 乌拉圭和阿根廷同种同文,为何乌拉圭不与阿根廷统一?

他们不能和阿根廷统一,如果这样的话那就是变相“叛变”。然而乌拉圭对于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反感和厌恶的。只要被发现有这么一次,你距离死就不远了。而且阿根廷和乌拉圭同处在一块叫“南锥体”的风水宝地中。所谓“南锥体”是指南美洲大陆的南部在地图上呈现一个倒悬的尖尖锥体的区域。这里矿产和石油丰富气候比较容易生存,什么森铃什么海洋都有。

但是这也遭到了这么两个国家的对立,他们都是先行发现南锥体存在的人。但是在分界线的问题上,出现了很大的矛盾。没多久他们引发了一场战争,结局是阿根廷赢了。这就导致一向不服输的乌拉圭吃了亏,他们开始逐渐在背地里玩一些“小动作”了。希望能通过这样的举动,来夺回属于自己的地盘。

但是他们的计谋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甚至差一点还丢失了自己的故都。拉普拉塔河的东岸及出海口,地方不大,人口多为西班牙后裔,土著极少。阿根廷的大城镇与乌拉圭类似,也是西班牙后裔占主导,但偏远地区仍有不少土著人。巴拉圭地处内陆土著人占多数,他们在体力上根本就战胜不了他们。

就这样最后不了了之了,但是在1880年后,阿根廷和乌拉圭的国运,也进入不同的波峰波谷周期。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初,阿根廷逐渐走上国家巅峰,1908年,阿根廷成为全球第7经济大国,人均收入世界前10。而乌拉圭直到20世纪初的巴特列·奥多涅斯改革后,才开启加速发展阶段。

乌拉圭和阿根廷同种同文,为何乌拉圭不与阿根廷统一?

6. 世博会的小故事

世界博览会(Universal Expo,Expo 是Exposition的缩写; 也称World Fair或World's Fair)它是一个富有特色的讲坛,它鼓励人类发挥创造性和主动参与性,它更鼓励人类把科学性和情感结合起来,将种种有助于人类发展的新概念、新观念、新技术展现在世人面前。因此,世博会被誉为世界经济、科技、文化的“奥林匹克”盛会。

  世博会是一项由主办国政府组织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举办的有较大影响和悠久历史的国际性博览活动。它已经历了百余年的历史,最初以美术品和传统工艺品的展示为主,后来逐渐变为荟萃科学技术 

 

2010年上海世博会

与产业技术的展览会,成为培育产业人才和一般市民的启蒙教育不可多得的场所。世界展览会的会场不单是展示技术和商品,而且伴以异彩纷呈的表演,富有魅力的壮观景色,设置成日常生活中无法体验的、充满节日气氛的空间,成为一般市民娱乐和消费的理想场所。

  世界博览会是人类的聚会,人们从世界各地汇聚一处,展示各自的产品与技艺,赞美各自的故乡和祖国。世博会集人类文明之大成,因而具备了无与伦比的感染力,使人心情激荡。这样的聚会可以上溯至古时,早在公元五世纪,波斯举办了第一个超越集市功能的展览会。十八世纪末,人们逐渐想到举办与集市相似但只展不卖的展览会。而现代意义的世博会则发源于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萌芽之际。至今,世博会已经先后举办过40多届,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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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吉祥物

朋友发出的真诚邀请。设计者:巫永坚。

  历届世博会标志和形象已经成为独特的无形资产,成为世界公认的遗产之一。世博会吉祥物,不仅是世博会形象品牌的重要载体,而且体现了世博会举办国家、承办城市独特的文化魅力,体现了世博会举办国家的民族文化和精神风貌,它已经成为世博会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之一。

  “吉祥物”作为代表东道国特色的标志物,是一个国家文化的象征。它从各个层面反映了东道国的历史发展、文化观念、意识形态以及社会背景,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传播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吉祥物在设计理念上,努力实现以下功能:

  (1)充分体现主办国家的文化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由中国举办、上海承办的全球盛会,也是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综合类世博会。上海世博会吉祥物设计必须包含中国的文化特征,彰显中国的文化精神,反映上海世博会中外文化交流的特征。同时,符合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2)充分体现出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吉祥物应该成为主题演绎的形象载体和视觉标识,与历届世博会或其他国际大型活动已有的吉祥物形象在主题表现、造型设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吉祥物形象要通过创意提炼、造型设计、理念阐述、性格设定、动作演绎等手段,充分表达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通过吉祥物形象生动演绎城市、城市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深刻表达足迹、梦想之间的内在关联。设计思路和理念要清晰而独特,契合主题且易于为广大受众理解。

  (3)具有产品衍生和开发的价值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吉祥物要符合“好看、好懂、好记、好用”的原则,具有产品衍生、市场开发的形象基础和造型前提,具有认知度高、应用性强等特点,适合各种各类玩具、文具、服装、礼品、饰品等系列衍生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在表现形式和技术手段上,适用于平面、立体和电子媒介的传播和再创作,适用于不同载体对主题演绎和表现样式的需要。

  (4)与会徽珠联璧合

  3年前,上海世博会诞生了由三人合臂相拥而成、以汉字“世”为原形的会徽。会徽设计者邵宏庚。此次揭晓的吉祥物以汉字“人”作呼应,可谓珠联璧合,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强化了人与地球、人与世界的紧密关联,深化了上海世博会的主题。

  上海世博会的主题告诉世人,构成城市的主体是人,创造美好生活的主体是人,享受美好生活的主体也是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要“以人为本”。人,既是城市的细胞,又是城市的灵魂,人赋予城市文化、性格和创造力。

