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件详细内容

2024-05-02 14:45

1. 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件详细内容

回答过一次了吧。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 关于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做好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项目的安排原则、审批及实施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安排原则 1999年兼并破产项目的安排,必须同国有大型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结合,同时消化银行不良资产,主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紧紧围绕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主要安排列入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重点脱困名单的项目,不再向省(区、市)及试点城市分配核销规模。 2、新项目只安排破产和兼并两类,重点是破产项目,主要是规范破产,消灭扭亏无望的亏损源。也可安排少量债务重组项目。不再安排减员增效项目。 3、优先安排重点行业(纺织、煤炭、有色、冶金、军工)的脱困、重组项目。纺织主要安排棉纺和毛纺压锭项目;煤炭主要安排资源枯竭、严重亏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山实施破产项目;有色、冶金、军工行业主要安排扭亏解困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其它行业适当解决突出矛盾。 4、凡列为1999年兼并破产的项目,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执行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未竣工验收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 6、项目的提出要尊重债权银行的意见,所有项目必须征得债权银行同意。 二、项目的审批与实施 1999年兼并、破产项目的实施,总的仍然按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但对某些程序性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1、改变原由试点城市协调小组编制、经债权银行同意、逐级上报审批的项目安排办法。改由国家经贸委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工业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的项目建设名单,与中国人民银行交换意见,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核对审查并盖章,也充许商业银行总行提出补充建议名单,商国家经贸委同意,再以全国领导小组名义 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下发。 2、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在省(区、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项目所在城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项目的非试点城市(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各地协调小组都要吸收有关债权银行参加。企业债务中涉及多家债权银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落实。 3、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查,真正做到消灭亏损源,安排的所有项目一定要符合政策规定。兼并项目必须是双方自愿,充分考虑双方条件,被兼并方要真能救得活,兼并方要能按计划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不被拖垮。破产项目必须做到厂消人散,关门走人,落实职工安置费;破产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需同级财政托底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并出具证明。对兼并、破产企业要进行严格审计,确认经济责任,必要时应清查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4、建立项目责任制。对今年的新增项目和结转的重大项目,均应设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排和实施负责。今后,对项目的安排中提供假情况、假数据,实施中违规操作、逃废银行债务,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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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件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 关于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做好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项目的安排原则、审批及实施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安排原则 1999年兼并破产项目的安排,必须同国有大型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结合,同时消化银行不良资产,主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紧紧围绕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主要安排列入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重点脱困名单的项目,不再向省(区、市)及试点城市分配核销规模。 2、新项目只安排破产和兼并两类,重点是破产项目,主要是规范破产,消灭扭亏无望的亏损源。也可安排少量债务重组项目。不再安排减员增效项目。 3、优先安排重点行业(纺织、煤炭、有色、冶金、军工)的脱困、重组项目。纺织主要安排棉纺和毛纺压锭项目;煤炭主要安排资源枯竭、严重亏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山实施破产项目;有色、冶金、军工行业主要安排扭亏解困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其它行业适当解决突出矛盾。 4、凡列为1999年兼并破产的项目,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执行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未竣工验收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 6、项目的提出要尊重债权银行的意见,所有项目必须征得债权银行同意。 二、项目的审批与实施 1999年兼并、破产项目的实施,总的仍然按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但对某些程序性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1、改变原由试点城市协调小组编制、经债权银行同意、逐级上报审批的项目安排办法。改由国家经贸委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工业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的项目建设名单,与中国人民银行交换意见,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核对审查并盖章,也充许商业银行总行提出补充建议名单,商国家经贸委同意,再以全国领导小组名义 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下发。 2、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在省(区、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项目所在城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项目的非试点城市(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各地协调小组都要吸收有关债权银行参加。企业债务中涉及多家债权银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落实。 3、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查,真正做到消灭亏损源,安排的所有项目一定要符合政策规定。兼并项目必须是双方自愿,充分考虑双方条件,被兼并方要真能救得活,兼并方要能按计划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不被拖垮。破产项目必须做到厂消人散,关门走人,落实职工安置费;破产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需同级财政托底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并出具证明。对兼并、破产企业要进行严格审计,确认经济责任,必要时应清查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4、建立项目责任制。对今年的新增项目和结转的重大项目,均应设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排和实施负责。今后,对项目的安排中提供假情况、假数据,实施中违规操作、逃废银行债务,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3. 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件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  关于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做好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项目的安排原则、审批及实施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安排原则  1999年兼并破产项目的安排,必须同国有大型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结合,同时消化银行不良资产,主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紧紧围绕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的目标,主要安排列入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重点脱困名单的项目,不再向省(区、市)及试点城市分配核销规模。  2、新项目只安排破产和兼并两类,重点是破产项目,主要是规范破产,消灭扭亏无望的亏损源。也可安排少量债务重组项目。不再安排减员增效项目。  3、优先安排重点行业(纺织、煤炭、有色、冶金、军工)的脱困、重组项目。纺织主要安排棉纺和毛纺压锭项目;煤炭主要安排资源枯竭、严重亏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山实施破产项目;有色、冶金、军工行业主要安排扭亏解困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其它行业适当解决突出矛盾。  4、凡列为1999年兼并破产的项目,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执行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未竣工验收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  6、项目的提出要尊重债权银行的意见,所有项目必须征得债权银行同意。  二、项目的审批与实施  1999年兼并、破产项目的实施,总的仍然按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但对某些程序性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1、改变原由试点城市协调小组编制、经债权银行同意、逐级上报审批的项目安排办法。改由国家经贸委经过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工业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的项目建设名单,与中国人民银行交换意见,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核对审查并盖章,也充许商业银行总行提出补充建议名单,商国家经贸委同意,再以全国领导小组名义 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下发。  2、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在省(区、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项目所在城市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项目的非试点城市(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各地协调小组都要吸收有关债权银行参加。企业债务中涉及多家债权银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落实。  3、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查,真正做到消灭亏损源,安排的所有项目一定要符合政策规定。兼并项目必须是双方自愿,充分考虑双方条件,被兼并方要真能救得活,兼并方要能按计划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不被拖垮。破产项目必须做到厂消人散,关门走人,落实职工安置费;破产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需同级财政托底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并出具证明。对兼并、破产企业要进行严格审计,确认经济责任,必要时应清查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4、建立项目责任制。对今年的新增项目和结转的重大项目,均应设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排和实施负责。今后,对项目的安排中提供假情况、假数据,实施中违规操作、逃废银行债务,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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