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的第54.55.56条中内容是什么

2024-05-16 20:39

1. 新安全生产法的第54.55.56条中内容是什么

是: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的第54.55.56条中内容是什么

2.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57条58条59条分别规定了哪些义务?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将逐条刊发内容解读,促进应急管理干部学法用法、企业单位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社会公众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为法律施行营造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条 文 内 容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条 文 主 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以及从业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和有关民事赔偿权利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此外,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损害的从业人员所受的损害严重,工伤保险难于补偿其受到的全部损害,其仍有依照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保护从业人员的权利,本条明确从业人员既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有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本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考虑“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在处理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17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本法第83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最紧急的就是立即展开救援工作。为救治有关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把伤员运送到安全地点、对伤员进行急救、及时将伤员送医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不仅仅是对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例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该及时救治受困或受到伤害的周边群众等。
二、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既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风险,又可以为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如果经过工伤认定构成工伤,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伤残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三、从业人员的有关民事赔偿的权利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解决劳动者工伤情况下的相关费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了其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确定的范围、有的项目赔偿标准也不高,有些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并不能得到充分救济,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填补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相关损失。例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就医的医院以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范围等都有比较多的限制,对有关费用需要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因此,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本条规定了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法律修改删除了原来只能向从业人员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主要考虑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有可能是本单位,也有可能是其他单位,受到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向责任主体进一步提出赔偿要求。
条 文 内 容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条 文 主 旨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以及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条 文 释 义
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以及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本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因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遵章守制、服从管理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劳动保护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劳动法也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没有健全和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没有保障。可以讲,安全寓于生产的全过程之中,安全生产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人、每个工序相互配合和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从业人员都从不同的角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担负责任,每个人尽责的好坏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成效。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颁布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从业人员防止职业毒害和伤害的最后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劳动防护用品又与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及为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卫生和生活卫生所需要的非防护性的工作用品有着原则区别。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者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作用的情况下,如在抢修或者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或者隐患,以及生产工艺、设备一时跟不上等,个人防护用品会成为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讲要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充足,不得任意削减,作为从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有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

4. 安全生产法42条规定

法律分析: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 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开心]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摘要】
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开心]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回答】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本条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本法总则中有关“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二是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双报告”要求;三是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回答】

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

6. 安全生产法53条司法释义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7.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

8. 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

亲亲,您好!现在为您解答~[心],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摘要】
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提问】
亲亲,您好!现在为您解答~[心],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回答】
相关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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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机率有多大【提问】
隐患记录 排查第一次没记录,限期内整改好了,还被处罚,申辩机率在20%左右【回答】
申辩过后罚款可以减少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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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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