  人、城市和地球三个有机系统环环相扣,这种关系贯穿了城市发展的历程。东方网记者从上海世博局了解到,吉祥物“海宝”以“人”为基础,将城市和地球联系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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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超过了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17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展的最高纪录。将吸引世界各地数以千万计的观众前来参观。上海世博会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参加国家和组织最多的世博会。

  2、首次在发展中国家举行:世博会分注册类和认可类。注册类为综合、大型的博览会,5年举行一次,规模大、影响巨大,上海世博会就属于注册类博览会,这是首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注册类世博会。上海世博会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首次在发展中国家举行的世博会。 

  3、志愿者人数最多:本届世博会对志愿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世博园区和城市志愿服务站点,以青年为主体的近20万名志愿者将为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参观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还将动员近百万志愿者参与遍布全市的世博城市文明志愿服务行动,人数为历届世博会之最。上海世博会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志愿者人数最多的世博会。 

  4、自建馆数量最多:上海世博会正式参展方的自建馆,大约有4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报名建设,其数量为历届之最。上海世博会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自建馆最数量最多的世博会。 

  5、首次同步推出网上世博会:上海世博会的组织者将在举办实体世博会的同时,开创性地推出“网 



上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充分利用和借助互联网的独特优势,实现实体世博会和网上世博会的有机联动,互联网将使上海世博会成为“永不落幕的世博会”。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确认参展网上世博会。上海网上世博会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第一个网上世博会。 

  6、世界最大单体面积太阳能屋面:上海世博会主题馆屋面太阳能板面积达3万多平方米,是目前世界最大单体面积太阳能屋面,年发电量可达280万度,相当于上海4500多万居民一年的总用电量,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2800吨,相当于每年节约标准煤1000多吨。上海世博会主题馆屋面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最大单体面积太阳能屋面。 

  7、世界面积最大的生态绿墙:上海世博会主题馆外立面的5000平方米生态绿墙为世界面积最大的生态绿墙。也是展馆节能的一大标志。绿化隔热外墙在夏季将有效阻隔辐射,使外墙表面附近的空气温度降低。到了冬天,外墙会形成保温层,降低风速,从而延长外墙的使用寿命。上海世博会主题馆屋面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最大单体面积太阳能屋面。上海世博会主题馆墙面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面积最大的生态绿墙。 

  8、世界上单体量最大的公厕:世博园区里的新型公厕将是目前世界上最环保的公厕,也是世界上单体量最大的公厕。世博园区内将设30多座厕所约8000个厕位,创世界上单体量之最。世博公厕采用通风隔热双层屋顶:在整体外墙设置统一的遮阳装置、绿墙,使建筑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外空气温度,不用排风扇、鼓风机。这种师法自然、顺应风土的方式经测量可使公厕内外温差达到8―10摄氏度。在除味上运用虹吸原理,除味更有效。该公厕在世博会开完后,并不是敲掉了事,造成资源浪费。这种“箱体组合装配式”厕所有着“可移动性”,开完世博会可以移走,再拿到其他公共服务区域。上海世博会主题馆公厕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单体量最大的公厕。 

  9、保留园区内老建筑物最多:上海世博会园区内约有2万平方米历史建筑得以保留、保护,超过40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将被保护性改造、置换,约占世博园区总建筑面积的五分之一。创下历届之最。世博园区所在地是上海工业遗产最集中的地方,这里的厂房承载着很多关于城市的历史记忆。对老建筑的保护利用成为世博会主题演绎中的重要内容。这些老建筑将在多种用途中获得新生:一部分将直接用于国家馆(工业厂房多为大跨度建筑,很适合用来进行展示);另一部分是用于物流和后勤保障;最引人注目的还有5000平方米的世博会博物馆与2万平方米的城市文明馆,它们都设在原江南造船厂的老建筑内。上海世博会园区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保留园区内老建筑物最多的世博会。 

  10、世博会园区面积最大:园区在市中心占地高达5.28平方公里,上海世博会园区面积是历届世博会之最。上海世博会园区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世界上园区面积最大的世博会。

  11、世界上最大的水晶矩阵:在世博会民营企业联合馆内,有一个由30000个水晶展牌组成的“闪耀矩阵”展示墙,每个展牌上都镌刻着每个企业的名字。整个闪耀矩阵在灯光的照耀下将流光溢彩,色彩万千,是中国企业在世界级舞台上最引人注目的集体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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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在首都布拉格首次举办了这样的展览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展览会的规模也逐步扩大,参展的地域范围从一地扩大到全国,由国内延伸到国外,直至发展成为由许多国家参与的世界性博览会。 

万国工业博览会成为了全世界第一场世界博览会,在英国首都伦敦的海德公园举行,展期是1851年5月1日至10月11日,主要内容是世界文化与工业科技,其定名中的“Great”在英文有伟大的、很棒的、壮观的意思,借此博览会英国在当时展现了工业革命后,英国技冠群雄、傲视全球的辉煌成果。

  1867年巴黎世博会已经具备了现代世博会的雏形。

  二战后,世界人民在满目疮痪的废墟上重建家园,并在恢复生产,复苏经济的基础上,于1958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战后第一个世界博览会,主题“科学、文明和人性”。为了体现科学的这个主题思想,布鲁塞尔世博会建造了一座原子能结构的球型展馆,代表着人类进入了科技进步的新世纪的象征,它独特新颖的造形,虽然时隔快半个世纪之久,但仍然历历在目。博览会的辉煌和丰富,几乎使以往的所有世博会都默然失色。

