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定表人离职是否审计

2024-05-12 22:32

1. 国有企业法定表人离职是否审计

1、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文件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职的,必须对该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国有企业法定表人离职是否审计

2. 关于国有企业副职离任审计的规定

副职没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规定

4. 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实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按本条例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因辞职、辞聘、解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理、厂长实行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必须实行离任审计。因辞职、辞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等原因离任的,一般须先审计后离任;因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 经理、厂长因任期届满续任的,应当先审计再办理续任手续。 第四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单位考核该经理、厂长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职务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计划、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计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职权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审计机关审计以外的所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 实施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审计力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其资格须经省审计机关会同省财政部门确认。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告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列入预算。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享有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三)就离任审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内容: (一)经理、厂长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六)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决定或者批准其离任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确定离任审计事项后,应当及时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将审计通知书副本抄送被审计的经理、厂长。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经理、厂长或者单位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的经理、厂长或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负责人的回避,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财产清查、财物清理等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有关资料; (二)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四)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资料; (五)经理、厂长任职期间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报告; (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征求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经理、厂长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经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经理、厂长的任免机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按审计管辖权限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者审计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审计管辖权限报请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处理,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必须执行。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按审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的; (三)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的,由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对审计人员、提供证明资料的人员、检举人员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挥霍浪费,造成企业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违法所得,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将结果书面通报审计机关,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的城镇集体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扩展资料:
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关于对国有企业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的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的目的。例行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务经济法律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点是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区分经济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部门或单位的经济活动在他/她的任期,并提供一个参考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和监督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评估使用干部或者履行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哪些人

6. 离任审计内容及方法是什么?

1、检查内部控制:检查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既是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的必要前提。检查一个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该企业内控制度模式,二是检查该企业内控的现状和健全性,三是测试该企业内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测试),四是根据测试结果对企业内部控制予以评价。

  2、审查任期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是审查财务收支及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规章等情况,关注有无隐瞒收入、偷漏税行为,有无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有无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资决策、重大采购、股权变动、经济担保等事项;二是审计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关注有无弄虚作假、潜亏挂帐、虚盈实亏、转移损失等问题;三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关注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呆坏帐及其他经济遗留问题。

  3、审查任期内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负责人作为资产的受托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其托管责任,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企业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能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一要谨慎地检查各类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例如,对现金、原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或抽查,对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进行证实;鉴别资产报废依据等。二要审查各项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况,将企业纵向变化的相关指标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与分析,如投资回收期、资金利润率、设备完好率等,有利于考察企业发展前景和生产后劲。

  4、重点审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着重评价企业负责人是否完成经济责任目标,一般包括销售、利税、固定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实施审计要逐项核查指标完成情况,并适当拓展和延伸审计内容。例如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时,将项目计划、合同与实际投资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任期经营业绩的分析与评价,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选取一些最能反映经营活动真实情况的经济指标来进行。

  离任审计的方法

  因受时间和人力安排等条件的限制,离任审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科学地选用审计方法。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结合”:

  1、企业自查与审计检查相结合。对资产规模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可先由企业对实物和资产进行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审计人员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以提高审计效率。

  2、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相结合。较好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关键,能预防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机结合,可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3、账簿审查与实物核对相结合。对重要的资产除对账表进行审查外,还要核对实物,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4、账簿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外,还可通过调查,如与有关人员进行交谈,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合理评价打好基础。

  5、离任审计与延伸审计相结合。延伸审计下属企业及有经济往来的企业,是全面有效评价经济责任的一个有效途径。

  6、离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等日常审计相结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审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 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责任   l、流动资产变动情况评价。
接任时的各项流动资产数额与离任时的流动资产数额比较。主要对债权资金的分析评价:
一是接任时应收账款的清理状况,是否履行了企业管理者的职责,及时组织清理催收债权资金。
二是接任后有无新增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呆死账和潜亏因素。
三是预付款的结转时间,是否及时结账,存在账外经营问题。日常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现任领导者不管前任账面存在的问题。比如:数年前遗留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债权长期挂账,接任多年既不积极组织人员催收,也不做坏账处理。长期推倭、扯皮,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影响企业效益,也影响经营者任期内财务指标的完成。审计评价要指出领导干部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责任,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是前任遗留的潜亏,还是任期管理不善。
2、对库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评价。
一是库存商品真实性;二是库存材料无积压;三是商品材料无亏库。
3、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评价。
接离任时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反映出企业权益状况,同时折旧额也是考核评价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主要指标,提足折旧能够保证从成本中收回资本,重新扩大生产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经营企业的主要经济责任。
二、负债运用责任   l、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评价。
接、离任时的负债状况对比能够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资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时也是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经济责任,此项可评价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也可以看出经营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资金管理水平。企业占用其他企业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在财务账面反映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数据,要客观评价接、离任前后的债务对比,计算资产负债率的增减变化。企业管理者在负债经营方面应承担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危险和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等经济责任。
2.负债真实性评价。
某些领导者要求财务人员在完成当年承包指标或实现盈亏目标时,账面悬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不及时结转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虚拟应付对象,以负债形式隐瞒资金。审计评价要如实反映企业领导者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生产经营责任   生产经营管理的结果,体现在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上,从而反映出领导者组织生产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预期目标,既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又是检查收入完整状况。收入未及时进账或没有记人收入科目,挤列、虚列和少计成本费用,随意调节利润,这虽然反映出财务会计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但也反映了领导者的某些意愿,表现出领导者财务管理的混乱,应负有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者要求留有余地,应负直接责任,以划清领导者与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界限。
从理论上讲,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科学、连动的控制工程。作为企业领导者,不可能对每一个控制点都观察到,所以审计评价,不能事无巨细都推到企业第一管理者身上。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是财务人员的责任范围内的问题,与正确评价领导者的业绩关系不大,可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宜作为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的依据。
四、投资决策责任   企业投资是谋求事业发展。但对于乱投资的管理者应当明确指出,这不单单是负有责任的问题,而是失职、渎职犯罪。一个企业的资金运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笔有批准权。如果是未经必须的程序,乱拨款,用于投资、借款,造成国家和企业资金重大损失,就构成演职犯罪。即使经过了必须的程序,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五、违纪违规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者,应明确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性质及数额,明确违纪责任的轻重情节。对于截留收入、挤列成本、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私分国家和企业资财的领导者,应从重处罚和提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上述五项是每个企业法人或第一管理者在经营管理企业时最为关注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列为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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