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是否被强制披露 当然披露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024-05-16 02:05

1.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是否被强制披露 当然披露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不是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历史较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还很不健全,各方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非常欠缺,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意识,因此,我国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一开始就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但由于内部控制薄弱而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案例不断增加,内部控制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防止舞弊欺诈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证监会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度年报中全面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鼓励央企控股、金融类及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2007年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正朝着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益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当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公司生存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不断增强并付诸于实践。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治理的不完善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1)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影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完全意义的股东是真正的投资者,有着强烈的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愿望,为此格外关注自己的投资及相关收益。而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处于控股地位,不会像真正的经济人那样首先追求企业的经济目标,而会更多地考虑企业和社会环境的稳定等政治因素。其直接的影响是导致国有股股东的实际缺位、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对经营者监控的缺位,从而助长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进而为虚假的内部控制报告创造了机会。

(2)内部控制权过于集中,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内部控制权主要是股东通过董事会聘任管理层来实现的。目前由于股权的过分集中,法人股比例低,公众股分散,使得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上海证交所200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超过50%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的,虽然开始实行独立董事制,但外部董事通常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聘任,因而影响了其独立性的发挥。这种状况不仅使中小股东的权利受到抑制,而且影响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是否被强制披露 当然披露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律网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摘要】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问】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律网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得到核准后,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说明事件的实质。【回答】

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最早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2002年7月30日萨班斯法案正式生效,标志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正式提出。
1、形成原因:

2001年12月,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此后,公司丑闻不断,规模也"屡创新高",特别是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彻底打击了(美国)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Congress report, 2002)。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简称SOX法案),该法案的另一个名称是"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法案的第一句话就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提供了合规性要求,使上市公司不得不考虑控制IT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
美国COSO的界定:内部控制是一个受到董事会、管理者和其他人士影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为以下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经营效率和效果(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s)、财务报告的可靠性(Reliability of financial reporting)和遵守法律和条例(Compliance with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资产安全(safeguarding of resources)也是属于经营效率和效果的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由五个要素组成:
(1)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确定组织内内部控制意识(control consciousness)的基调(tone), 是其他要素的基础,包括:人的能力、诚实和道德价值观;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权力和责任分配方式及人员组织和发展方式;董事会对关注和指导。
(2)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组织面临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各种风险,风险评估的前提是确定目标(establishment of objectives),目标分层级确定并且协调协调,风险评估就是分析影响目标实现的这种风险因素,为如何管理这些风险因素提供一个基础。由于经济、产业、监管及经营条件在不断地变化,所以,需要建立机制以识别和处理这个变化此致的风险。
(3)控制活动(Control Activities):控制活动是管理者指示(management directives)实施的政策和程序(policies and procedures),这些政策和程序确保采取必须的行动以应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风险。控制活动发生于组织的所有层级和所有领域,包括:受权、审查、核对、复核、责任分离和资产安全(authorizations, verifications, reconciliation, reviews of operating performance, security of assets and segregation of duties)。
(4)信息和沟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为了合组织内的人士有效地履行职责,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地确认、捕获和沟通。信息系统产生的经营、财务和法规遵守性信息是业务运行和控制的基础。信息系统不仅包括内部信息,还包括外部相关信息。信息必须在组织各个层级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有效地沟通。所有人士都要从最高管理者处清楚地知道控制责任必须认真对待,每个人必须理解自己在内部控制中角色及与其他人的有关系。每个人都必须有向上沟通信息的手段。同时,必须与外部人士有效地沟通,这些外部人士包括:顾客、供应商、监管者和股东。
(5)监视(Monitoring):内部控制需要监视,监视是评估内部系统运行有效性的过程。监视包括运行监视(ongoing monitoring activities)和单独评估(separate evaluations)或二者的结合。运行监视是在使用过程中的监视。单独评估的频度和范围主要由风险和运行监视的效果决定。内部控制的缺陷应该向上级报告,严重的事项要报告最高管理者和董事会。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最早是什么时候提出的

4.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您好,很高兴与您一起交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摘要】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提问】
您好,很高兴与您一起交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回答】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5.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属于关联方披露吗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属于关联方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业信息披露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再以报告的形式出具评价意见,让投资者判断企业的价值【摘要】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属于关联方披露吗【提问】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属于关联方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业信息披露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再以报告的形式出具评价意见,让投资者判断企业的价值【回答】
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列多列少应该以在会计报表年度内有无交易为原则,凡是有交易的包括有资金往来的应全部列上,如果没有交易或者没有资金往来的可以不列示【回答】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属于关联方披露吗

6.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从哪些方面评价

1、审查内部控制的恰当性,目的在于确定现有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提供恰当的保证。2、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的在于确定现有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按预期发挥作用。3、评价内部控制的稳健性,目的在于确认所有的控制目标是否已经达到以及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摘要】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从哪些方面评价【提问】
1、审查内部控制的恰当性,目的在于确定现有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提供恰当的保证。2、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的在于确定现有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按预期发挥作用。3、评价内部控制的稳健性,目的在于确认所有的控制目标是否已经达到以及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回答】

7.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是谁?我就是想问是谁披露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披露的,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与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一样的,都是公司的董事会.
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保监会、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本文简称新规范),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至此,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由非强制性转为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属于定性信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投资者信息的获取,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基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与定量会计信息的披露相比,仍处于初步阶段,在执行中也会存在着诸多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是谁?我就是想问是谁披露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披露的,

8. 上市公司违法披露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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