  1962年美国西雅图举办了一次规模不大的专业性的博览会 “太空时代的人类”。博览会展出全新的先进科技,自动售货机和单钢轨铁路,使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1964年为了纪念纽约建城300周年,纽约又一 

 

历届世博会标志

次举办了世界博览会,虽主题的格调高雅 “通过理解走向和平”。然而这次世博会浓重的商业气氛,使观众驻足不前,失去了纪念活动的意义。

  1970年在日本大阪首次举办了世界博览会,日本人称之为万国博览会,体现“人类的进步与和谐”,向观众展示了继东京奥运会之后,日本在各方面的发展和成就,得益于这次博览会,日本在以后10年的经济发展中,一直保持强劲的势头。

  1985年再次举办世界博览会,会址是在新城筑波市,一座距东京50多公里的全新科学文化城。博览会的主题是:“居住与环境 人类的家居科技”。

  时隔一年,加拿大为纪念温哥华建城100周年,又举办了一次以“交通运输”为主题的博览会。

  1988年是英国人在澳洲建立居住点200周年,为铭记这一日子,澳大利亚在东部黄金海岸城市布里斯班举办了世界博览会。这次博览会的主题“科技时代的休闲生活”。体现了人类在当今科学技术极其发达的时代中休闻和娱乐。各国都围绕这个主题大做文章,以体育、文娱、旅游、休闲、烹调、园艺等等各种内容来体现人类生活的丰富多彩。

  1990年日本大阪举办丁AI类专业性的国际花绿博览会,主题是:“人类与自然”。展出以世界园艺为内容,作为庆祝大阪“新的开端”100周年的纪念活动。这次展览会共有82个国家参加,55个国际组织与日本各省市和大企业都单独设了展馆或展台。百次在亚洲实现了大型国际园艺博览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1992年,是哥伦布发现美洲500周年,为此,西班牙政府在塞维利亚举办了世博会,把博览会 

 

历届世博会标志

的主题命名为“发现的时代”。世博会占地面积478万平方米,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观众达6000多万人次,中国馆展出四大发明及长征系列火箭等,被评为“五星级展馆”。

  1993年韩国大田博览会,这是世界上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举办的世界博览会(认可类)。主题为:“新的起飞之路”。中国馆展示了航天科技,三峡工程等,共接待观众350万人次,为各展馆之最,被评为五大最佳展馆之一。

  1998年在葡萄牙里斯本世界博览会。1998年是联合国批准的国际海洋年,博览会的主题为:“海洋——未来的财富”。 

  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主题“人类、自然、科技”,参展国家和组织共计172个,为往届世博会参展国家、地区和组织最多的一届。

  2005年,日本爱知世博会,主题“自然的睿智”,是最近的一次注册类世博会,中国馆接待观众570万人次,为接待观众最多的展馆。

  2008年,西班牙萨拉戈萨世博会,水塔是2008年萨拉戈萨世博会的标志性建筑,也是萨拉戈萨城市最高的建筑。水塔是世博园中三大主题展馆之一,展览“水,生命之源”主题的场所,为此也称水塔馆。 

英国/伦敦 万国工业博览会 1855年法国/巴黎 巴黎世界博览会 1862年英国/伦敦伦敦世界博览会1867年法国/巴黎 第2届巴黎世界博览会 1873年奥地利/维也纳维也纳世界博览会 1876年美国/费城 费城美国独立百年博览会 1878年法国/巴黎第3届巴黎世界博览会 1883年 荷兰/阿姆斯特丹 阿姆斯特丹国际博览会1889年法国/巴黎世界博览会(1889) 1893年美国/芝加哥 芝加哥哥伦布纪念博览会1900年法国/巴黎 第5届巴黎世界博览会 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圣路易斯百周年纪念博览会1908年英国/伦敦 伦敦世界博览会 1915年美国/旧金山 旧金山巴拿马太平洋博览会 1925年法国/巴黎巴黎国际装饰美术博览会 1926年美国/费城费城建国150周年世界博览会 1933年美国/芝加哥芝加哥世界博览会 1935年比利时/布鲁塞尔 布鲁塞尔世界博览会 1937年法国/巴黎巴黎艺术世界博览会1939年美国/纽约 纽约世界博览会1958年比利时/布鲁塞尔 布鲁塞尔世界博览会 1962年美国/西雅图 西雅图廿一世纪博览 1964年美国/纽约 纽约世界博览会 1967年加拿大/蒙特利尔 加拿大世界博览会 1970年日本/大阪 日本世界博览会 1971年 匈牙利/布达佩斯 世界狩猎博览会 1974年美国/斯波坎世界博览会1974 1975年日本/冲绳 冲绳世界海洋博览会 1982年美国/诺克斯维尔诺克斯维尔世界能源博览会 1984年美国/新奥尔良 路易西安纳世界博览 1985年日本/筑波筑波世界博览会 1986年加拿大/温哥华温哥华世界运输博览会 1988年 澳大利亚/布里斯本 布里斯本世界博览会1992年意大利/热那亚热那亚世界博览会 1992年西班牙/塞维利亚 塞维利亚世界博览会 1993年韩国/大田 大田世界博览会 1998年葡萄牙/里斯本 里斯本博览会 2000年德国/汉诺威汉诺威世界博览会 2005年日本/爱知 爱知地球博览会 2008年西班牙/萨拉戈萨萨拉戈萨世界博览会 2010年中国/上海 上海世界博览会2012年韩国/丽水丽水世界博览会2015年意大利/米兰米兰世界博览会  ◆第一届世博会

