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2024-05-13 18:51

1. 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2. 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1、区别:担保债权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2、联系: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别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一、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担保债权就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如果一项财产有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则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顺序一样的,则按照债权比清偿;
(二)先登记抵押权的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权的;
(三)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果是债务人自己为自己提供的担保,例如甲欠乙、丙各20万,其中乙的债权由甲拿设备做了担保,而丙没有担保,那么当债权到期时,甲恰好破产无力还款时,乙就可以拿到甲的这套设备,这样乙就享受了优先清偿权。
还有一种担保为第三方提供,例如甲欠乙20万,乙的债权由丙拿设备提供担保,而此时丙又欠丁10万,则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在担保额度内向丙提出清偿的要求。
如果担保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会按时还款,但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则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了其债务之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以一件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但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将其抵押物变卖得到价款;当事人如果付给对方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完自己的债务之后,定金可以收回或者当做价款,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定金不返还;债权人不履行债务的,定金双倍返还。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别

4. 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区别是什么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
1、区别:担保债权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2、联系: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一、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一)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三)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担保物权是一种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国古代就有质、押,西方在罗马法中已有一套比较完备的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为详尽。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抵押权的特点是什么
(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三、主债权消灭是什么意思
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
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的区别就是看主体是物还是债,如果主体是物的,则是担保物权,如果是债的话,就是担保债权。
一、无财产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债权分为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两种。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有担保的债权又分为由物(或称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由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
二、大额借款合同需要抵押物吗
抵押就是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订立合同,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债权人一种担保债的实现的权利。任何借款合同的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也可以不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
综合以上,大款大额的借款合同,抵押物不是必须的,而是由债权人决定要不要债务人提供抵押。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就是一方,双方可以约定好,可以协商,是否需要抵押物,那就是债权人自己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6.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是怎么样的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所谓债的担保就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以保证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主要是对合同债权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以人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其主要表现方式是保证。其实质是将债的担保扩展到第三人的财产上,使债权的受偿机会增多。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特定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其实质是在债务人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中划出特定的财产作为某一债权实现的担保,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平等受偿。当该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要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7. 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下面我将针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一、代位权适用于物权吗
1.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因物权产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代位权就适用物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3、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当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客体还可以是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8. 担保物权债权有什么区别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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