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积分落户北京,见义勇为者在北京能受到什么样的优待?

2024-05-12 00:14

1. 3名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积分落户北京,见义勇为者在北京能受到什么样的优待?

三名见义勇为人员获得了更多的积分,实现在北京的落户,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我们一直都是比较鼓励的,就是大家在力所能及的方面真的看到别人陷入危险之中,你能够帮助别人的情况下还是要勇敢的站出来,这是历史上我们就提倡的,到现在我们仍然提倡。
见义勇为还真不见得获得多大的回报,因为自己一直觉得你做一些善事,做一些能够对别人产生帮助的事情,是因为你想这么做,你觉得自己应该这么做,而不是说做了这件事情会得到什么样的回报,见义勇为可以让他实现积分的落户,然后就有人去做,如果没有这个政策人们就都不做了吗?这肯定也不对的呀,从道德观念的角度来说,你会做这个事情,是因为你学的这件事情对他值得你去做。
见义勇为这样的事情被确认了,在一些大城市基本上都能得到积分的增加,因为关于积分落户这是一个体系的问题,你有过高的学历,你在这缴纳的社保时间更久,你有见义勇为的商业行为,你参加了一些社会组织的慈善活动或者说做过志愿者之类的,这个都可以给你的总分有所增加,你积分达到一定的数额,你自然就可以把这个户口落在这个地方了。就是为了鼓励人们更好的融入当地社会,为当地社会的建设,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如果再见以为的同时能够得到一些自己特别期待的奖励,两者造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倒也不是不可以,因为我们不能说做某件事情就是为了那个奖励,但是如果说我们做了这个事情,我们能得到一定自己期待的奖励那可能对大多数人来说会更加具有驱动力,下次碰到相同的事情他会更愿意去做。

3名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积分落户北京,见义勇为者在北京能受到什么样的优待?

2. 北京见义勇为人员有什么福利?

北京市民政局刚发布消息,明天起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交通委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持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时,伤残见义勇为人员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免费携带。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每年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收取,交市民政部门审核验证,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进行激活后,方可在下一年度使用。

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已免费为980名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了乘车卡,并将定期为新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乘车卡。

3. 见义勇为的各地政策

1、北京市
北京为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发放定期伤残生活补助,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其中,伤残生活补助参照因公致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根据伤残级别确定从262元/月到2663元/月十个级次;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标准发放,确定为1411元/月。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2、上海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3、重庆
对受到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发给不低于五千元的奖金。对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的或因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金。
4、四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三)符合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
5、广东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获得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牺牲人员将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的抚恤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各省有关见义勇为奖励和优抚待遇一览表

见义勇为的各地政策

4. 北京地区对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什么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本市奖励公民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七条 市和区、县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他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第十二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七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 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事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见义勇为人员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5.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关注?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非常优秀的传统品德。正是因为在生活中有很多人在见义勇为,所以说人们的生活才能够变得更加的美好,社会才会更加安定,所以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去实施一系列的见义勇为,北京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在第18次会议中就通过了有关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的一些奖励和保护条例,这些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让越来越多的人想要去见义勇为。那么有很多人非常的疑惑,就在北京市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中。有哪一些比较重点的内容是值得关注的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小编认为比较值得关注的首先就是这一条法律实施的一个原因。小编认为这条法律实施的主要原因就是想要去在社会弘扬出一些比较正气的精神,从而加强一系列的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保护一些见义勇为的人员,让越来越多的人都能够参与到见义勇为中。第二个原因就是要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比如说如果有一些市民才去了一些见义勇为的相关措施,这样的话全社会都会去支持,并且去关心,同时新闻媒体也会报道一些见义勇为的相关事迹。

除了报道相关事迹之外,对于见义勇为的人员,如果出现了一些负伤的现象,那么就需要去有一些医疗补助,比如说关于这些方面也有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比如见义勇为的人员,如果是正在受伤的话,那么就视为正常出勤单位不能够因为这个原因去克扣工资或者是全勤等等,如果是一些企业的员工,那么就需要按照当地的工商保险中的相关规定享受一系列的工伤补贴,如果受到了一些人的威胁和打击报复,那么关机关也会予以一些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保护。

总的来说,这一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条例不仅仅能够在社会中弘扬一种正气的能量,同时也能够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来建议勇为保护这些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关注?

6. 见义勇为的各地政策

1、北京市
北京为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发放定期伤残生活补助,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其中,伤残生活补助参照因公致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放,根据伤残级别确定从262元/月到2663元/月十个级次;遗属抚恤金标准参照病故军人遗属待遇标准发放,确定为1411元/月。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2、上海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3、重庆
对受到嘉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发给不低于五千元的奖金。对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
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的或因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金。
4、四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三)符合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
5、广东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获得政府支付的抚恤金。牺牲人员将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三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五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的抚恤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二十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十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各省有关见义勇为奖励和优抚待遇一览表

7. 见义勇为者落户北京弘扬了正能量

  2018年起,北京市开始实施积分落户政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加20分。截至目前,已有3名见义勇为人员获得落户北京资格。(6月2日新华社)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正能量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全国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者,他们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心尽力,他们有的负伤致残,有的甚至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英雄气概,才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不敢嚣张,不敢胡作非为。
 
   然而,近年来,个别见义勇为者反被讹,让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明明做了好事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成了受害者,以致于面对“老人摔倒要不要扶”等类似处境时,那些有心想做好事而不敢轻易去做的人,处于两难困境。
 
   让人高兴地看到,首都北京出台相关政策,创造条件为见义勇为者落户,不仅彰显了地方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充分肯定,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很高“含金量”的褒奖。毫无疑问,这种创造条件让见义勇为者落户北京等大城市,能有效引导社会风尚的向好。
 
   更多的地方政府、企业等都应该建立激励见义勇为者成长的制度。见义勇为是高难度也是高风险的行为,在趋利避害的心态支配下,如果我们不尽快完善有关保障措施或奖励政策,人们路见不平可能会袖手旁观者。同时,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惩恶扬善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重要举措。
 
   期待各地的见义勇为制度能够不断修改完善并付诸实施,真正为见义勇为者卸下精神压力、物质负担。愿我们的社会永远和谐安宁。(刘纯银)

见义勇为者落户北京弘扬了正能量

8.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第四条 本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第七条 市和区、县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他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物质奖励。第十一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救治。第十二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第十七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 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