  1851年5月1日,世界上的第一次博览会在英国召开。

  完成了工业革命的英国已经是世界上一流的强国,没有人怀疑英国的强大,因为强大而带来的巨大召唤力使英国举办了第一届世界博览会。维多利亚女王发出外交邀请信函,有10个国家接受了邀请。认真刻板的英国人动用了全国的经济力量,为一届世界博览会布展。维多利亚时代的建筑风格是笨重的,多为庞大的石头建筑。在这次世界博览会上,英国人一改往日风格,在著名的海德公司内建造以钢和玻璃为主要建筑材料的水晶宫。水晶宫1700英尺,高100英尺,耗用了4500吨钢材,10公顷的玻璃。

  第一届世界博览会在热闹非凡的气氛中开幕,在占地9.6万平方米的展区中,展览用的桌子总长约有13公里,在23个星期的展览期间,有630万人进行了参观。14000件展出品中包括了一块24吨重的煤块,一颗来自印度的大金钢钻,还有一头标本大象,而引擎、水力印刷机、纺织机械则向参观者展示了现代工业的发展和人类焕发出的无限想象力。

  这次世界博览会不仅是一次“眼花缭乱,丰富多彩”的陈列,而且开创了今后数十年的自由贸易的先驱,向人类预示了工业化生产时代的到来,所有的展品均代表了现代工业的发展和人类的无限想象力。因此伦敦博览会被确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首届世博会。水晶宫博览会成为二十世纪科学与进步的巨大推动力,它的成功使以后的世界博览会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一样成为全球规模的盛会,世界博览会因此被誉为“经济、科技与文化界的奥林匹克盛会”。

  ◆首次确立主题的世博会:1933年芝加哥世博会

  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社会化生产的专业性就越强,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就变得更加有序。世博会在经历了近百年的演绎之后,1933年美国在芝加哥举办了主题为“一个世纪的进步”(A Century of Progress)的世博会。这是第一次有主题的世博会,要求参展者围绕一个共同的题目设计和创作自己的展品。会上展出的多是百年科技的成果,引人入胜的当数绚丽的霓虹灯景,而引起轰动的则是航空技术、有空调设施的新建筑等科技新成就。使人们看到了一个世纪以来科技的巨大进步,倍受鼓舞。从此以后,每一届世博会都确定了一个极富意义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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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局

际组织是国际展览局,英文简称为“BIE”。国际展览局成立于1928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章程为《国际展览公约》。该公约由31个国家和政府代表于1928年在巴黎签署,分别于1948年、1966年、1972年以及1988年5月31日作过修正。 

  国际展览局(BIE)的宗旨是通过协调和举办世界博览会,促进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国际展览局的常务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该处的最高领导,现任秘书长是洛瑟泰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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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英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爱尔兰、冰岛。 

加拿大、美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海地、墨西哥、尼加拉瓜、圣克提斯与内维斯、圣艾森特和格半提内斯、圣卢西亚、特立尼达与多巴哥 

阿根廷、哥伦比亚、圭亚那、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巴西 

阿尔及利亚、马达加斯加、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塞舌尔、南非、坦桑尼亚、刚果、突尼斯、乌干达 

孟加拉国、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韩国、老挝、黎巴嫩、马来西亚、蒙古、阿曼、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 泰国 

澳大利亚、瑙鲁、帕劳 

中国首次世博会
从1840年起,西方列强竞相以中国为鱼肉,大肆地瓜分与鲸吞这个庞大而弱小的国家,令中国衰落到了将要亡国灭种的地步。但中国是一个江山代有人才出的国家,儒家教化下的中国志士向来以修齐治平为人生信条,匡护将倾大厦的勇敢使中国免于万劫不复的境地。

最早清醒的中国人最先想到的是睁眼看世界,他们努力摆脱千百年形成的天朝心态,去向西方学习。作为参与的形态,中国与世界博览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最早见识世界博览会的中国人是以纯粹的私人身份去的,比如王韬,他亲历了1867年的巴黎博览会,游历了第一届世界博览会的胜迹----水晶宫。当时的中国人把世界博览会称为炫奇会或赛奇会。赛奇会是他们对世界博览会的一种理解,这当然是因为他们未能从以技术为奇技淫巧的认识中摆脱出来,更深入地思索这些技术对世界的改造,对人的价值观的冲击与衍化。但他们由衷的惊奇却是发自内心的。

中国第一次参加世界博览会应该始于1873年的维也纳世界博览会,中国的参加方式也是赛奇会本身的一奇。因为代表中国人的是一个叫包腊(EoCoBowra)的英国人。派他代表中国参加的,既不是朝廷,也不是某一个朝廷大员,而是当时清朝的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在1840年以后,中国的海关和外贸都交由外国人代办了。赫德为了扩大中国和外国的商业联系,以图取更大的利润,便派包腊代表中国参加赛奇会。

中国政府第一次自派代表,以国家身份参加的世界博览会是1876年的费城世界博览会。当时作为中国工商业代表的人叫李圭,他是一个有智、有勇、有谋、有骨气的中国人,但淹没在那个万马齐喑的时代。李圭写了一本书叫《环游地球新录》,记录了1876年的费城世界博览会,虽然他是中国代表团中唯一的一个中国人,但毕竟这是中国人第一次正式踏足世界博览会。

中国赴会之物,计七百二十箱,值银约二十万两。陈物之地,小于日本,颇不敷用。此非会内与地不均,盖我原定仅八千正方尺,初不意来物若是之多也。

这是中国人睁眼看世界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泰西物产之丰,国力之强深深地打动第一批不再坐而论道,而是起而拯救的中国人。

1915年,中国又一次参加巴拿马世界博览会?在这一次博览会上,中国的茅台酒和张裕酿酒公司的可雅白兰地获奖。茅台酒被评为世界第二名酒,与获第一的法国柯涅克白兰地和第三名的英国苏格兰威士忌并称为世界三大名酒。可雅白兰地获4枚金质奖章和最优等奖,遂更名为金奖白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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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世界博览会的举办城市。如果第一轮投票中没有任何一个候选国城市获得所需的选票,则将进行第二轮投票,但在首轮投票中得票最少者将不再参加角逐。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选票的候选国城市当选。如若仍没有城市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则继续按照上述方式进行第三轮投票,直至选举出2个得票最多的城市。最后的角逐将由这2个城市进行,其中得票较多的获举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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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

  按BIE规定,有意举办世博会的国家不得早于举办日期的九年,注册申请应在开幕日之前五年(这也是主办国政府开始通过外交渠道向其它国家发参展邀请的时间)向BIE提出正式申请,并交纳10%的注册费。申请函包括开幕和闭幕日期、主题,以及组委会的法律地位。BIE将向各成员国政府通报这一申请,并告知他们自通报到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他们是否参与竞争的意向。 

◆二·考察

  在提交申请函的6个月后,BIE执行委员会主席将根据规定组织考察,以确保申请的可行性。考察活动由一位BIE副主席主持,若干名代表、专家及秘书长参加。所有费用由申办方承担。考察内容是:主题及定义、开幕日期与期限、地点、面积(总面积,可分配给各参展商面积的上限与下限)、预期参观人数、财政可行性与财政保证措施、申办方计算参展成本及财政与物质配置的方法(以降低各参展国的成本)、对参展国的政策和措施保证、政府和有兴趣参与的各类组织的态度,等等。 

◆三·投票

  如果申办国的准备工作获得考察团各项的支持,全体会议将按常规在举办日期之前八年进行投票选择。如果申办国不止一个,全体会议将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若第一轮投票后,申办国获三分之二票数,该国即获得举办权。若任何申请均未获三分之二票数,将再次举行投票,每次投票中票数最少的国家被淘汰,随后仍按三分之二票数原则确定主办国。当只有两个国家竞争时,根据简单多数原则确定主办国。 

◆四·注册

  获得举办权的国家要根据BIE制订的一般规则与参展合约(草案)所确定的复审与接纳文件,对展览会进行注册。注册申请应在开幕日之前五年提交给BIE。这也是主办国政府开始通过外交渠道向其它国家发参展邀请的时间。注册意味着举办国政府正式承担其申请时提出的责任,认可BIE提出的标准,以确保世博会的有序发展,保护各成员国的利益。BIE在收到注册申请时,将向举办国政府收取90%的注册费,其金额按BIE全体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

7. 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案例

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不得以不正当的、限制性的、与生产或加工无关系的要求作为确认原产地的先决条件。 
(4)原产地规则应基于肯定标准的基础之上,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 
2、协调工作计划 
为使协调工作顺利进行,原产地规则协议确定了以下的工作计划: 
(1)工作计划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尽早开始,并在开始后的三年内完成。 
(2)执行工作计划的机构是原产地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3)技术委员会应在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原则基础上就协调结果作出说明和提交意见。为使协调工作及时完成,技术委员会应在协调税则的章节产品分类基础上进行,至少每个季度向原产地委员会提交工作结果报告。 

(4)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把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就该附录的生效确定时间进程。 
3、在协调工作完成前后的过渡期安排 
(1)前期规定 

第一、当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颁布一般的实施的行政命令时,要清楚地明确有关要求。如在实施税则分类变化标准的情况下,该原产地原则及其例外应在税则目录内税目上列明;在实施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应说明其方法;在实施制作标准或加工操作标准的情况下,应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各成员方不得把原产地规则作为直接或间接构成贸易障碍的手段;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扭曲或破坏性影响;它不应提出过份苛刻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加工无关的某些条件来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原产地规则,不应歧视其他成员方;并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去执行;各成员方公布的有关法律、规章、法院判决和行政措施应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一致。 

应进口商或有合法理由要求的任何人的要求,在必要的材料已递交的情况下,应尽快在不迟于要求的150天内确认货物的原产地。在各项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则此确认在三年内继续有效。 

当各成员方对其原产地原则进行改动时,不得违背其法律或法规。对原产地确认所采取的任何行政措施,都要立即接受司法的、仲裁的或程序的审查。所有属于机密的材料或为实施原产地规则而秘密提供的材料,应被有关当局严格保密,未经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确许可,不得披露材料内容。 
(2)后期规定 

在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建立后,各成员方应确保平等地实施该规定。据此,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即是这一货物的完全生产国,或是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这一产品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在其他方面的规则,与过渡期间的规则相同。 
4、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实施与管理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通过下述办法实施和管理原产地规则协议。 
(1)建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全体成员方委派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为其秘书处,其主要职责包括:进行协议执行的磋商,承担履行协议或由货物贸易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责任;可就协议相关事情要求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建议;承担其他工作。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CCC)指导下成立。任何成员均有权向该委员会派出代表,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可派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有:对成员在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提出解决意见;就确认事项提供信息与建议;准备和散发定期报告;对过渡期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履行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所要求的责任。 
(2)各成员方向原产地规则委员会通知信息 
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在该日有效的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规则有关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管理规则。 

各成员若对其原产地规则做更改,或制定新的原产地规则,则应在改动或新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发布通告,让其他成员方了解。 
(3)对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实施进行审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依据协议目标进行审查,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审查状况;通过审查,可作出修改建议,成员方在履行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发生纠纷,可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23和规定进行协商和解决争端。 

三、《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一)《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1、明确的、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将便利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该协议具体体现了自由贸易体制的实质和内容,规定了一套指导各缔约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行为准则,促使整个国际贸易朝着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在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往往采用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贸易保护措施的工具,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困难和障碍。现在,虽然该协议在原产地标准、原产地的书面证明等核心问题上尚无实质性进展,但就总体而言,该协议对各缔约方制定原产地规则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规范,对原产地问题的通知、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安排以及机构的设立和协调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计划,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遏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关贸总协定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作用,减少或消除利用原产地规则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出现的贸易扭曲现象,从而促进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使国际贸易多边体制更加开放并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性。 

2、《原产地规则协议》增强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使其适应了发展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正如关贸总协定前总干事邓克尔所分析的那样,国际贸易所面临的新特点是:“一体化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技术知识的爆炸和发展;某些在生产国际市场上对商品和服务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国家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对世界性的寻求投资的趋势”。一体化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以及世界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都需要关贸总协定制定各种条例和法律框架,向各国提供有关在国际市场互相竞争所需要的那些由多边协议所确定的“竞赛规则”(评判标准)。《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协调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在这种意义上,它为正常的竞争而不是扭曲的竞争提供了一个完全和可预测的贸易环境,改善了贸易条件。在这种环境下,世界各地的经营者、出口商、进口商和投资者都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里充满信心地进行业务活动。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将有助于各国的出口商调整生产机构,以使生产的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从而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其产品较易进入国际市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拟订,反映了关贸总协定作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日益加强,同时增强了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关贸总协定前总干事邓克尔1992年2月10日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八届会议上说:“这种加强了的多边贸易将有助于各国政府在一个明确的全球性法规的框架下,巩固当前地区性一体化的发展,并能推动地区市场与全球市场的统一;一个加强了的可靠的贸易体系,将最大程度地保护所有国家的贸易利益”。 

3、原产地规则在世界范围的统一,将可能为各国贸易统计找到一个共同的依据,从而避免或减少国家间因贸易统计数字的巨大差异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同时,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往来,提高进口货物成本预测性。此外,在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行动中,将可能由此获得一个判定有关产品“经济国籍”的统一标准,从而避免或减少反倾销、反补贴行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4、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将定期审议各缔约方执行原产地规则的情况等,并协调各缔约方之间涉及由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争端,这将使关贸总协定体制发挥对缔约方的监督制约作用,并将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虽然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及其标准尚未制定出来,但“协议”的达成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将对国际贸易生产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更稳固地享受最惠国待遇 
制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确定进口产品应享受何种关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涉及的一般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税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我国出口产品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将比目前以各种双边协议为基础所享受的待遇较为稳定,不易遭受单方面中止的危险。这种稳固的最惠国待遇将促使我国出口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并提高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我国与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非政治化。 

目前,国际上就进口商品征收方面的关税,税率可分为如下三种:(1)普通税率(GTRate),一般对非建交国家采用或虽然建交但未订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采用,是最高税率、歧视性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1——5倍,甚至更高;(2)最惠国税率(MEN 
Rate),亦称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常在订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间(例如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间)采用,是互惠税率、较优惠的正常税率;(3)普遍优惠制税率(GSPRate),即最低税率,是单方面的优惠税率。 

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标题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其条文规定“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这就是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按此规定,缔约方间在关税问题上要按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互利。这样,美国政府现行的对是否延长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每年要复议一次的做法表明其对中国恢复席位的做法持保留态度,其甚至宣布可能援用总协定第三十五条款,即美国和中国之间“不适用”总协定。罗马尼亚和匈牙利加入关贸总协定时,美国就曾援用第三十五条条文。然而,中国是恢复席位而不是“加入”,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已在国内外产生巨大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更为中国全面进入国际贸易体系铺平了道路。面对这样的现实,美国若要行使总协定第三十五的规定,将中国拒绝于最惠国税率之外,实行高关税政策,必将在政治上、经济上、国际舆论上付出惨重的代价。 
2、有利于普惠制在我国的充分实施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关税制度的简称,它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产生了1968年,自197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这一制度,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征收进口关税时,应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让,而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产品则仍然按最惠国税率征税。毋庸置疑,这将大大增强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益。我国自1978年起,在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改善投资环境、加速产品国产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关于优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列入其附件的做法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普惠制受惠国较为有利。以往优惠问题原产地规则仅在贸发会议上进行审议和协调,而现在,关贸总协定在协调统一各缔约方一般原产地规则的同时,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普惠制项下出口产品在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方面受到的限制等问题,使优惠原产地规则得以在贸发会和总协定的双重监督、协调下实施,从而有可能使这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制度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我们相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协议”规则必将进一步对我国的最惠国待遇问题、普惠制利用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 
3、有利于我国更充分地参与世界贸易体系,有利于制定和调整我国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有利于解决贸易争端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就能以正式缔约方的身份通过参加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对各国原产地规则和实施情况的审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上有关原产地规则方面政策和活动的有用信息。这对我国根据国际规则及时研究制定、调整有关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它将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置于一整套多边规则之下,使我国的对外贸易进一步符合国际惯例,并且日趋规范化,从而增强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为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创造更良好的条件。现阶段,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涉外贸易磨擦和纠纷越来越多,其中很多涉及原产地规则问题,例如:反倾销,反补贴贸易数量限制,顺差与逆差之统计等等。我国“入世”后再发生这方面的争端时,我国可以利用协议所规定的磋商、解决原则及程序,解决由于原产地问题而引起的贸易争端。在此协议下,我国将获得一个讲坛,同贸易伙伴进行协商。总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签署《原产地规则协议》将给我国外贸注入新的活力,带来新的机遇。 

四、我国应对《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对策 

原产地规则本身属于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对原产地规则的解释或理解不一致而导致执行中的偏差及填制原产地证书的麻烦等,都有可能阻碍贸易自由流通。武断地使用原产地规则势必导致对贸易和投资的限制和扭曲,造成贸易偏差。一方面,如果原产地标准定得过高,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发展中国家处于幼稚工业发展阶段的产品可能由于达不到标准而被逐出市场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对申请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的确认及仲裁所需支付的昂贵费用,也可能影响贸易的自由流通。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数量限制、保护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也为缔约方提供了通过非关税壁垒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可能性,这些措施一旦实施将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竞争。由此可见,《原产地规则协议》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也可能对国际贸易及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同时,协议签署后,我国即须相应地承担执行符合国际规则和标准的义务,承担与我国有关的通告、审议、磋商、解决争端的责任,我国所实施的规则及其行政管理规定就受到多边规则协议的制约。因此,我国应着手准备相应的对策。 
(一)扩大现有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制订协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 

我国应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及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制订协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将其适用范围由单纯的“签证管理”及进口货物征税税率确定扩大到包括最惠国待遇的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障措施的实施、原产地标记的监管、歧视性的进口数量限制的实施、国别进口贸易的统计等在内的所有领域。 

笔者建议从下述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原产地制度:1、建立一套结构完整(包括原则、标准和程序)、定义清晰、商品分类详细的更为系统、具体的货物原产地规则;2、参考WTO协调原产地规则工作的最新成果,并结合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对包括加工清单在内的原产地标准进行评估;3、参考国际规范,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原产地争议解决程序;4、制定符合促进出口及有效利用外资的“反规避条款”;5、治理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二)实现原产地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化 

目前为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合理保护民族产业、引导外资投向的作用、实现原产地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方向转化,我们应对被动配额产品制定较严的原产地标准,以确保我国原本已十分有限的被动配额利益确为“中国出口货物”所得。另外,为配合我国预算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我们还应借鉴国际通告做法,制订政府采购中的“国产货”原产地标准,以合理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案例

8. WTO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对策

来,对中国加入WTO可能带来的影响众说纷纭,沸沸扬扬。 

有人认为,“加入世贸,国门洞开”,“世贸组织是布满鲜花的陷阱”,“ 金融业开放意味着资本项目开放”云云,似乎加入世贸就会大难临头。 

另一些人则认为,加入世贸之日,就是中国完全建立市场经济之时,尽可分 享全球贸易投资之益,颇有“加入世贸,黄金万两”之势。 

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偏颇之见,与人们对世贸组织的性质不了解有关,与人们对我国加入世贸的具体谈判内容不了解有关。加入世贸不会在一夜间带来灾 难,也不会在一夜间带来繁荣。加入世贸后,中国市场不会全面立即开放,中国 经济不会因此变成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内商品也不会出现价格与国际全面接轨、外国产品长驱直入的现象。 

近几年中国连续主动降低关税,不仅是为了加入世贸,更重要的是中国自身改革开放和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无论中国何时加入WTO,中国都会坚定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企业应顺应这种潮流,积极做好加入WTO的各种准备,特别是在思想观念、组织效率、管理技能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制定挑战对策,提高竞争力,迎接新世纪的经济全球化挑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规则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等; 

●各种附件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WTO发展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如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 务协议等。 

目前,第二和三项规则正在各国贸易谈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GATS已 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贸易环境和条件的重要规则,它的权利反映它将会在WTO 的全面保护下,与GATT的条款一样地发挥作用。GATS的序言阐明了各成 员希望“在透明化和循序渐进的自由化推动贸易的共识上,建立服务贸易的多边 原则框架和规则”。关于农产品协议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本文涉及的中国的有关承诺均为中美本次签署双边协议谈判前的承诺) 

WTO农产品贸易规则是处理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问题。一般将这些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 

(1)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计算出拟取消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量,将这些关税等量加到已有固定关税上。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关税税率不得随意提高。 

(2)相互减让约束关税,即各缔约方承诺按照一定比例对约束关税进行相互减让。发展中国家平均削减24%,且每一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0%,在10年内完成。 

(3)削减补贴,即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是削减对小麦、谷物、肉类、奶制品和糖的补贴。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发展中国家一般有10年过渡期实施它们的削减关税和补贴计划。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即2004年前)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其中,小麦等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更下降到14·5%。 

开放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大幅度削减农产品保护关税,总体上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严重冲击,冲跨中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可能性很小。首先,中国20年农业改革取得了相当坚固的农业生产管理基础和物质基础,可以抵御较强的外来冲击。其次,中国农产品实际保护率比名义保护率要低得多,即使中国加入WTO,也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冲击。再次,降低农产品关税,引入外国竞争,可以刺激国内农业部门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促使它们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高效率的服务。这样,又反过来加强了国内农业经济的安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以前中国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采取进口禁令政策。经过谈判,中国同意与美国签署3个双边协议,取消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对美国开放国内鲜果和食品市场,对于中国一般果农的冲击将比对小麦生产企业的冲击更小,但对种植与美国加州鲜果相同品种或类似品种的果农将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 

这种竞争局面有助于中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参与国际分工。反倾销协议 

●一缔约方采取反倾销行动前必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宣称受到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后才可以实施。 

●加入WTO将使中国企业能更好地利用WTO的解决争端机制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被其他贸易伙伴滥用反倾销协议阻碍中国产品的出口贸易,同时也可按WTO原则对外国进入中国市场的倾销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 

●中国加入WTO将极大刺激贸易增长,服装、纺织品、鞋类、箱包、玩具和家电及日用产品等企业将成为中国加入WTO的最主要的受惠者。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指某成员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进入另一成员国市场的行为。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的竞争性 产业,而且危害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防止成 员滥用倾销活动和反倾销措施,WTO制定了反倾销协议。 

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不是GATT缔约方或没有加入WTO,也由于我国国内企业相互竞争压价形成无序的恶性竞争,贸易伙伴常常对我国产品或企业 开展各种反倾销调查。例如,仅1990—1994年,美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 销投诉就发生37起,影响到中国对美数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议、幼稚工业的保护 

●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以渐进 的方式取消出口补贴,但不能提高现有补贴水平。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并 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 

●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更大幅度开放国内医药市场后,中国医药生产企业会受冲击,西药价格将较大幅度地下降。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汽 车进口关税将在2005年以前由日前的80—100%降低到25%,汽车零 部件进口关税更下降到10%,并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金融服 务业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 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它金融服务。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美资银行可立即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外资银行在2年内获得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并适当取消数量和地域限制。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0%,加 入WTO一年后持股比例可达到51%,即形成实质上的控股权。电信服务业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电信服务谈判的焦点不但集中在开放电信业引入竞争 上,而且集中在服务提供领域中外国企业能否平等参与国内电信市场的服务上。 

●WTO基础电信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文传、专线 、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包 括了电信市场的93%,各缔约方分别提出了各自实现电信业自由化的承诺,将 长期受到保护的电信行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国外竞争者开放。 

●WTO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协议规定在本世纪末完全取消计算机和通信产品 关税。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信息产业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自199 4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世界贸易体系正式的最大的一项削减关 税的协议。它减少了数以亿计的消费者费用,并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领域里促 进了竞争。 

遵照WTO信息技术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在2 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加入WTO后6年内,将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 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 

加入WTO,对我国产生的正面影响远胜于负面影响 

●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由于二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存在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优化资源的配置,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利于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有利于密切海峡两岸的经贸关系,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这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将是一个有力的推进,同时对市场的法治也是一个促进。 

●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获得普遍优惠的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的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长;同时,由于关税的下降,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或取消,开放服务市场,进口贸易也会大幅上升。 

●随着投资环境趋于统一和得到普遍改善,加上中国潜在市场的巨大吸引力,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外资来源将进一步多元化。我国将对外国企业逐步取消各方面的限制,给予他们以国民待遇,有利于消费者得到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 

●有利于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 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加入WTO后,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 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由 于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降低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竞 争能力。 

●有利于技术进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国外先进的技术。 

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意味着中国在加入WTO问题上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只有利而没有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密切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 存度增加,中国固定资本投资对国际资本市场的依存度也会增加。 

●随着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随着外资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 位的进一步上升,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管理必须符合WTO的多边协议和规 则的要求,将使我国国家的宏观调控难度增加。 

●外国产品更自由地、廉价地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对某些行业产生一定的 冲击,如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汽车业、某些电子产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等。 

●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缺乏 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 

●开放服务市场是我国加入WTO所承诺的重要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 缔约方最终对服务贸易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服务行业将面临外国 同行的强有力挑战,将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出现“肥水流入外人田”的 问题。 

●开放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的进口会逐步增加,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一定 压力。 

中国为恢复GATT地位和加入WTO而努力了13年。“黑头发都谈成了 白头发”。为此,中国作出了巨大让步,这些让步不仅包括上述提及领域,而且 包括其他服务领域 

中国要参加世贸组织,毫无疑问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参加,中国的参加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中国有两点可以肯定的态度:其一,在市场准入方面,将一如既往地执行渐进的市场开放模式;其二,今后不会再作出更多的让步了。 

但是,中国加入WTO后,汽车、电子产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将会有 所增加,对于国内相关产品等生产企业形成压力。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有20年 改革开放形成的物质基础,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经受得住这种冲击,并且经过一个 时期的调整和适应后,会形成新的竞争力。 

加入世贸组织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利益,中国政府是有诚意的。在遵守国际 惯例和规定方面,中国已签署了乌拉圭协议书,充分体现了中国全面遵守通行的 国际惯例和规则的诚意。在市场开放方面,从1992年至今,中国的关税已削 减了60%以上,中国承诺到2000年,关税总水平降到15%。 

但也绝不表明,中国是要乞求加入WTO,不加入WTO,中国也同样活得很好。没有多边贸易,中国一样可以和世界各个国家发展双边贸易。况且,中国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成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在WTO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 位,WTO事实上也无奈中国的影响。正像宋代著名诗人辛弃疾写的词那样:“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利弊纵横,趋势仍然不可阻挡。可以这么说,中国 的观点本质上也是WTO自己的观点:合则两利,分则共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